[討論] 英國醫療糾紛處理制度
翻到一篇文章覺得挺應景的
讀完應該比較對於醫療糾紛訴訟應該如何改革比較有概念
希望大家比較有共識之後以後能為這方面做點貢獻
如果大家有看到類似的文章也多多分享吧
也比較明白檯面上衛生署提的東西根本一點屁用都沒有
先不要說有沒有遠見,光官員有沒有念書連我都看得出來
英國醫療糾紛處理制度:對改進我國制度之啟發
http://0rz.tw/p60C9
quote
英國醫療糾紛鑑定專 家(medical expert witness)須受一定之
糾紛鑑定訓練並有執業資格者具名鑑定,不允許匿名鑑定,值得我國學習。
民事過失責任必須「照顧責任」、「違反照顧義務」、「因果關係」
、「損害」四者皆具備,方能成立。
美國醫學會(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也對醫療過失有明確立場:
「任何以誠實信用方式所為之醫療決定,都不應被視為犯罪行為(medical decision
making, exercised in good faith, does not become a violation of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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