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感想] HIV之簡短意見

看板medstudent作者 (收起來)時間12年前 (2011/08/31 02:25), 編輯推噓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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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entlwind (ㄉㄊ)》之銘言: : 貳、誰該負責? : 我只討論刑責的部分。因防制條例不罰過失犯,所以會回歸刑法之規範。 嗯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罰責也沒有提到這個部分 : 構成犯罪行為的是「業務過失致死、致重傷、致傷害」三者之一,主治醫師絕對 : 跑不掉,起訴範圍要看檢察官的意念,偵查會很久(要等結果確定)。 : 如果要輕罰,就得請檢察官速速起訴,以傷害罪來論刑。 : ========================================================================== : 防制條例 : 第11條 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 (略)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有啊 確實有檢查 不然不可能知道 不知道也就不會爆出來 : 第二項 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 : 第22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 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 徒刑。 這邊罰的是"致人感染"的人 也就是責任歸屬問題 容後述 : ========================================================================== : 刑法 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 : 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 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 : 元以下罰金。 : ========================================================================== 所以 責任在誰頭上應該是判決的關鍵 我承認 我不知道實情是如何 不知道現行SOP的細節 所以這邊沒有要定誰的對錯 只是提出一些思考的想法 柯P說 台大的SOP裡面確實漏了檢查這一塊 但是翻翻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裡面也沒有明文規範醫院制定標準作業流程要檢查這個項目 如果我的認知沒有錯 目前沒有法源明文規定該由誰承擔"檢查HIV感染與否"的責任 (沒有法學背景 如果我遺漏了什麼法源依據懇請先進賜教) 這次的案例 台大接到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的協調 通知有合適的donor 派遣醫師摘取器官並且進行後續移植手術 如果捐贈者本身條件不符 根本不需要有後續的動作 摘器官+移植是多麼勞師動眾的事情 當然要確定donor的器官合適才動這麼大陣仗 而顯然HIV positive就不是合適的捐贈者 這件事情只有替donor檢驗的醫院知道 中間不明 台大成大在手術前不知道 如果台大成大知道 根本就不可能派人 也就不會有這次事件 (怎麼可能明知donor有HIV還去摘器官還移植....) 既然協調師通知了 就表示認可了器官的適當性 (不然就是明知不適當還通知 事情就明顯多了....) 既然沒有條文規定接受協調師通知的醫院有檢查的責任 整件事情只有上游知道donor有HIV 中間現在一團謎雲 下游不知道 但是沒有明文規定下游單位有檢查這個項目的義務 那出問題的環節不就在.... 怎麼會是主刀的醫師扛下這個黑鍋呢....辛苦了老師們 orz (這邊一直強調條文是因為判決需要按照條文來判 而不是輿論或常理倫理這種沒有依據的東西 雖然法官的心證才是王法 但是這條思路應該多少會有點用處) 獻醜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183.171

08/31 03:05, , 1F
沒有"特別"規定就是由"施行"的人去承擔責任啊
08/31 03:05, 1F

08/31 04:36, , 2F
一樓正解 就是由"施行"的人去承擔責任 除非修法
08/31 04:36, 2F

08/31 11:13, , 3F
這個特別法構成了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 雖然並沒有指明主體
08/31 11:13, 3F

08/31 11:15, , 4F
現在關鍵是「誰」才有check data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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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1:16, , 5F
常常實務上都是因為相信別人會去檢查而沒有去double che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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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1:18, , 6F
但是當數人共同都負有檢查義務時就是主張信賴原則的界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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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1:20, , 7F
當然 上面的大老們是沒有執行這麼細術性事項的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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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1:20, , 8F
不過卻可能因為底下的人出包而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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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1:24, , 9F
除了依法令外尚有構成保證人地位之可能 ex自願承擔危險
08/31 11:24, 9F

08/31 17:12, , 10F
至於主刀醫師是否要double check 新聞中提到各家醫院作法
08/31 17:12, 10F

08/31 17:13, , 11F
不一 三總、榮總VS會再check http://tinyurl.com/3n675zl
08/31 17:13, 11F

08/31 17:13, , 12F
台大、成大則沒有 看來狀況並不是很樂觀
08/31 17:13, 12F
文章代碼(AID): #1ENIiLT- (med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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