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感想] HIV之簡短意見
※ 引述《gentlwind (ㄉㄊ)》之銘言:
: 貳、誰該負責?
: 我只討論刑責的部分。因防制條例不罰過失犯,所以會回歸刑法之規範。
嗯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罰責也沒有提到這個部分
: 構成犯罪行為的是「業務過失致死、致重傷、致傷害」三者之一,主治醫師絕對
: 跑不掉,起訴範圍要看檢察官的意念,偵查會很久(要等結果確定)。
: 如果要輕罰,就得請檢察官速速起訴,以傷害罪來論刑。
: ==========================================================================
: 防制條例
: 第11條 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 (略)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有啊 確實有檢查 不然不可能知道
不知道也就不會爆出來
: 第二項 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
: 第22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 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 徒刑。
這邊罰的是"致人感染"的人 也就是責任歸屬問題 容後述
: ==========================================================================
: 刑法 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
: 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 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
: 元以下罰金。
: ==========================================================================
所以 責任在誰頭上應該是判決的關鍵
我承認 我不知道實情是如何 不知道現行SOP的細節
所以這邊沒有要定誰的對錯 只是提出一些思考的想法
柯P說 台大的SOP裡面確實漏了檢查這一塊
但是翻翻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裡面也沒有明文規範醫院制定標準作業流程要檢查這個項目
如果我的認知沒有錯
目前沒有法源明文規定該由誰承擔"檢查HIV感染與否"的責任
(沒有法學背景 如果我遺漏了什麼法源依據懇請先進賜教)
這次的案例
台大接到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的協調
通知有合適的donor 派遣醫師摘取器官並且進行後續移植手術
如果捐贈者本身條件不符 根本不需要有後續的動作
摘器官+移植是多麼勞師動眾的事情 當然要確定donor的器官合適才動這麼大陣仗
而顯然HIV positive就不是合適的捐贈者
這件事情只有替donor檢驗的醫院知道 中間不明 台大成大在手術前不知道
如果台大成大知道 根本就不可能派人 也就不會有這次事件
(怎麼可能明知donor有HIV還去摘器官還移植....)
既然協調師通知了 就表示認可了器官的適當性
(不然就是明知不適當還通知 事情就明顯多了....)
既然沒有條文規定接受協調師通知的醫院有檢查的責任
整件事情只有上游知道donor有HIV 中間現在一團謎雲
下游不知道 但是沒有明文規定下游單位有檢查這個項目的義務
那出問題的環節不就在....
怎麼會是主刀的醫師扛下這個黑鍋呢....辛苦了老師們 orz
(這邊一直強調條文是因為判決需要按照條文來判
而不是輿論或常理倫理這種沒有依據的東西
雖然法官的心證才是王法 但是這條思路應該多少會有點用處)
獻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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