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想] HIV之簡短意見
一、感染註記?
不必浪費時間,因為通過不了,一堆人明知高危險也死不去驗。
(更何況現在有匿名篩檢,並非檢驗陽性就會列管)
一般都認為感染黑數在人口中已接近1%,比較實際的做法就是草木皆兵,
所有患者都當可能的感染者。這當然會增加醫療成本與人員負擔。
所以想保護醫療人員不如要求開徵HIV防治捐,1%3%之類的,專款專用,有體液
接觸事件的人每年抽血驗一驗也比較心安。(大家不會相信目前針扎通報落實率
真的是100%吧?)
貳、誰該負責?
我只討論刑責的部分。因防制條例不罰過失犯(以刑法第12條來看),所以會回歸
刑法之規範。構成犯罪行為的是「業務過失致死、致重傷、致傷害」三者之一。
「移植瑕疵」使人罹病=傷害,更嚴重則進一步構成致重傷、致死之罪責。因此,
主治醫師絕對跑不掉,起訴範圍要看檢察官的意念,偵查會很久(要等結果確定)。
如果要輕罰,就得請檢察官速速起訴,以傷害罪來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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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條例
第11條 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略)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第二項 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
第22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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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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