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如果突然遇到有人路倒需要幫忙你會怎麼做?

看板medstudent作者 (Vesalius)時間13年前 (2011/07/17 21:03),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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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AATP (我兒子超可愛!)》之銘言: : ※ 引述《momomasun (宅男一號)》之銘言: :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Mt4XJQH9rJU
: : 看看這個連結 兩條人命沒有救到 : : 然而過程中有任何一點小瑕疵就是業務過失致死 + 600萬 : : 按照比例原則 (咦???) : : 試問今天在飛機上冒著被告的風險救了條人命 : : 能有300萬入袋嗎??? : 不知道板上有沒有法律背景的朋友,可不可以幫我們解釋一下,所謂的「業務過 : 失致死」,這邊的義消義警可以把他們的「義務」當「業務」嗎? : 當然啦,我想下次碰到路倒病人,大家走過去確認一下認不認識,就可以決定下 : 一步了,反正「這個社會最終會得到它應得的醫生」。 ............... 五、按刑法第276條第2項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 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故一人不以一種業務為限,如一人 同時兼有二種或二種以上之業務,而在某一種業務上有不慎 致人於死之行為,即應負其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責。查本件 被告林峰寅、黃英傑、鮑國光3人,均屬民間社團臺南縣救 難協會隊員,渠等雖非編制內之消防人員,惟基於其救難隊 員身分,而有反覆執行支援救難勤務之行為,是依前揭說明 ,被告3人均為執行救難業務之人。被告因執行救難業務有 過失,致買江寅、呂春美2人溺水死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非專業解讀:只要符合 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 就叫業務 六、再查被告3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3人參與救難協會, 無償支援協助消防、救災任務之進行,於本件且自願於颱風 夜離開溫暖安全家園,甘冒生命危險,前往惡水蔓延之災區 執行勤務,其行為確值尊敬;被告3人雖因未確實執行救難 時應注意事項及程序,致生買江寅、呂春美2人溺水死亡之 結果,並因而須負刑事上責任,然本院衡諸上情,實不忍深 責,更不願因本判決而使民間救難人員產生「寒蟬效應」, 致執行救難勤務時有所猶疑;且被告3人素行均稱良好,經 此審判程序,信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均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 新。 非專業解讀:至於義消。義應作「義勇」解,而非「義務」 對這些志願的弟兄而言,根本不是他們的「義務」 ※請參照: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義勇行為考量只是法官斟酌刑期和「施仁腕」以「勵自新」 的小菜而已 講白了,醫師不管在哪執行醫療行為都會被視為「執行業務」 這帽子可大了,標準的有功無賞,打破要賠 即便你再「義勇」,在「休假」,都可以一板一眼地判案 對了,你還沒作病歷記載呢,因為你是在執行業務! 刑度都在,你自稱的善液/善行只影響到法官心情和怎麼執行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167.47 ※ 編輯: bathape 來自: 118.171.167.47 (07/17 21:04)

07/17 23:16, , 1F
光是"自新"兩個字就好笑了,他們又不是加害人
07/17 23:16, 1F

07/17 23:40, , 2F
在法官判決下,這幾個人就已是定罪的罪犯了 罪犯才有緩刑
07/17 23:40, 2F

07/18 01:08, , 3F
馬的... 救一個人還要先想過那麼多條文.LP都縮進去了
07/18 01:08,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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