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想開業的要注意...
: 推 Miaol:對啊....要搞清楚,這個方案可是診所代表通過的... 06/25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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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代表通過的,亦不可以違背相關法律...
依據dasein大在論壇上的提示,稍微找一下相關資料...
大家看一下吧...
問題會很大...
自己看著辦吧...
1.偽造文書
->定義:
http://www.spydetect.com.tw/law06-05.htm
->判刑:
http://www.spydetect.com.tw/law06-06.htm
->節錄:
依刑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即指公務人員
基於其職務,所作之文書而言,例如:戶口名簿、駕照、公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而
私文書即指非公務員制作之文書或公務員非依職權所制作之文書,例如:私立醫院制作
之醫療單據、簽帳單、個人信件;另特種文書則係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列舉之護照、旅
券、免許證、特許證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例如:汽
車牌照、身分證、大學畢業證書等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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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
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
2.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http://city.udn.com/54234/2495166?tpno=0&cate_no=71713
->節錄:
3.我國刑法關於偽造文書罪之規定:
(1) 有形偽造:
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第211條之「偽造公文書罪」、
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2) 無形偽造:
a. 直接無形偽造:
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
b. 間接無形偽造:
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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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共犯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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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乙明知其二人間沒有買賣土地的事實,二人卻串謀於虛偽訂立的土地買賣
契約書上簽名、蓋章,並持向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移轉登記完畢。請問:甲、乙二人之刑
責如何?
(一)刑法關於偽造文書之行為,可分為:
1. 有形偽造:指無權假冒他人名義作成文書之行為。
2. 無形偽造:指以行為人自己之名義作成內容不實文書之行為。
3. 我國刑法
第210條至第212條之偽造文書罪,係處罰有形偽造之行為;
第213至第215條之偽造文書罪,則係處罰無形偽造之行為。
本題,甲、乙二人是以自己之名義,在虛偽訂立之土地買賣契約書上簽名、蓋章,非無權
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故非有形偽造;其二人以自己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即應屬
無形偽造。
(二)甲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1. 犯罪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持虛偽之買賣契約書,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使主辦之公務員,僅能
依其申請事項,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而此登載足生損害於一般公
眾。
主觀上,甲明知沒有買賣土地的事實,卻仍製作虛偽之契約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故甲有本罪之構成要件故意。
綜之,甲之行為該當本罪之不法構成要件。
2. 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甲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三)乙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1. 犯罪構成要件
客觀上,乙與甲二人共同在虛偽之買賣契約書上簽名、蓋章,並持之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完畢,足生損害於一般公眾,是有行為分擔;
主觀上,乙與甲串謀訂立虛偽之契約書,持之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是有犯意聯絡。
綜之,乙之行為該當本罪之不法構成要件。
2.乙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乙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3.教唆犯罪
->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
ent_path=,1,659,&job_id=28700&article_category_id=1034&article_id=13958
->
刑法第 29 條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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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20:53, , 1F
07/25 20:53,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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