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下這樣的標題到底想表達什麼?

看板media-chaos作者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時間15年前 (2008/11/08 01:06), 編輯推噓7(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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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只有噪音管制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也同樣規範"噪音"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80067) ...... 第 35 條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 所行使其管轄權。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 權。 ...... 第 42 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 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 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 引述《chinahot (這奶有毒)》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先附上i大提供的上揚唱片老闆娘接受記者採訪的說明 : http://0rz.tw/4a50y : 藉此,也回應i大原文 : 首先 : 民眾的確是聚集在上揚唱片行的附近 : 放音樂的,是上揚唱片 : 以上無爭議 : 引起警方 民眾 司法界產生爭議的地方 : 是「警方進入唱片行關音樂」以及「警方拉下鐵門」兩作為 : 1.在「警方進入唱片行關音樂」部分 : 警方的說法是「有人檢舉聲音過大,所以才會進入唱片行請店家將音樂關閉」 : 依據我國噪音管制法第三條,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 該法第13條規定,警察機關知悉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情事時,應即派員查明事實, : 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處理。 : 故可知,警察只有查明事實的權限,並無事務處理權 (歸環保局管) : 警方在當時一次進去多名警官,更屬值勤已過當 : (要求關音樂不需要這麼多人說吧?) : 放到當時警民對峙的氣氛與情況,更屬不當之作法 : 可參考老闆娘的說法(大概在上面的影片一分鐘處) : 2.「警方拉下鐵門」之作為 : 警方進入唱片行後,民眾開始發聲表不滿,並有人試圖進入唱片行 : 但卻被重重警力擋住,因而鼓譟,發生推擠 : 在此時新聞畫面中,警方已經手拉鐵門,準備關店門 : 北投分局長李漢卿先生說法為「店家認為這樣非常危險,所以他們主動把鐵門關下」 : ( http://tw.youtube.com/watch?v=BewqiX1bR20 ) : 前面已說,警方對於噪音沒有事務處理權,所以警方錯在先 : 繼之又不准未有任何犯罪行為的民眾進入唱片行 : ( http://tw.youtube.com/watch?v=RaKQUskqm6o ) : 甚至準備關店門,限制店家營業自由權 老闆娘自己說了有人在外面叫囂、推擠要進來 警方當然可以依法處置...... : 並且根據i大提供的影片連結,老闆娘說法是語帶保留,非承認店家主動關門 : (老闆娘:「這個部分你可能要問我們的小副。」(影片2:42處) : 綜上所述,警方前先違法執行勤務 : 後違法部分持續進行而未排除,即又限制民眾進入(行動自由)與店家營業自由 : 違反相關法令 : 難怪司改會與律師們會憤而提告 : 媒亂點: : 部分媒體並未盡「衡平報導」之準則 : 只報導警方的說法 : 對於他方的說法(如民眾 唱片行 司改會等)一概從缺 : 顯然有失自許的「公正客觀」精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18.192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11/08 01:27)

11/08 01:16, , 1F
好像超出媒亂版的討論了
11/08 01:16, 1F

11/08 01:16, , 2F
噪音也是需要環保局來認定的。
11/08 01:16, 2F
最好是打麻將發出的聲音都大到是由環保局來認定.....

11/08 01:17, , 3F
八卦版22196參考一下
11/08 01:17, 3F
科科... http://ivy1.epa.gov.tw/noise/CC/law/law-96/93-1.htm http://ivy1.epa.gov.tw/noise/CC/law/law-96/95-3.htm http://ivy1.epa.gov.tw/noise/CC/law/law-96/94-3.htm http://ivy1.epa.gov.tw/noise/CC/law/law-96/95-5.htm 台北三個地方法院的部分見解.... 當然對八掛版不少鄉民來說鄉民的法律見解都要比法官來的強.....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11/08 01:35)

11/08 01:31, , 4F
「"得"依前條規定辦理」是念 ㄉㄜ/
11/08 01:31, 4F

11/08 01:31, , 5F
還是 ㄉㄟ \/ 一個是可以一個是必
11/08 01:31, 5F

11/08 01:32, , 6F
需,兩者文意差很多...
11/08 01:32, 6F

11/08 01:37, , 7F
可以跟必須的差異
11/08 01:37, 7F

11/08 01:37, , 8F
社違法處裡辦法11條明定 不須經環局
11/08 01:37, 8F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11/08 01:46)

11/08 03:11, , 9F
那個字是唸ㄉㄜˊ
11/08 03:11, 9F

11/09 11:16, , 10F
你講的這是不連續的聲音啊 噪音§4
11/09 11:16, 10F
製造不具持續性不易量測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 關法令處理之。

11/09 11:17, , 11F
舉這麼多例,也要用對才有效 ^^
11/09 11:17, 11F
你是說像在移動神桌中那,只要他連續的移動神桌又不達噪音管制標準 社會秩序維護法也不能管,只有比較輕微的不連續移動才可以管? 科科....... http://ivy1.epa.gov.tw/noise/CC/law/law-96/95-3.htm 【裁判字號】95,中秩聲,3 【裁判日期】950712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 款有明文規定,又按該條所稱噪音, 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不易量測而足以 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亦 定有明文。據此,足認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法文所處罰之「噪音」,與 噪音管制法第2 條所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不同,並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係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 寧為要件。......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11/09 11:56)

11/09 13:16, , 12F
所以都要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
11/09 13:16, 12F

11/09 13:17, , 13F
不是嗎? ^^
11/09 13:17, 13F
你可以認為音樂放到馬路上都聽的到都不至於妨害公眾安寧 但是如果警方認為"故意挪桌椅、不定時擲茭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下 做出音樂確實可能妨害安寧的認定並不為過.....

11/09 13:18, , 14F
社維法的確可規範噪音,但誰是母法
11/09 13:18, 14F
我覺得你可能要先去法律版理解一下什麼是母子法的觀念.......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11/09 14:55)
文章代碼(AID): #1957Mga6 (media-ch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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