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下這樣的標題到底想表達什麼?
不是只有噪音管制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也同樣規範"噪音"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80067)
......
第 35 條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
所行使其管轄權。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
權。
......
第 42 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
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
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 引述《chinahot (這奶有毒)》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先附上i大提供的上揚唱片老闆娘接受記者採訪的說明
: http://0rz.tw/4a50y
: 藉此,也回應i大原文
: 首先
: 民眾的確是聚集在上揚唱片行的附近
: 放音樂的,是上揚唱片
: 以上無爭議
: 引起警方 民眾 司法界產生爭議的地方
: 是「警方進入唱片行關音樂」以及「警方拉下鐵門」兩作為
: 1.在「警方進入唱片行關音樂」部分
: 警方的說法是「有人檢舉聲音過大,所以才會進入唱片行請店家將音樂關閉」
: 依據我國噪音管制法第三條,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 該法第13條規定,警察機關知悉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情事時,應即派員查明事實,
: 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處理。
: 故可知,警察只有查明事實的權限,並無事務處理權 (歸環保局管)
: 警方在當時一次進去多名警官,更屬值勤已過當
: (要求關音樂不需要這麼多人說吧?)
: 放到當時警民對峙的氣氛與情況,更屬不當之作法
: 可參考老闆娘的說法(大概在上面的影片一分鐘處)
: 2.「警方拉下鐵門」之作為
: 警方進入唱片行後,民眾開始發聲表不滿,並有人試圖進入唱片行
: 但卻被重重警力擋住,因而鼓譟,發生推擠
: 在此時新聞畫面中,警方已經手拉鐵門,準備關店門
: 北投分局長李漢卿先生說法為「店家認為這樣非常危險,所以他們主動把鐵門關下」
: ( http://tw.youtube.com/watch?v=BewqiX1bR20 )
: 前面已說,警方對於噪音沒有事務處理權,所以警方錯在先
: 繼之又不准未有任何犯罪行為的民眾進入唱片行
: ( http://tw.youtube.com/watch?v=RaKQUskqm6o )
: 甚至準備關店門,限制店家營業自由權
老闆娘自己說了有人在外面叫囂、推擠要進來
警方當然可以依法處置......
: 並且根據i大提供的影片連結,老闆娘說法是語帶保留,非承認店家主動關門
: (老闆娘:「這個部分你可能要問我們的小副。」(影片2:42處)
: 綜上所述,警方前先違法執行勤務
: 後違法部分持續進行而未排除,即又限制民眾進入(行動自由)與店家營業自由
: 違反相關法令
: 難怪司改會與律師們會憤而提告
: 媒亂點:
: 部分媒體並未盡「衡平報導」之準則
: 只報導警方的說法
: 對於他方的說法(如民眾 唱片行 司改會等)一概從缺
: 顯然有失自許的「公正客觀」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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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18.192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11/08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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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打麻將發出的聲音都大到是由環保局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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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01:17,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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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
http://ivy1.epa.gov.tw/noise/CC/law/law-96/93-1.htm
http://ivy1.epa.gov.tw/noise/CC/law/law-96/95-3.htm
http://ivy1.epa.gov.tw/noise/CC/law/law-96/94-3.htm
http://ivy1.epa.gov.tw/noise/CC/law/law-96/95-5.htm
台北三個地方法院的部分見解....
當然對八掛版不少鄉民來說鄉民的法律見解都要比法官來的強.....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11/08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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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11/08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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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
關法令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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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1:17, ,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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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說像在移動神桌中那,只要他連續的移動神桌又不達噪音管制標準
社會秩序維護法也不能管,只有比較輕微的不連續移動才可以管?
科科.......
http://ivy1.epa.gov.tw/noise/CC/law/law-96/95-3.htm
【裁判字號】95,中秩聲,3
【裁判日期】950712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 款有明文規定,又按該條所稱噪音,
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
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亦
定有明文。據此,足認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法文所處罰之「噪音」,與
噪音管制法第2 條所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不同,並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係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
寧為要件。......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11/09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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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3:16, ,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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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3:17, ,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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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認為音樂放到馬路上都聽的到都不至於妨害公眾安寧
但是如果警方認為"故意挪桌椅、不定時擲茭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下
做出音樂確實可能妨害安寧的認定並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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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3:18, ,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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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可能要先去法律版理解一下什麼是母子法的觀念.......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11/09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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