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聯合] 廢料有人偷!愛滋男 偷到清潔隊

看板media-chaos作者 (阿劫)時間16年前 (2008/04/24 17:35), 編輯推噓2(201)
留言3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6 (看更多)
※ 引述《semicoma (Merci Beaucoup)》之銘言: : : 推 manphage :警方也莫名 當然媒體公然歧視更誇張 : 有時候會覺得 比方樓上說到警方 警方可能只是反映了社會的刻版印象 : 複製然後強化這些偏見/歧視/刻板印象 他們的職責是打擊犯罪 : 但是媒體不同啊 他們握有傳播工具以及第四權這個大權力 : 就應該更小心使用 不要輕忽了它可能產生的威力或後遺症 : 哪怕只是無心之過 傷害還是會產生 這是法律問題而不只是道德問題了 把這項資料透露給記者知道,看不出來是"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 我不清楚這則新聞會出現,是因為警方主動告訴記者這個消息 或是記者經由第三方獵到這個"關聯" 但很明顯記者是從警方確認嫌犯是 HIV 帶原者 警方如果用這種方式來經營與媒體的關係就很可議 是知法犯法(見附件) 不過這是媒亂板 焦點的確應該在媒體身上 有點離題了 :P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14 條 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 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 漏。 第 23 條 (節)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 及第四項、第十七條或拒絕第十六條規定之檢查或治療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76.226.108 ※ 編輯: manphage 來自: 134.76.226.108 (04/24 17:38)

04/25 10:45, , 1F
文章可以借轉嗎?
04/25 10:45, 1F

04/25 14:34, , 2F
謝謝你 : )
04/25 14:34, 2F

04/25 16:24, , 3F
喔隨便轉啊:)
04/25 16:24, 3F
文章代碼(AID): #1845HqAw (media-chaos)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845HqAw (media-cha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