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開講變開扁 暴力畫面一再重播 NCC籲自律

看板media-chaos作者 (從今而後)時間18年前 (2006/08/26 20:20), 編輯推噓10(1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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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根據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5款、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0條第3款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 7條第3款均規定,節目內容,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情形。違反規定者,依 廣播電視法第41條第1款、第43條第1項第2款及行政院新聞局處理違反廣播電視法 罰鍰案件裁量基準第3點規定,可予警告,或處電視事業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十萬 元以下罰鍰;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6條第6款規定,可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6條第5款規定,則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 限期改正。 我不太明白,為什麼裸露胸部就是絕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要處罰 一再重播公然毆打別人的畫面卻是屬於自律的範圍 從上述 NCC 的回應看不出這樣區分的界限在哪裡 原來在街上露胸部比在街上歐打人還嚴重 露胸還是沒有被害人的狀況,一個公眾人物當眾毆人 卻反而在他們眼中比較不嚴重 另外我沒有看到韓籍教授性侵害案電視怎麼播,無從評論 但是之前國中老師師生戀後來上吊的案件, 我有看到那位女同學的相片在新聞上出現, 即使有打上馬賽克,我想認識這位女同學的人應該大致還是辨認的出來 如果是同樣的狀況,為了保護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 難道NCC不覺得應該從嚴解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14.90 ※ 編輯: rahim03 來自: 61.229.114.90 (08/26 20:44) ※ 編輯: rahim03 來自: 61.229.114.90 (08/26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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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想看臉又被馬賽克的,轉台就可以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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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都屬於嚴重事件吧...依照電視分級"不應該"出現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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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什麼輕重不輕重,都該自律 裸露本身就有法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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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的問題應該在"播放血腥畫面"為何無法可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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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一個有處罰 一個卻認為要自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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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ahim03 來自: 61.229.114.90 (08/26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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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考同標題的上面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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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一個有法可管,另一個卻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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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應該也不是第一次新聞台播放這種畫面了,NCC卻對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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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任何立法行動...當然縱使現在定也無法溯及既往,所以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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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自律"並不是威權時代沒有法就可亂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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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啊 不然露胸部怎麼罰錢 上面那篇有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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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見是法律規定不可以違背善良風俗 為什麼露胸部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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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善良風俗 一直播公然毆人就沒有達到法條的違背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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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俗 他們的科處罰鍰和自律的界限到底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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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0條第3款 罰則在66條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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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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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ahim03 來自: 61.229.114.90 (08/26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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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露是妨害風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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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撥出公然毆打人呢? 為什麼不處罰? 真的沒有違背公共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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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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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在其他法律上早有"妨害風化"界定,但是"打人"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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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地帶可鑽,所以我的結論是"當有異議的事件發生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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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是傷害罪喔 公然猥褻刑責還比傷害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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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去補破洞?這件血腥事應該非頭例,為何NCC不再弄清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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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22:42, , 24F
我覺得有法給NCC用 而且所謂公序良俗根本是解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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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們要不要用 要不要解釋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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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他們也很難為啦 畢竟新聞自由這面大旗 可不容易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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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說也有道理...但是既然他們認為是爭議...最好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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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防有下次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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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4y3ob4q (media-ch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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