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亂打針害女癱 三總賠1551萬

看板medache作者 (哇哈哈)時間10年前 (2014/01/22 18:38),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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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72010:FDA早就說沒48小時這檔事。學長:法官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01/22 16:55 : 推 hahawow:狀況是清朝法官在拿明朝的劍斬明朝的官..... 01/22 17:43 這邊牽涉到的法律問題是: 因果關係認定是以案發當時還是審判當時最新科技為準 IMPORTANT CLARIFICATION OF PRESCRIBING INFORMATION http://tinyurl.com/k4sby39 http://www.fda.gov/downloads/safety/medwatch/safetyinformation/safetyalertsforhumanmedicalproducts/ucm165639.pdf 裡面提到2007時發布了48小時這檔事,2009時又否定了這檔事, 衛生署也分別在96年7月6日提醒,98年7月3日衛署藥字第0980361469號改變, 但本案發生在2008年5月,剛好在兩者中間, 依案發當時的規定(不知有多少人看到就是)出了事會被認定有因果關係... 民法過失賠償的要件必須同時具備因果關係與注意可能性, 如果本案發生在2006之前,由於當時資訊無相關內容,可以說"無注意可能性",過失不成立 若發生在2009之後,因最新資訊已認定無明確因果關聯,可說"沒注意需要" 而本案發生的時點,造成行為當時有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但即便舉證責任倒置的不利狀況下,新資訊也能證明無明確因果關聯,理應無賠償責任才對 舉例來說,某甲在沒指紋鑑識的時代瓜田李下被認定犯罪, 但指紋鑑識技術出來證明他沒犯罪,難道還要依案發當時的技術來認定他有罪? 以上是二審法官判決的bug, 因為他既否定了一線執行護理師的過失,又想證明醫師有過失... 但一審法官留下了另一個伏筆,就是認為過失不在醫囑,而在於管路沒清洗, 這下就會違反2009的這段內容: Rocephin and calcium-containing solutions may be administered sequentially of one another if the infusion lines are thoroughly flushed between infusions with a compatible fluid. 大家都念過溶度積常數,當高濃度鈣和高濃度rocephin在管路中相遇, 沉澱機率遠比在體內相遇來的大很多,新生兒又比成人threshold更低 Recovery of ceftriaxone from plasma was reduced with calcium concentrations of 6 mM (24 mg/dL) or higher in adult plasma or 4 mM (16 mg/dL) or higher in neonatal plasma. This may be relective of ceftriaxone-calcium precipitation. 不過這個說法的弱點在於即便這些沉澱沖入體內, 新生兒autopsy發現沉澱物是跑到肺和腎臟,並沒包括腦,難以解釋後面的seizure和休克 成人肺部血管大又多,少量沉澱物很難把肺血管全堵住造成窒息效果或肺栓塞效果 剩下的可能只有阻塞排除後高速流入體內的Cal.gluconate, 對於Ca不是太低(8.03mg/dL)者是否會產生瞬間高濃度引起心律不整或休克就不得而知了 最後更可能的是,病人本身也可能有其他腦部疾病, 或者說rocephin的特異反應剛巧發生在調快點滴速度後的時間點 話說回來,原告何必去告醫師或護理師,只要告醫院就好了, 不管是醫師藥師或護理師的過失,醫院都跑不了責任, 當然醫院也有權利在敗訴後向過失職員提告, 但這時舉證責任就不一定會是在職員這一方了... ※ 編輯: hahawow 來自: 123.192.246.20 (01/22 19:06)

01/22 19:40, , 1F
醫院這個法人是無法成為過失的行為人的,通說並不認可告醫院
01/22 19:40, 1F

01/22 19:42, , 2F
,只有少數贊成此說。
01/22 19:42, 2F
這樣的通說有個嚴重的問題 就是如果過失源自於醫院制度性的問題,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判字號】 99,醫上,14【裁判日期】 1010710 該案中法官認定的狀況(醫師無過失,醫院有過失) 病家若找不到應該負責的人(內規制定者,排班者), 就會拿第一線面對的醫護人員當被告, 讓部分醫院管理階層可以躲在後面排出各種不人性的血汗班表, 或者基於成本考量限制管路或耗材更換頻率,導致...(非指本案) 卻完全免於被追究責任,反正把第一線人員當免洗的..... 若能把醫院當被告,醫院才會認真檢討內規,找出真正該負責的人處罰或提告 進而提高醫療品質,造福未來的病人 ※ 編輯: hahawow 來自: 123.192.246.20 (01/22 20:20)

01/22 20:33, , 3F
法官自由心證最大 無奈
01/22 20:33, 3F
文章代碼(AID): #1Itv-mPS (meda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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