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凶宅只能打掉重蓋嗎?
※ 引述《shirai (房租忘記收)》之銘言:
: 如題 不好意思實在不知道要去哪裡問...
: 大概是去年春天,我們租給2個女大生一棟透天
: 因為是彰化比較鄉下,也沒想過契約什麼的
: 她們就擅自分租給一名中年男子
: 後來也不知道為什麼,那名男子自殺了
: 上吊
: 重點是
: 上個月才知道這件事...
: 因為太久沒人租,就去問鄰居
: 鄰居說:
: 你們要來租房子嗎? 那棟房子不太安寧喔
: 之前一對夫妻原本好好的,住進去之後幾乎每天吵架
: 後來租給兩個女生和一個男生,那個男的又自殺了(他們應該不知道是他們分租的)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現在打算重蓋,然後自己搬去住
: 不然說真的也不知道怎麼辦...
: (聽說地要曬太陽)
小弟有淺薄的民法基礎下列敘述如果有誤請不吝指教
我國民法契約是不一定要訂定書面契約為原則
雙方合意契約就算成立了,書面契約說穿了就是以後有問題就有個依據這樣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民法422條參照
出租人的義務有交付義務、維持義務、修繕義務
承租人義務就是支付租金義務跟保管義務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
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民法443條參照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
,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民法444條定有明文
租賃契約算是種我基於對你的信任你才租給你,所以原則上不得轉租
這兩條就是說原則上承租人不得轉租,但出租人知情而沒有表示反對就不能反對他轉租
而承租人要為次承租人的行為向出租人負責
以上說了這麼多已原po的情況來講,如果可以證明因為次承租人自殺,讓你的房子有價值上的減損,就可以對出租人主張損賠
當然我無法保證說一定可以成立,畢竟我不是法官,而且實務上類似的事件卻有截然不同的判決
但我絕對肯定原po有提告的權利(廢話)
補個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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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小時候洗澡都不敢把門全關上,所以會留一個縫
有一次洗頭再沖頭髮時餘光瞄到有個黑黑的人型走上樓
小時候的我快嚇死了
洗完下樓問媽媽有沒有上樓她說他都在樓下看電視,而且我爸還沒回來...
後來我外婆說那是我家4樓的土地公派人巡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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