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小孩的扶養費
雖然今天是愚人節~但我信你應該不是真的來愚弄大家的~
只是看到下面的意見~實在是慘不忍睹~所以決定來回應一下你。
基本上對於婚姻的不忠~我個人持不表意見的態度,
至少我目前知道的一對有外遇的也非算是單方面有問題,
這點也沒什麼好評論的就是了,
只是沒有先處理好婚姻就先偷跑這點倒是要譴責一下~
比賽偷跑是不對的~沒離婚先找對象也是~這樣行為很不好。
不過法律上的認定還會是你造成離婚的原因~
所以你是不可以跟對方要贍養費的!
不過依據你的條件~你把車把房都給你的準前妻~那麼他也無法再跟你要到贍養費~
基本上要要贍養費前提有三:
1.判決離婚
2.不是造成離婚的主因人
3.被離婚的一方生活困頓無謀生能力
1.基本上判決離婚這件事情必須要走官司,所以如果協議離婚就是沒得要,
除非你們自己私下定一些條款~不過這是你情我願的事情~我們單講義務的部分~
2.你因為外遇所以使對方想或是你想離婚~所以你準前妻這點是符合的~
3.生活困頓無謀生能力?這點會在你自願給他車房之後就不存在了,基本上
如果對方還有工作能力或是其他的豐厚資產就可以不給贍養費~
所以基於以上幾點~你真的不想給一個月10萬打官司最快~還可以把小孩要在手上,
除非你的新情人不要小孩,不然小孩監護權在手上會好一點~至少相比之下我相信
你可以給出更好的教育資源與生活品質。而且看到下面那些病態留言你還會想把
小孩留給一個可能天天汙名化你的人手上教育嗎?最後看起來你的準前妻是對你
沒留情分了啦~所以我個人建議最好的方式就是走法庭~小孩在自己的手上,他們
總有一天還是會體諒你的~感情就是這麼一回事,雙方任一方不好好的維繫,
來來去去最終剩下的只是諾言。
以上你可以參考 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上字第 168 號 民事
就簡單的節錄一段:
固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所明定,惟所謂生活陷於困難,應以本人有無
財產及謀生能力而定,必須無財產足供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始為相當。
上訴人係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出生,正值青壯之年,高中畢業程度,婚前
曾任代課教師,非無謀生能力,縱無財產維持生活,亦不得請求贍養費云云,
為其判斷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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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外遇頂多是不要媽媽~少數才會不要小孩,更何況他願意支付這麼多的資源,
可見他對小孩還是有責任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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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法官會站在最有利小朋友的角度上做判決,如果媽媽都要靠贍養費養了~
那爸爸的經濟能力一定是比較好的~要兩個都拿?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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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穩定的工作是不可能脫產的~強制執行一樣會從他的薪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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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阿~所以要去工作不要只在家裡當管家是真的為了女性朋友著想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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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拿到贍養費就只能用公家的法扶了~不然怎麼塑造自己無經濟能力的劣勢?
但是塑造劣勢又怎麼有辦法拿到小孩的監護權呢?
所以兩者只能其一,有時候就是這樣才能越看清楚對方要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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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這麼說也不是不行啦~畢竟要無工作能力真的沒想像中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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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標題是扶養費~只是這內容看起來不像阿~一個小孩一個月要5萬?
這還不算幫忙繳的一些保險費用的雜費~我是不知道這要怎麼養才可以~
或許貧窮真的限制了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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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的準前妻似乎不是這麼認為~不然怎麼不給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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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是越想越不對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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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醫生爸媽的同學也不少~不覺得他們過的比我好多少,一個月3萬養一個小孩
也不算是窮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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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就是讓局破而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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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局 => 養家? 我第一次看到這樣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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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樣壞壞~要是最後原PO只拿3萬不到養家怎麼辦 @.@
還有 160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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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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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的媽媽有基本的經濟能力讓小孩溫飽嗎?光是這關就過不去了,
如果媽媽主張將來找工作就可以照顧,爸爸同樣可以主張媽媽找工作後無力付出
照顧小孩,目前多數判給媽媽是因為另一半有家暴......等行為,但原原PO的案例
只是外遇,在經濟上確實有支付幾個月的時間超高比例的撫養費用,所以原原PO對小孩
的付出並非是不負責任,這都是對原原PO有利的證據,再來就是看誰的戲演得比較好,
跟小孩的互動表現的比較親密了~只是看小孩年紀就決定會判給媽媽才是錯誤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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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說原原PO沒考慮到準前妻到是還可以同意,但是說原原PO沒替小的著想?
我想原原PO給了這麼多扶養費以經是遠遠超過應付的部分了,說話別有失公允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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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能不能養好我不知道~但沒錢一定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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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辦法一個月拿出5萬的單據養小孩~那就當成真的都是扶養費吧~
爸爸一個月一個小孩5萬就是一個月一個小孩花10萬養~你自己想和不合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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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常識根本花不到這樣多的錢,所以如果準前妻堅持這一個為完全的扶養費,
那就直接請準前妻拿出計算的基本單據出來,如果拿不出來又堅持不可減,這些
錢顯然就不是全部都是扶養費,直接告前妻背信~作為談判的依據,所以我說贍養費
是拿不到的這件事情是重要的。~因此準前妻宣稱這樣的扶養費是必須的是有問題,
剩下還可以看準前妻的負擔部分......等不過還需要更多的資訊~說這樣就可以說
自己穩贏的~我看就是笑話而已。法律不是看誰正義誰贏,是看誰說的法官願意認同
誰才是贏家。外遇是外遇,扶養是扶養。沒有法律規定外遇的人要負擔超額扶養費。
另外弱勢配偶也是可以訴求的錢也叫做扶養費(這裡只是把明確給準前妻的錢叫做
贍養費~藉此分開說)
※ 編輯: simonjen (114.137.222.57 臺灣), 04/05/2020 14: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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