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我成了未亡人

看板marriage作者 (氣候好怪啊)時間8年前 (2016/04/28 14:37), 8年前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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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69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民法第971條: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喪偶不是離婚或婚姻撤銷,妳跟公婆仍是姻親。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只有與配偶之父母同住者,才會與配偶之父母互負扶養義務。 由妳的文章看來,妳沒有跟公婆同住,所以就算姻親關係仍在,也互不負扶養義務。 妳並沒有給付扶養費給公婆的義務,更別提拜祖先了。 但妳的孩子長大以後,對爺爺、奶奶,還是有扶養義務的(直系血親)。 至於保險金,那是給保險受益人的,如果受益人不是寫你們母子,你們就拿不到。 雖然妳先生的合法繼承人只有你們母子,也還是沒辦法。 ※ 引述《cutelan (保持原狀)》之銘言: : 前幾週我先生因為意外事故走了 : 悲傷之餘 : 我很想好好自我療傷 : 畢竟我還是要過生活、還要養小孩 : 可是 : 只要面對公婆就很不開心 : 我能體會老年喪子的痛 : 但是我也有我的人生要過 : 我也一樣要療傷 : 可以不要在我面前一直提嗎? : 甚至我很想減少回去公婆家的頻率 : 辦理喪事期間 : 嘴上說「我決定、喜歡就好」 : 但是私下不斷派工、下指導棋 : 我都在忍耐 : 未來我知道我的經濟狀況可能不會很好 : 可是我婆婆是保險業務 : 現在就要我再簽保單是怎樣? : 他以為我賺很多嗎? : 我之後應該可以不用給他們孝親費吧? : 好多好多事情真的很煩心呀~~~ : 是否同意記者抄文:/N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244.1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461825474.A.BE7.html ※ 編輯: namie520 (117.56.244.181), 04/28/2016 14:58:07 ※ 編輯: namie520 (117.56.244.181), 04/28/2016 15:07:01

04/28 15:25, , 1F
有先順位扶養義務人(小姑),不管小姑有沒有嫁人,都
04/28 15:25, 1F

04/28 15:25, , 2F
是小姑要負扶養義務吧!然後公婆如果有財產,能以自己
04/28 15:25, 2F

04/28 15:25, , 3F
的財產就養,也沒有權利請求扶養。
04/28 15:25, 3F
我爬了舊文,才發現她有小姑,之前沒注意到,不好意思~ ※ 編輯: namie520 (117.56.244.181), 04/28/2016 15:49:39

04/28 15:49, , 4F
回答的很詳細 推推
04/28 15:49, 4F

04/28 21:33, , 5F
推一樓
04/28 21:33, 5F

04/29 00:20, , 6F
謝謝原PO及一樓,好心的給予專業法律建益
04/29 00:20, 6F
文章代碼(AID): #1N8Q_2ld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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