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該繼續維持遠距離嗎?
※ 引述《suxian (嗯哼~~)》之銘言:
: *兩人狀況:和老公在去年底結婚,我們交往10年,其中兩年是遠距離,一個月見面兩次
。
: *工作情況:我們的家鄉在中部同縣市,老公在臺北上班,我則在家鄉上班,我是公務員
,
: 可以請調外縣市;老公則比較不好請調,快的話三到五年,慢的話可能10年。
: *經濟狀況:兩人月薪加起來10萬,然後老公有在從事投資,目前累積資產700萬。
: *長期目標:以後還是要回中部買房子。
: 老公一直希望可以終止遠距離,希望我可以調臺北,希望可以一起生活,一起生養小孩
,
: 畢竟他也不確定哪時候可以回中部,他之後申請調職中部成功後,
: 我也跟著一起請調回家鄉。
: 對我來說,我現在吃家裡住家裡,薪水除了花在交通費還有吃喝或保養品外,都可以存
下
: 來。上臺北以後老公打算租整層住家的房子,我有算過,基本開銷會比現在多4萬塊(房
租
: 2.2萬+我的伙食費1萬+我目前每個月的開銷0.8萬)。我是一個沒什麼開銷的人,對我來
說
: ,上臺北開銷會大增,如果生小孩的話開銷會更大,所以一直很抗拒上臺北。覺得上臺
北
: 一點好處都沒有,不管是工作還是金錢壓力都大很多,然後也親人都在家鄉,覺得生活
會
: 變得很累又沒有依靠。
: 老公理解我的不安全感,所以很努力研究投資,想多存錢來消除我的不安全感。我也懂
老
: 公一個人在外地的孤單,希望有個人可以一起生活,想有個家的心情。
: 想問說,是不是我過得太安逸了,其實錢夠花就好,沒有必要為了開銷變大而覺得無法
接
: 受,夫妻還是要住在一起好。
: 還是說,我的現實考量是對的,遠距離的話忍一下就過了,畢竟開銷這麼大,以後還是
要
: 回中部。
: 到底要怎麼做才好...>"<
: 像現在雖然互相理解,但都還是各自希望對方遷就自己而僵持著,對感情真的是種消耗
啊
: ...
原文底下一堆噓真是慘不忍睹
先說我不覺得原po有到公主的地步
每個人對於婚姻的目的跟理想都不同
本來就會有各種組成的態樣
現在多的不就是假日夫妻嗎?
所以每對假日夫妻其中一方住家裡的都王子公主囉?
那一方住婆家/岳家也可以算一秒構成啃老要件?
今天原po的考量點我可以理解
也如同每對遠距離夫妻一樣
以現在的大環境來看
工作真的不是能夠輕易放棄的選擇
尤其公務員又有調動的問題
北上調容易但要逃出雙北天曉得有多難
現在在原生家庭吃住外人看來確實不好
但父母不反對又有什麼關係呢?
每家有每家的習慣啊!
原po夫婦有共同的長期目標,也知道必要條件是儲蓄,原po思考的固然沒錯
只是我不懂為什麼你們婚前沒先溝通過婚後居住地的問題,
現在才來煩惱不覺得有點傻嗎?
既然原po夫妻都沒有意願放棄現在的工作環境
我會建議原po夫妻:
⒈其中一方北中來回:
男方通勤:台北房租轉移到台中(住岳家則省下),負擔通勤費
女方通勤:增加換房的房租費用及生活費,另外負擔通勤費
請問一下那些「又是男方通勤」的版友,這樣情況下誰通勤利多?
⒉買在中間點,雙方共同通勤:將來老公如果調回來就可以脫手,以價金再到台中買
我是這樣覺得啦,工作環境適應真的很重要,如果不能接受假日夫妻又不願放棄工作,建
議就是通勤囉,我身邊朋友的朋友有幾個誇張通勤的例子供參考,桃園台北或是基隆台北
那種普通的我就不提了:
⒈每天北中自強號來回
⒉每天苗栗台北自強號來回
⒊每天新竹員林自強號來回
⒋每天新竹台北高鐵來回
最後一個最扯,每日南投台北來回,路線:南投開車到高鐵台中站,高鐵到板橋站,板橋
轉捷運,真是超有毅力
原po參考看看,對了,如果丈夫願意北中通勤,記得問他是否有意願與娘家同住,沒有意
願就要快快找房子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107.1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455550311.A.DD5.html
推
02/15 23:33, , 1F
02/15 23:33, 1F
是否驚人,對了之前還有看到高中生也是新竹台北通勤
推
02/15 23:35, , 2F
02/15 23:35, 2F
推
02/15 23:35, , 3F
02/15 23:35, 3F
其實連一半都不到
→
02/15 23:36, , 4F
02/15 23:36, 4F
→
02/15 23:36, , 5F
02/15 23:36, 5F
男方通勤是其中一個方案,如果女方通勤有利當然女方通啊
我問新竹台北的朋友,一個月薪水剛好四萬,為什麼願意花8、9000買高鐵月票,她說雙
方都不願意放棄現在的工作,而衡量之下通勤可以得到負擔的起的房價、好一點的生活品
質及相處的機會
推
02/15 23:46, , 6F
02/15 23:46, 6F
→
02/15 23:46, , 7F
02/15 23:46, 7F
→
02/16 00:13, , 8F
02/16 00:13, 8F
新竹台北通勤的朋友婚後開始通勤,現在小孩已經1Y2M
推
02/16 00:19, , 9F
02/16 00:19, 9F
→
02/16 00:19, , 10F
02/16 00:19, 10F
我也這麼覺得,但她最近因為懷孕想放棄了兩年多的通勤生活
推
02/16 00:51, , 11F
02/16 00:51, 11F
欸…如果女方通勤比較划算當然女方通啊,講的好像我仇男一樣
推
02/16 00:51, , 12F
02/16 00:51, 12F
→
02/16 00:54, , 13F
02/16 00:54, 13F
→
02/16 00:54, , 14F
02/16 00:54, 14F
推
02/16 01:01, , 15F
02/16 01:01, 15F
→
02/16 01:02, , 16F
02/16 01:02, 16F
→
02/16 01:02, , 17F
02/16 01:02, 17F
→
02/16 01:03, , 18F
02/16 01:03, 18F
是否要再把內文看一下,這個個案其中一個建議是男方通勤是比較利益後得來的結果
兩方都不願更動工作下當然通勤就是時間金錢換感情啊
→
02/16 01:04, , 19F
02/16 01:04, 19F
→
02/16 01:04, , 20F
02/16 01:04, 20F
→
02/16 01:05, , 21F
02/16 01:05, 21F
→
02/16 01:06, , 22F
02/16 01:06, 22F
→
02/16 01:12, , 23F
02/16 01:12, 23F
→
02/16 01:12, , 24F
02/16 01:12, 24F
推
02/16 01:14, , 25F
02/16 01:14, 25F
推
02/16 01:35, , 26F
02/16 01:35, 26F
→
02/16 01:36, , 27F
02/16 01:36, 27F
→
02/16 01:37, , 28F
02/16 01:37, 28F
→
02/16 01:37, , 29F
02/16 01:37, 29F
→
02/16 01:39, , 30F
02/16 01:39, 30F
→
02/16 01:45, , 31F
02/16 01:45, 31F
今天女方被炮就是在他住家裡所以是該死的啃老族,照這個邏輯,假日夫妻一方或是夫婦
共同住婆/岳家就達成啃老的構成要件?兩方一起住或是一方去對方原生家庭住就是孝順
,自己在原生家庭住就是啃老?
許多版友說原po不要到時候遇到小三才哭泣,講的好像維繫感情是女方的責任,怎麼沒人
要求男方要盡到婚姻忠貞的義務?
我不是要來跟大家戰也不是什麼女權,原po夫婦都不願犧牲工作環境,當然通勤是唯一解
不是嗎?今天如果女方是心甘情願請調當然是一種解,北上後工作遇到挫折自然也可以忍
耐,那如果迫於壓力害怕老公外遇等等因素而委屈自己,這樣難道不是另一種消耗?
婚姻本來是互相,既然兩方都有所堅持,當然就要去協調啊~~
→
02/16 02:16, , 32F
02/16 02:16, 32F
※ 編輯: LuvA (114.136.245.136), 02/16/2016 09:39:12
推
02/16 09:25, , 33F
02/16 09:25, 33F
推
02/16 10:17, , 34F
02/16 10:17, 34F
推
02/16 10:18, , 35F
02/16 10:18, 35F
推
02/16 10:30, , 36F
02/16 10:30, 36F
→
02/16 10:30, , 37F
02/16 10:30, 37F
→
02/16 10:59, , 38F
02/16 10:59, 38F
→
02/16 10:59, , 39F
02/16 10:59, 39F
推
02/16 11:00, , 40F
02/16 11:00, 40F
→
02/16 11:00, , 41F
02/16 11:00, 41F
→
02/16 11:00, , 42F
02/16 11:00, 42F
→
02/16 11:00, , 43F
02/16 11:00, 43F
→
02/16 11:01, , 44F
02/16 11:01, 44F
推
02/16 11:34, , 45F
02/16 11:34, 45F
→
02/16 11:34, , 46F
02/16 11:34, 46F
噓
02/16 12:14, , 47F
02/16 12:14, 47F
→
02/16 12:16, , 48F
02/16 12:16, 48F
→
02/16 12:19, , 49F
02/16 12:19, 49F
→
02/16 12:19, , 50F
02/16 12:19, 50F
→
02/16 12:19, , 51F
02/16 12:19, 51F
→
02/16 12:21, , 52F
02/16 12:21, 52F
→
02/16 12:33, , 53F
02/16 12:33, 53F
→
02/16 12:34, , 54F
02/16 12:34, 54F
→
02/16 12:34, , 55F
02/16 12:34, 55F
推
02/16 12:40, , 56F
02/16 12:40, 56F
→
02/16 12:40, , 57F
02/16 12:40, 57F
→
02/16 13:38, , 58F
02/16 13:38, 58F
→
02/16 13:38, , 59F
02/16 13:38, 59F
→
02/16 13:39, , 60F
02/16 13:39, 60F
→
02/16 13:39, , 61F
02/16 13:39, 61F
→
02/16 13:40, , 62F
02/16 13:40, 62F
→
02/16 13:41, , 63F
02/16 13:41, 63F
→
02/16 13:41, , 64F
02/16 13:41, 64F
→
02/16 17:14, , 65F
02/16 17:14, 65F
→
02/16 20:07, , 66F
02/16 20:07, 66F
→
02/16 20:07, , 67F
02/16 20:07, 67F
推
02/16 20:49, , 68F
02/16 20:49, 68F
推
02/16 23:09, , 69F
02/16 23:09, 69F
→
02/17 00:19, , 70F
02/17 00:19, 70F
→
02/17 00:19, , 71F
02/17 00:19, 71F
→
02/17 00:19, , 72F
02/17 00:19, 72F
→
02/20 13:11, , 73F
02/20 13:11, 73F
→
02/20 13:11, , 74F
02/20 13:11, 7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