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小姑

看板marriage作者 (唔 看我幹麻呢?)時間12年前 (2012/02/04 12:14),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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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結婚後通常都會有一種觀念 另一半的資源、心力都要為了家庭、為了配偶、為了小孩付出 也就是很多太太都覺得 先生賺了多少錢,都是「整個家」的,賺2萬、賺20萬都一樣 如果先生把錢分配到「家庭」以外的地方 不管是孝親費、花在朋友、手足身上,甚至個人興趣 都是難以支持甚至無法接受 因為瓜分到自己的資源 但是,就法律上,民法1115條~1118-1條,訂有扶養的順序與種類 這只有適用在收入不足的情況下,因為收入有限、不能扶養全體,才有順序的問題 以先生而言,先生的扶養順序(前提:須有扶養能力) 1.先生的父母、配偶 2.子女 3.家屬 4.兄弟姊妹 5.家長 6.夫妻之父母 7.子婦、女婿 而上述享受扶養權利的人,必須「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 但父母、配偶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即可(配偶一直有反對見解,認為要無謀生能力) 也就是說,只要父母、配偶財力不夠不能養活自己了,先生又有足夠的能力 就要跳出來照顧 至於扶養的程度 父母、子女、夫妻間:必須與自己生活程度相當,簡稱「生活保持義務」 其他(兄弟姊妹) :不犧牲自己地位的程度內,為必要的扶助,簡稱「生活扶助義務」 所以,在法律上的扶養義務內容,並不是先生全體的財產 縱使結了婚、生小孩 先生只要讓太太、小孩,有跟自己過相當的生活(先生吃飯團,大家也要有飯糰吃) 他就已經盡了應盡的義務 當然,只要他有能力,也要提供自己的父母飯糰吃 (父母順位可是第一,但前提是父母吃不飽了) 所以要去談一家之主的責任,其實只有讓家人餬口罷了 當然太太如果有工作,責任不少於先生,同樣也要養自己的父母、子女 那盡完責任剩下的錢呢?(先不談其他法律規定,例如沒工作的太太的自由處分金) 身為財產所有人的先生,有完全的管理、處分權利 他要怎麼用他的錢,是他的財產權與人格自由 只要是他心甘情願,不管是拿去捐獻、投給遊民、丟到大海裡 甚至拿去孝順父母幫父母買豪宅、照顧啃老族的手足,都是他的自由 如果他願意貢獻回家庭滿足家人的感受,同樣也是他的自由 (這不就是婚前要睜亮眼睛的緣故?) 畢竟他作這些事情,必然能滿足他個人的特殊感受 而他活在世上,努力賺錢,不就是為了這個目的而存在? 身為太太,只有在他的錢連法律義務都盡不了時,才有權利大聲主張 如果是他的餘錢,我只能說在爭取的同時 其實也只是預先搶奪還不屬於自己的資源罷了(因為離婚、死亡時才可以計算剩餘財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0.201.138 ※ 編輯: ihihs 來自: 111.250.201.138 (02/04 12:30)

02/04 16:03, , 1F
飯糰...餓了
02/04 16:03, 1F

02/04 16:05, , 2F
推理性文 不過原po應該是心理層面覺得小姑該自立吧
02/04 16:05,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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