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板務上的二三事

看板marriage作者 (傳說中的小米)時間13年前 (2010/09/20 15:35), 編輯推噓23(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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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ser1 (會爬的香菇)》之銘言: : ※ 引述《RJJ (傳說中的小米)》之銘言: : : 請問板主: : : 「亂推亂噓」的推、噓文處理 : : 除了少數熱門看板會因為水桶已滿只好被迫關閉推文之外 : : 絕大多數的板面都是由板主處份(主動或是經使用者檢舉) : : 不知道為什麼婚姻板可以由原作自行處份? : : 這有兩個延伸的問題 : : a.PTT 站規明訂,板主有權處份不適當的文字。 : : 唯站規並無給予板主將此權力下放給非特定原作的權力 : : 若原作刪除了符合板規的推文,推文者的權益該如何維護? : 1. PTT 站方亦有判例規定文章所有權為原文作者,原文作者有權 : 刪除推噓文。 首先,我找了很久都沒找到所謂「PTT 站方」的判例 我相信你舉的應該是 L_LifePlan 裡的判例? 如果是的話,請看一下 claus 的判決理由適不適合拿來當做被援引的判例 如果是指 PttLaw 板裡法務站長或是 PTT 法官的判例,請舉出 因為我的確是找不到 : 因此可以被文章作者刪除之推噓文才為合法推噓文。 我看不懂這句話是在講什麼 : 講 N 次了推文原本就沒有留置保障權。汝喜歡推噓文是汝的事, : 汝不得干預文章作者之合法權力。 講 N 次不表示就變成對的 以下是法務站長 Saxon 針對「原作刪修推噓文」一事的說明: 基於認定po文與推文具有相同的言論價值、相同的獨立性, 均應受到相同的保護。 其次,板面的管制應有齊一性,我們並未設計讓原po可以刪改他後面的repost, 而是將管理、仲裁的權力交給板主, 回文可能是廢文,可能是亂罵原po,可能有違法連結......等, 但是裁判者只會是板主,原po或板眾只能檢舉,不能逕行刪改。 同理,若是允許原po對他文章下的推文進行刪改,在邏輯上有所矛盾, 應該一樣將裁判的權力交給板主。 至於婚姻板的板規是否需修改,為群組長與小組長的權限 在此我不多言 唯未來在討論此板規時,請板主不要再錯誤的把「刪除推噓文」視為原作的權力 : : b.原作若是刪除非法的推文 : : 可能導致推文者原應被處份而未被處份 : : 是否表示只要和原作熟識合作,即可以推文再刪除的方式規避板規? : 是。這是文字電磁記錄可以抹除。 : : 同時 : : 若有因該非法推文導致權益受損的受害者 : : 因原作合作刪除推、噓文,證據湮滅而無法提出佐證 : : 受害者的權益該如何維護? : 身為原告需盡備份舉證責任。 : 若無證據請勿認為妳的權益被侵犯。 :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覺得合法權益被侵犯益需盡舉證責任) 你沒看懂我的意思 在現實生活中,原作刪除非法的推文導致受害者權益受損 受害者維護自己權益的方法即為證明原作湮滅證據後提告 你的板規訂下來只會害板友多上法庭而已 : : 請注意 : : 「可以自行發文」不能當作「所以可以刪推文」的理由 : : 任何一名使用者,可以因為任一原因,在板規、站規允許的範圍內 : : 用任何他選擇的方式發表他的意見 : : 而其發表的言論,若為合法,皆應受到一定的保護 : 請注意,你能在 PTT 上發文章表達言論並不是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之權利, : 而是 PTT 站方提供之權利,別沒事把中華民國的言論自由法規拿來這裡套。 請注意,我全文沒有提到任何關於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之權利 不知道是誰把中華民國言論自由法規拿來這裡套? 我的全文裡提到板規與站規,就是在強調這個權力的來源為 PTT 站方 倒是板主在競選文裡說要讓大家「猖腸敞暢唱昶長倀所欲言」 告訴大家其實我們都沒有言論自由,就是你實行政見的方式嗎? : 站方已說明文章編修權為文章作者,推文視同文章的一部份,自然文章作者 : 有不篡改推文作者原意的情況下刪除其推噓文。 : 汝若不喜本板此一制度,煩請發表板務聲明要求關閉推噓文。 同上,站方已經否決此一說法 如果你還是想要開放原作刪除推噓文,請換個理由 另外,原作能否刪除推噓文與一個板是否開放推噓文完全是兩回事 希望板主不要再繼續把這兩件事情扯在一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209.4 ※ 編輯: RJJ 來自: 140.113.209.4 (09/20 15:38)

09/20 15:53, , 1F
大部分的論述我都看不懂 只覺得saxon說得滿有道理 只可惜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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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5:53, , 2F
踢踢目前技術似乎無法讓板主來刪除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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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6:00, , 3F
這個問題,其實組務己經有判決了;建議移駕到那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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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6:01, , 4F
以我個人對此事的做法,loser1的做法己經是保障最多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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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真的不是偏坦他,而是我真的想過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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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6:02, , 6F
在法理上/實際執行、各種權益與衝突管理的,要多方面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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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6:06, , 7F
像是現有機制之下,原po是可以刪除修改推噓文;就算版規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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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仍然無法阻止原po的惡意行為。版規在此是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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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6:13, , 9F
但是延續樓上的邏輯 現在板規規定刪除推文後要說明刪除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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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也是一個無法強制執行的板規 只能靠板友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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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6:15, , 11F
同樣是"即使板規禁止也無法阻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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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6:15, , 12F
@Merlis:制度上是的。站方的電磁記錄到何種程度,就是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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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這也是我一直強調 善意討論 的原因,制度有太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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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6:16, , 14F
我之前那篇文章也有講過,bbs的文字討論天生具有負向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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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6:18, , 15F
"刪除推文"不是一種"惡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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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Girl:我的原意是:若是原po有惡意想要刪改推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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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版規禁止也無法阻止原po的惡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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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6:20, , 18F
這就是個好案例,像我 #1AC65bjA 講的,要寫個讓人不誤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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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6:21, , 19F
論點,需要大量的時間和文筆。目前輸入法與機制仍然差很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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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6:23, , 20F
我覺得 如果現行"刪除推文後要提供說明"的板規大部分人能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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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 那麼"禁止刪除推文"的板規大部分人一定也能遵守 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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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其實大部分的使用者是願意遵守板規的XD 只是看板規怎麼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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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就出現道德風險了,若有人偷偷刪修推文未告知,又無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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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lis:之前版上發生實際生活的法律行為,就是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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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何能指證文章主人做了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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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制度時,有時必需要考慮最差的情況;而最差的情況,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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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又是最需要制度去保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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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指證的人自己要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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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Girl:難道推完文每篇都要備份?? 昏死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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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指證別人本來就要負舉證責任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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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6:28, , 31F
QQ和r版主,你們在講二件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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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6:28, , 32F
不管是刪除推文或是其它板規,對惡意的人都是沒有約束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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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6:29, , 33F
推文不適合用來討論這麼嚴肅加上會被打斷的事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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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6:29, , 34F
二位的想法,其實是一樣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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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板主:在現行制度下 如果有人刪除推文之後沒有說明刪除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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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能夠得知的方法 也只有靠板友舉證 跟我們剛剛假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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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禁刪推文的板規"的情況是一樣的 兩種情況都要靠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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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6:32, , 38F
然後通常一定是板友舉證啦 板主不用負責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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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6:33, , 39F
另外 我老公剛剛告訴我其實板主是可以刪除任何違規的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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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46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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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相信每個人的言論 包括推文 都沒人能刪沒人能改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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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方做出的最終決議是"交給各板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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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9:02, , 88F
為什麼marriage板跟其它板對刪除推文的規定這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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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9:03, , 89F
除了婚姻板,還有哪個板是開放樓主可以"任意"刪除他人推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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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9:04, , 90F
站方最終決議既然是交給各板決定,婚姻板要跟別人不同,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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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9:04, , 91F
該有個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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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9:06, , 92F
先前有人說,在blog上,作者是可以任意刪除其他人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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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9:07, , 93F
阿就已經交由各板自行決定了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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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9:07, , 94F
blog是如此,但是blog跟BBS公開板不同,blog比較像是個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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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個人在經營,但是公開板是大家一起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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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樣問 只會使板主再出來寫一篇制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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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9:08, , 97F
之前也有人舉例,推文常常有前後關係,只刪除特定人的推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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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站方說了算 板主已經可以站得住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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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9:08, , 99F
那其他相關的推噓文是不是也要刪除的問題也沒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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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我們看到的是,在婚姻板,或是其他公開板,是很少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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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9:09, , 101F
任意刪除推噓文的行為,這才代表大眾對推噓文的態度是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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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發表型式,跟blog的回應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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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9:12, , 103F
djboy說現在規定是符合婚姻板最大公眾利益,他這樣子說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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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9:12, , 104F
我就不能夠提出質疑?質疑為何婚姻板跟其他板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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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9:12, , 105F
到底何謂大眾利益,djboy一個人代表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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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9:13, , 106F
站方判決已經出來,意思像是板主決定一切,不管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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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9:14, , 107F
這個能夠接受,但是偏偏要說這樣子才是符合公眾利益,這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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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9:14, , 108F
法茍同,還有RJJ也對l板主對推噓文所有權的誤解已經提出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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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9:15, , 109F
請勿再錯誤認為推噓文的所有權是屬於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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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9:15, , 110F
樓上別太激動了(拉住衣角)
09/20 19:15, 110F

09/20 19:16, , 111F
沒有情緒字眼, 也沒有意氣用事, 只希望把議題釐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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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9:32, , 112F
阿卡阿卡波出現了~~
09/20 19:32, 112F

09/20 20:07, , 113F
最後想送給RJJ網友你一點個人小看法。在討論整個制度時,
09/20 20:07, 113F

09/20 20:07, , 114F
原po的權益,似乎一直沒有被您拿來做「比較」。當原po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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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20:08, , 115F
與推噓文者的權益相衝突時,二利相權取其重 二害相權取其輕
09/20 20:08, 115F

09/20 20:09, , 116F
法務站長的公告中可知,ptt站方並沒有強制所有原po做法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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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20:10, , 117F
可以修改推噓文,而讓版主自行決定,是有其原因的。
09/20 20:10, 117F

09/20 20:10, , 118F
我想在BM版上也有和我想法相似的文章,你可以請相關人轉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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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20:10, , 119F
上面是我猜的啦,你可以去尋問一下小組長。
09/20 20:10, 119F

09/20 20:53, , 120F
"修改"推噓文是不可以的法務站長的公告中講的是"刪除"
09/20 20:53, 120F

09/20 21:26, , 121F
謝謝QQGril,我打錯了,sorry ^_^
09/20 21:26, 121F

09/20 21:53, , 122F
我的文,我就可以刪掉推文,修改倒是不會去作,但是誰
09/20 21:53, 122F

09/20 21:53, , 123F
抓得到我修改某人推文 科科
09/20 21:53, 123F

09/21 01:23, , 124F
茶(遞)
09/21 01:23, 124F

09/21 07:53, , 125F
真是無差別護航..只要批版主的都可看到某人跳出來護
09/21 07:53, 125F
文章代碼(AID): #1Cbmwrap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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