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最高法院裁定她不能收養她小孩…傷透一家
看上周末的審議會相關的資訊,
看起來現在關於同性婚姻合法化/婚平法/同性伴侶法等議題,
不再只是著墨在
「同性伴侶彼此間的關係與相互代理/繼承權益」問題而已,
而是開始延伸到「同志家庭子女的親權問題」上,
個人覺得:那是好事,
那代表這議題把更多人,更多家庭的需求考慮進來了。
遙想2013年--
當時板上有位拉子,
藉由人工生殖技術,以自己的子宮,生下具有另一伴基因的女兒,
她和她當時的伴侶,也曾經向政府表示:
希望「兩個媽媽」,都能被法律承認是孩子的母親,
都能夠在法律上是孩子的家長/法定監護人。
想當然,當時被拒絕了。
還記得那年那位拉子曾經說過:
「有了孩子之後變得好怕生病好怕死掉...
因為我擔心自己哪天離開了... 孩子就會成為法律上的孤兒...」
或許沒真那麼誇張,
孩子還會有祖父母還有舅舅、阿姨,
可另個母親,另個真正有分擔照顧孩子責任的母親,
卻會被「徹底地排除在外」,而這顯然不是
「考慮孩子最佳利益」後該有的結果。
2013年,還很難看到那些拉媽Gay爸現身。
如今我們看到許多台灣拉媽現身,
她們挺著大肚子登上新聞版面,
抱著還算年幼的孩子與記者談話,
亦有國外的Gay爸現身,於廣播節目坦言
因如回到台灣自己與孩子的親子關係將不被承認,
故不考慮回到家鄉生活。
他們的現身,再再顯示:同志家庭的孩子
不是未來可能有的「假設性議題」,
而是已經存在,需要被正視的重要議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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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一樣可能有小孩,可能是前一段婚姻/關係的孩子,
也可能是藉「國外人工生殖」或「單身收養/進親收養」的孩子,
而這些孩子的權益,該如何被保障?
別再說孩子「如果」被同志收養很可憐,很不幸,
他們「已經」生在同志家庭之中,
我們或許無法強迫世界不歧視他們,
但是--至少我們可以為他們爭取的「法律上的平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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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在台中場的現場,
不清楚「支持繼親收養反對共同收養」的前後文是什,
所以只能猜測盟盟的意思是--
「支持同志繼親收養收養伴侶的子女,
但仍反對同志共同收養無血緣的孩子」
但是--台灣是允許單身收養的,
在允許單身收養無血緣孩子的情況下,
僅支持同性伴侶收養另一伴的子女,
反對同性伴侶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孩子,
那是非常弔詭的。
因繼親收養的意思:指收養配偶前次婚姻或前段感情之孩子,
(引自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
而前述亦已提及:同志有子女的方式包含「單身收養/近親收養」的孩子,試想:
伴侶「繼親收養」我單身時「收養」的子女
(繼親收養是伴侶收養我的孩子,且我與孩子的親子關係不會消滅)
和直接「『共同』無血緣關係收養」,
結果上是有什差異?
根本沒差別吧? 那禁止個毛?=皿=
且一開始就共同收養的話,出養機構可以直接要求
兩個家長一起上相關講座,一起接受相關與談,
也可要求兩個家長都提供財力證明+警察紀錄等等資料,
(以上敘述參考各家出養機構對出養人的要求)
反而對孩子比較好吧?也比較不耗用社會資源,
不然繞來繞去要跑兩次收養程序,法院還要開兩次收養認可,
就算法院第二次不認可,也不會真的保護到小孩的權益,
根本吃飽太閒浪費社會資源。=皿=
還是盟盟是想要效仿德國「過去」的規定,
禁止被單身收養的孩子被家長的同性伴侶繼親收養?
可是德國那項規定早在2013年被他們的法院推翻了耶。*
德國現行法規是怎麼敘述的我不清楚,(有德文好的要去查查嗎?)
即使仍有「禁止同性伴侶共同向出養機構提出收養申請」之法規,
那也是德國立法後有被推翻部分規定後留下的矛盾,
我國參考他國法規,不本就該避免這種自相矛盾的法規?
且台灣的憲法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難道要立法以後,再讓孩子的家長上法院說該法規「歧視家長性別」?
立那種違反憲法精神,減損小孩權益的法規,
根本吃飽太閒浪費社會資源。=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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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同性伴侶法規規定,原明確規定:同性伴侶不能共同收養孩子
除非孩子為同性伴侶一方親生子女,那麼該孩子才可被同性伴侶的另一方收養。
(親生子女可被繼親收養)
但如孩子是被同性伴侶一方收養,那麼這個孩子不能「再」被另一方收養。
(被收養的孩子不可繼親收養)
可這項規定,已在2013被推翻:(連結為伴侶盟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tapcpr/posts/50283410644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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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和監護權是分開的唷。
只要是「親生」的孩子,就一定有「親權」,
婚生的有「婚生推定」,非婚生的生父可進行「認領」。
男同志一樣可能於國外藉由「人工生殖(代理孕母)」生下的親生子女,
或於上一段婚姻/關係,擁有親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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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修文好像出了點問題,手動修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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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禁止共同收養的德國,原本禁止繼親收養另一伴養子女(收養的孩子),後來2013年被打臉,
另個禁止共同收養的義大利,我爬了中文資料,應該是不允許單身收養的,
所以也就沒有收養另一伴養子女(收養的孩子)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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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下,雖然親權和監護權不同,
不過繼親收養通常是監護人的伴侶收養孩子發生的。
必竟如果爸爸沒有監護權,擁有監護權的媽媽也沒有「出養的必要性」。
然後不論男男的人工生殖(代理孕母),女女的人工生殖,
在台灣現行「人工生殖法」下,都是不合法規的。
現在人工生殖的拉媽Gay爸,大都是在「國外」尋求人工生殖協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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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hite9cat (111.241.153.127), 10/03/2016 19: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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