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對於同志共同收養小孩這件事的看法
之前在甲板回過這問題:收養需不需要被收養的小孩同意?
收養是身分契約,契約當然要有當事人(收養人、被收養人)之合意。所以現行收養是需要
孩童同意的。
只是在未滿七歲的情況下,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和代受其意思表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
人被收養,則另外還需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第1076-2條)。
這跟未成年人要結婚(也是身分契約)的情況類似,未成年人結婚是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的
(民法第981條),但這不代表結婚不需要該未成年人的同意。
收養還需要孩童的親生父母的同意和法院認可。
民法第1076-1條: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民法第1079-1條: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116條:「法院認可未成年人被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定
期間,供法院決定之參考」。又依同法第119條準用第106條和108條規定:「法院為審酌子
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
告及建議。」收養時法院「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
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
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所以,假如未滿七歲的小孩大喊:"我要一個爸爸和一個媽媽!"。
法官和社工大概也不會同意讓同性戀者收養他。
還有,目前本來就沒有禁止單身者或同性戀者收養小孩。只是辦理收養的機構通常偏愛
已婚夫妻收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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