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話題] 同性婚姻、多伴侶家庭
借用下隔壁版sthermit版友的貼文
有蠻清楚的關於伴侶盟要推的法案的解釋
-----------以下解釋重點,應該有許多人一樣沒看過裡面的細項---------
同志團體的訴求
1.修正夫妻制度,去除男與女以及夫妻的字樣,同意同性締結婚姻
並且同性婚姻一樣保留具有「家屬」的效果,以及「不得與第三人結婚」之規定
2.增訂伴侶資格,包含主體、生效、義務、收養、終止等規定
只要雙方同意即可締結伴侶,彼此成為家屬,有伴侶義務
伴侶制度並不以愛情與性關係為前提,因此不具有性忠貞義務
只要單方面即可終止伴侶關係
3.增加多元家庭的收養資格
看到這邊應該對於1.3項沒有任何問題
但是第2項都會思考伴侶資格的所有可能性,糟糕的可能性
但是這些可能性在條文中被修正
第976條 將締結伴侶增加至解除婚約事由
第985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或締結伴侶,一人不得與兩人以上締結伴侶
第六章 重新定義家,去除親屬條件以及修正家屬中家長的資格判定
從這三條就可以知道
1.有婚姻關係者不可重婚
2.有伴侶關係者不可重複與他人締結
3.有婚姻關係者不可與他人締結伴侶關係
4.有伴侶關係者不可與他人結婚
不管是婚姻關係與伴侶關係都是1對1
不會產生1對多的狀況
通過多元成家草案將有助於建立同性之間對伴侶的忠誠關係
=============================================================
另外補充下我看過其他人提過的問題是有關家屬制度的部分
一個是多人家屬的狀況下,其中一人死亡的狀況下遺產如何分配
是說家屬部份的法條中,締結家屬關係的人只對彼此有照顧、扶養義務
並沒有繼承權,繼承是"伴侶"才有的,所以是沒有繼承問題的
另一個是有關多人家屬的狀況下,若其中一人出意外
但每個人對是否要放棄急救這點有所爭執那應該誰決定
其實這部分在現在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中也常有這樣的狀況
例如兩個兒子對父親是否要放棄急救意見不合
就我在醫院的友人是說,其實通常遇到有一個人不同意放棄急救的狀況下
醫生就還是先救
之後等到他們有共識後,可以簽屬下次病危時是否放棄急救的單子
所以這狀況其實是原本就要先有共識會比較好
又或在清醒時就簽好DNR(放棄急救同意書)也可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9.15
→
10/04 20:52, , 1F
10/04 20:52, 1F
→
10/04 20:54, , 2F
10/04 20:54, 2F
→
10/04 20:54, , 3F
10/04 20:54, 3F
推
10/04 20:55, , 4F
10/04 20:55, 4F
→
10/04 20:55, , 5F
10/04 20:55, 5F
→
10/04 20:55, , 6F
10/04 20:55, 6F
※ 編輯: lumber 來自: 140.112.229.15 (10/04 21:01)
→
10/04 21:07, , 7F
10/04 21:07, 7F
→
10/04 21:14, , 8F
10/04 21:14, 8F
→
10/04 21:14, , 9F
10/04 21:14, 9F
→
10/04 21:14, , 10F
10/04 21:14, 10F
→
10/04 21:14, , 11F
10/04 21:14, 11F
→
10/04 21:14, , 12F
10/04 21:14, 12F
→
10/04 21:14, , 13F
10/04 21:14, 13F
推
10/05 18:23, , 14F
10/05 18:23, 14F
→
10/05 18:23, , 15F
10/05 18:23, 15F
→
10/05 18:23, , 16F
10/05 18:23, 16F
→
10/06 03:14, , 17F
10/06 03:14, 17F
→
10/06 03:14, , 18F
10/06 03:14, 1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