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賣A片太招搖 遊戲便利屋被搜索
看板japanavgirls作者filawyer (i love new!)時間13年前 (2011/03/07 00:49)推噓10(10推 0噓 18→)留言28則, 12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KKKWANG ()》之銘言:
: 抱歉前文恕刪
: 趁這個機會我有個疑問想問各位板大
: 記得前陣子法院好像有對於販賣 R片 做出了解釋
: 好像當初是講說 只要有碼沒有露第三點 而且沒販賣給未成年人
: 就不會有妨礙風化的問題 我記得當初好像有這方面的判例
: 至於 侵權的問題
: 由於我們台灣 並不承認 R 片的版權 所以應該也沒有問題才是
: 除了賣A片 與盜版動漫外
: 我真的不曉得 到底那些被扣押的 R片 是犯了哪一條法律 ???
: 如果要抓的話 每條街上有在賣航空版的都應該抓了
: 能否請各位大大釋疑 謝謝
妨害風化就R片部分來說明:
整個壓片、販賣、購買過程來說,只有買的人沒有問題,壓片、販賣R片的人皆「有可能」
被依刑法第235條的惡法給戲弄。
簡單來說,R片是否為猥褻物,應視:(參考大法官釋字617號)
1 「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R片
EX:鬼畜、騙姦系列。
2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
「資訊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因此,如果是1的話,不管你是不是有打馬賽克或是門口打上18禁怎樣的,一律被視為猥褻
物,被抓的法律風險相對高。
至於2的部分,仍然有一定的法律風險,因為太不明確了,導致有所謂「送茶葉」的問題。
另,壓片的部分,實務上也有見解,認為這是敗壞台灣國際名譽行為,當然也是構成
刑法第235條第2項。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台灣壓片可是有口碑的,居然會被認為敗壞台灣名譽,
我怎麼認為這是台灣之光,這就是我們的假道學文化。
此外,就情趣用品部分(假陽具、充氣娃娃),實務上亦有警察取締的情形。
實務有認為,應「具體判斷」(是否足以引起他人性慾……)!其實這種說法非常「抽象」,
這當然也淪為警察濫權的利器。
再提醒有興趣從事或已經從事本行的業者們,如果警察要搜索、扣押所謂的「猥褻物」,
請他們出示「搜索票」,否則把他們趕出去,硬幹時:
1 當場表示異議,並要求記明筆錄,給予書面。
2 記下編號、姓名,向督察室陳情。
3 若確有侵權,請求國家賠償。
最後分享市警局所發布的命令: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發文字號: 北市警行 字第 09544271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5 條 (95.05.17 版)
要 旨:
有關警察機關執行取締違反大法官釋字第 617 號解釋文所指猥褻資訊或
物品部分,應按本函說明二之暫定原則辦理,以適當執行刑法第 235 條
條文規定
主 旨:關於警察機關取締違反大法官釋字第 617 號解釋文所指猥褻資訊或物品
案,暫定原則如說明二,請轉知所屬遵照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95 年 11 月 2 日警署行字第 09501421621 號
函辦理。
二、有關內政部警政署於 95 年 10 月 27 日召開「如何合情合理執行刑
法第 235 條條文規定」座談會,會議結論暫定原則如下:
(一)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
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已採取適當安全隔離措施,如附加
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警察機關不主動處理。
(二)遇有民眾檢舉、告訴、告發或有相當事證,足以懷疑有暴力、性虐
待或人獸交等性變態內容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
資訊或物品,各警察機關基於偵查犯罪之必要,仍應視個案具體情
節,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惟應遵守比例原則及最小損害原則,以
兼顧人民權益。
正 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外勤單位
副 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行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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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37.227
※ 編輯: filawyer 來自: 111.249.137.227 (03/07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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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何時須公務員「惡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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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院高分院98上易477可資參照:
「…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3 款規定之臨檢,係指警察於公共場所或指定
處所,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觀諸上開規定可知,警察尚無任意臨檢或隨機檢查之權限,應限於已發
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或公共場所為之。本件警員帶
同警專實習生喬裝顧客進入漫畫店,閱覽搜尋含有猥褻內容書籍並扣押之
行為係屬搜索、扣押無疑,該漫畫店既非得隨時行臨檢之場所,警員亦未
持搜索票,復無附帶搜索、緊急搜索、得同意搜索等情事,即應認搜索、
扣押行為係屬違法,所扣押之證據均無證據能力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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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文「…請他們出示「搜索票」,否則把他們趕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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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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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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