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房仲「不小心」搬光光!他交屋驚覺家具不

看板home-sale作者 (痔瘡小天使。)時間1年前 (2023/03/24 17:18), 編輯推噓7(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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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a7MJt0X ] 作者: soronirs (Caruru)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房仲「不小心」搬光光!他交屋驚覺家具不 時間: Fri Mar 24 16:53:08 2023 1.媒體來源: 三立 2.記者署名: 陳韋帆 3.完整新聞標題: 房仲「不小心」搬光光!他交屋驚覺家具不見了 吳翃毅:狡辯無用是犯罪 4.完整新聞內文: 房屋買賣過程,前屋主不要的「家具、家電」房仲可以搬走嗎?一篇文章「交屋交到《差 點報警》是常態嗎?」Mobile01、Dcard、臉書等論壇社群四處流傳,內文指出,買家交 屋當天,竟發現房仲將賣家的「家具、家電都搬走,通知房仲店長,同時告知將報警後, 房仲竟搬回所有物品,並告知是『好意清空』!」讓他決定將事情在網路陳述,提醒大家 透過房仲購屋千萬要當心! 記者彙整PO文者內文關鍵如下: 原PO透過房仲購屋,房仲告知成交後,屋主會將家具、家電一併附贈,包括主臥椅子,以 及雜物間內的暖爐、除濕機、紅酒櫃、防潮箱、保險箱、置物架、電風扇等。不過,合約 上僅將「沙發、數張椅子、桌子,以及冷氣、洗衣機此類大型家電」載入合約。 交屋後,原PO與家人進屋檢查,竟發現「載名合約的兩張椅子」不翼而飛,雜物間的設備 、物品、檯燈、客廳立燈等,也全部都消失無蹤。 他致電該房仲店長,「房屋可能遭竊,必須報警!」孰料,店長在電話後十多分鐘後,告 知物品去向皆在掌握中,無須報警,是房仲「好意」幫清空,在原PO要求下,房仲當晚將 物品紛紛歸還。 原PO最後也向該房仲們解釋他們所觸犯的相關法規,「業務侵占、背信」2罪,並提醒所 有購屋人,點交必須確實、碰上雷同情事應立即報警、切莫盡信房仲所言。他也提到,「 因為家人因素所以沒有報警」,希望透過此文,提醒大家面對金錢交易,應特別謹慎小心 。 住宅消保會創會理事長吳翃毅表示,其實依原PO所文,雖然當初簽約時,未留意合約上將 所有家具、家電一一寫明,但他對於法律觀念相當清楚,確實可依「業務侵占、背信」主 張自身權利。 不過,吳翃毅也提到,「其實這件事還有個盲點,其實原屋主跟原PO都從未承諾要將家具 或家電贈與仲介,物品的所有權,怎樣也不會歸屬房仲,何況是未告知情況下直接搬走, 甚至包括買賣雙方合約中的物品,所以再多的理由,都難以撇開犯罪之事實。」 他指出,許多人對於法律經常會有個盲點,「物歸原主不就沒事了?」事實上,不是這樣 ,舉例來說,搶了銀行,突然良心發現,再把錢還給銀行,這樣無罪嗎?當然有罪,頂多 還錢同時自首,有可能因自首,法官有可能酌量減刑而已。 吳翃毅說,總而言之,犯罪之行為,如果是公訴罪,不會因當事人不提告或撤告而結束, 當然,也要看警方、警察官是否主動偵辦,但要避免購屋糾紛的最佳方式,就是購屋前就 慎選房仲,購屋過程最好也請一位熟悉過程的朋友偕同,甚至花錢請驗屋公司幫忙,才能 極大化避免糾紛。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270737 6.備註: 原文朝聖: https://www.dcard.tw/f/house_purchase/p/241477631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00&t=6755322 網友已經找到是哪家了 https://imgur.com/hkB9fc2
永慶不意外,先成交再犯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40.17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79647991.A.021.html

03/24 16:54, 1年前 , 1F
先乘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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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onirs:轉錄至看板 home-sale 03/24 16:56

03/24 16:57, 1年前 , 2F
大水庫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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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6:58, 1年前 , 3F
好意保管 哇 那不就要付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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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7:01, 1年前 , 4F
店長都知道東西去向? 一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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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7:04, 1年前 , 5F
因為家人因素沒有報警?通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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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7:06, 1年前 , 6F
有些家人會嫌麻煩 就不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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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7:07, 1年前 , 7F
樓上應該不是吧 就家人勸算了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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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7:08, 1年前 , 8F
房仲和二手家具行合作 常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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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二手家具行家具哪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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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7:08, 1年前 , 10F
我覺得房仲既然保管了,就需要徵收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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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7:09, 1年前 ,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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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本來就一堆亂七八糟的人在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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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7:14, 1年前 , 14F
直接報警了啦 還跟對方解釋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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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有夠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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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慣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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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YOPOYOPO (223.136.123.60 臺灣), 03/24/2023 17:18:53

03/24 17:21, 1年前 ,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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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7:22, 1年前 , 18F
原來這也能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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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7:30, 1年前 , 19F
應該都有配合的傢俱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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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7:37, 1年前 , 20F
應該只是遇到老鼠屎仲仲 不是每個仲仲都這麼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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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7:39, 1年前 , 21F
又是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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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7:51, 1年前 , 22F
又是永慶,上一篇也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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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7:53, 1年前 , 23F
為什麼要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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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8:11, 1年前 , 24F
我人真的太好 當初被前屋主的房客拆走烘碗機 交屋時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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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8:11, 1年前 , 25F
現 仲介也傻眼 後面警衛說 10幾年的烘碗機也有人要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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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8:11, 1年前 , 26F
走喔 我就懶得去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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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8:38, 1年前 , 27F
OP了吧? 樓上同標題已經自PO自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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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20:43, 1年前 , 28F
放過蠻可惜 不只一人 以刑逼民應該可以要不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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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22:24, 1年前 , 29F
黃色的奇杷特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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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22:35, 1年前 , 30F
最近也跟一個永慶的吵架,真的爛咖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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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08:51, 1年前 , 31F
還是能告 這款要送他前科+吊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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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08:54, 1年前 , 32F
竊盜是「非告訴乃論」, 都上新聞了,管區有沒有沒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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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08:54, 1年前 , 3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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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09:02, 1年前 , 34F
「公訴or自訴 」是訴訟程序,刑案沒人在自訴的。「告訴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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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09:02, 1年前 , 35F
非告訴乃論」才有法條區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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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09:02, 1年前 , 36F
請媒體別再誤導社會大眾了,錯誤用語及觀念,數十年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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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09:02, 1年前 , 37F
日。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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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09:58, 1年前 , 38F
直接告就好了啊,死房仲以為沒人出聲就沒事
03/25 09:58, 38F

03/26 04:23, 1年前 , 39F
房仲素質 意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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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04:23, 1年前 , 40F
看到房仲 退後幾步再說
03/26 04:23, 40F
文章代碼(AID): #1a7Mh-Wt (home-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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