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共有物分割房地合一稅如何認定?
各位房版投資客大家豪 ~ 盒盒我台中垃圾房蟲辣 ☺
盒盒有一位親戚碰到一件相當棘手的問題,連盒盒都沒碰過
他跑來問我也不知道如何幫他,所以來房版問一問大家
事情是這樣的
他兩年前經判決取得一個大型商用不動產的持分,該不動產與外人共有。最近外人要進行
共有物分割,所以提起共有物分割的官司不是他
所以我幫他事先設想:
首先,共有物分割就是共有人間進行買賣或變價拍賣,讓產權明確以減少糾紛
但這筆商用不動產市值太大,我的親戚無力買回外人的持分。所以他在分割官司中只能賣
給外人或等待進行變價拍賣程序
現在衍生出了三個問題:
1.進行共有物分割時所發生的買賣算不算非自願交易?房地合一稅率該如何計算?
2.而變價拍賣又算不算非自願交易?房地合一稅率該如何計算?
3.國稅局所認定的非自願交易,必須相當明確地表達不願進行交易。若同時表達不願意售
出個人持分或變價拍賣,如此不就等於故意阻撓共有物分割?
有請房版專家或代書解惑!
盒盒我也很好奇這種事國稅局會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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