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張淑晶條款來了 惡房東消保處鏟得了?
我覺得不用太期待這個,因為問題有點多,容易看得到吃不到。
這次修訂的是租賃契約範本與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修法程序是這樣的,法律的修訂都是透過立法院,這次的單位卻是消保處。
這是因為法律上面所謂的授權,立法當時就可以留白讓行政權進行補充,一樣有法律效力。
但是,不管怎麼搞,效力不得超出授權範圍以外,超出部份沒有法律效力。
換言之,這次修訂了這些規定,但是還是必須涵蓋於消保法之下才有效。
一、身份問題:消保法的規範對象是企業經營者vs消費者,所以如果其中一方非企業經營
者那就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新聞內文有略題一點,我這邊做個補充就是,如果真
有狀況,最終裁判還是法院,法官是否判定房東就是企業經營者就會影響到勝敗了。
而且你要怎麼舉證房東經常反覆的出租並以為營業,那也是個很麻煩的問題,更別提
法官心證不一,沒有固定標準。
二、是否使用定型化契約:這次修法還有找印刷業者一起來,要求源頭一起改善,印刷業
改善了以後,房東是否就會使用呢?畢竟修法改的是定型化契約規範而已,老子不用
這樣總可以了吧,而且又不能強制房東使用定型化契約,他自己手寫一張契約就不受
規範了喔。
然後看一下修訂的內容
1.押金最高兩個月-通常習慣就兩個月左右,我覺得這點沒啥意義
2.意圖解決超收水電費所以明訂單價並勾選分攤方式-這個問題應該不在單價吧,我覺得
問題應該是在於房東的電錶跟台電的電錶之間的度數差吧,另外房東如果硬要收一度
10塊寫上去也是可以的阿,你又沒限制最高價。
3.設備修繕房東修繕為原則-脫褲子放屁,民法租賃本來就是房東修繕為原則,特約例外
房客損毀設備自然依民法侵權條文負賠償責任。
4.提前終止租約及通知期間,違約賠償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無意見。
5.防逃稅條款-這個完全沒有意義,稅金肯定是會轉嫁到末端的,反正對房東來講,成本
增加多少,就往租金上面疊,只要不超過房客承受能力跟行情就好。奢侈稅最後也是
轉嫁到願意買單接盤的人身上而已。
所以會受到影響的應該是固定會使用定型化契約的房東族群而已。例如資產管理公司等。
私以為要管理租賃市場,修法就不該只在消保法下著手而已,這應該只是趕搭話題的作秀
對於租賃市場有一定影響,但是無法全面規範,所以大家參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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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米,炸掉它吧。 ⊙▁⊙─ ─⊙▂⊙ 碰到問題,用C4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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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金很容易轉嫁的,你目前所有買的東西都被轉嫁了稅金...
當報稅變成常態,轉嫁到末端是很正常的事,現狀是因為很多人都逃稅才造成不正常的市場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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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問一句,你有看懂我寫的最前面的部份嗎?
如果個人房東不算企業經營者,房東可以不受規範喔。
就算是企業經營者,未必使用定型化契約喔,不使用定型化契約也不受規範喔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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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引用法條的前提在於適用,個人對個人間的契約糾紛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法院判決之前,你要先證明房東是企業經營者,而且使用定型化契約。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有的時候不是同情就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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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b1090714 (182.234.138.27), 10/09/2016 13: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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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來,你想要說什麼?民法有規定定型化契約,但是不代表範本還有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也包含在內喔!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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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本節規定之事實者,就其
事實負舉證責任。
你要先舉證房東為企業經營者才能用消保法好嗎。適用消保法以後才轉換舉證責任由企業
經營者來舉證喔。
※ 編輯: ab1090714 (182.234.138.27), 10/09/2016 15: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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