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土地法 34-1
謝謝各位的回答:
這棟樓的權狀二十年前躺在銀行裡,十年前由財
團以不良債權買下,買下時已經是超過2/3了,當
時也有問我們要不要買,價錢是6000萬,而今天他們
寄法律存証信函來要用68萬/坪賣,要我們十五天回覆
總金額是五億五千萬。所以從頭到尾就只有一個開發商
買下並不是多數地主同意。
而我們是一群在樓下做小生意的攤販,靠小生意糊口飯吃
,為了省房租才買下來,當時買的價錢因為臨路可以做生
意,價錢同比當時一間透天。而現在是他們連協商都沒有
就要強迫我們賣掉。
另外家父持有總共是7坪,其他人(總共還有55個地主)有些不
足一坪有些大於二坪,所以我才說平均二坪,如果我們持有
在裡面不賣那我們就是準備獅子大開口,但我們是在外面有
在使用做生意且如果重建我們當然樂意,但現況是開發商就
是要全吃,這樣是公平正義?是為了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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