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房地合一
晚上在看所得稅法時,有一事不解
該法第4-4條規定,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
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適用房地合一。
這擺明了就是幫奢持稅解套阿
105年1月1日以後,不再需要被綁2年(又恢復短進短出),
且有所得才需繳稅,又可以抵購一些成本及費用
沒有道理市況會比現在差阿,感覺現在是窒息量
還是我有哪邊沒想到的?
另外,第14-6條後段,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
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五計算其費用。
這邊是類似標準扣除額概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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