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別怕誤買凶宅!不動產說明書10月1日起上

看板home-sale作者 (阿翔)時間9年前 (2015/06/19 11:10),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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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ytnship (<( ̄︶ ̄)>)》之銘言: : 內文: : 別怕誤買凶宅!不動產說明書10月1日起上路 : http://img.ltn.com.tw/Upload/liveNews/BigPic/600_phpfuyT8K.jpg
: 房地產未來須附上說明書,詳實記載建物瑕疵、不自然死亡情形等資訊,維護買家權益, : 避免糾紛。(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 2015-06-17 13:35 :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內政部4月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不 : 動產曾發生兇殺、自殺等不自然死亡情形,都須詳實記載在說明書上,新規自10月1日起 : 開始實施。 :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王靚琇今說明,為了強化不動產資訊透明度,維護買方權益,避免日後 : 買賣雙方起糾紛,土地、成屋及預售屋等不動產,凡在產權持有期間發生過非自然死亡, : 不管是自殺、兇殺、中毒等情形,都必須詳實記載在不動產說明書。 : 王靚琇指出,現行規定是把特殊情況寫在買賣契約書上,未來新規上路後,房仲在介紹屋 : 況時就能附上不動產說明書給買方,加強交易前期的資訊透明度。除了記載不自然死亡外 : ,建物的瑕疵、住宅建物所屬用地、獎勵容積情形也要寫上,此外,不得以不動產委託銷 : 售標的現況說明書取代不動產說明書。 : 連結: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51513 : 其他: : 建物的瑕疵... :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 : 金。」 : 所規範之解除權已經過民法第365條第1項:「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 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 : 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所規定之除斥期間而消滅。 政府根本沒有一個正式平臺有在紀錄,造成一堆糾紛,如果有,給仲介查詢,屋主資料當 佐證,買方相對不是也安全,規範東規範西,都不知到政府做了什麼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4.20.1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434683403.A.511.html

06/19 13:14, , 1F
政府先頒布凶宅定義吧...靠杯,沒定義都隨法官亂判的.
06/19 13:14, 1F

06/19 13:14, , 2F
有沒有管道可以去反應這一點.
06/19 13:14, 2F

06/19 13:23, , 3F
自由心證,覺得是凶宅就是凶宅
06/19 13:23, 3F

06/19 14:17, , 4F
那這樣買通法官可以左右幾百萬的判決耶.
06/19 14:17, 4F

06/20 06:54, , 5F
可以去附近的警察局先問問看,或問鄰居
06/20 06:54, 5F
文章代碼(AID): #1LWuWBKH (home-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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