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建商今後不得收取接通水電、瓦斯配管費用

看板home-sale作者 (0000000)時間9年前 (2014/08/12 08:36),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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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來源連結:http://www.i4home.com.tw/p2-1-1.php?ID=208&GroupNo=56&go_page=1 2.內容: 【MyGoNews蕭又安‧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2014年8月5日頒佈行政命令, 訂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13點(驗收)規定 有關「接通自來水、電力」及「達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狀態」之管線費用 補充規定 內政部表示,補充規定如下: 一、賣方(不動產開發業)通知買方驗收時,自來水、電力均應達接通狀態, 賣方不得向買方另收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但預售屋買賣契 約訂約日在2014年5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02251號函示(未含當日) 前有約定費用支付者,從其約定;未有約定者,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該 項費用。上開日期以後(含當日)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有天然瓦斯地區之預售屋買賣,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 特別標示不予配設天然瓦斯配管外,賣方均應於房地出售範圍內,達成 瓦斯配管(內線管設施)之可接通狀態,不得向買方另收內線瓦斯管線費。 但預售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2014年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1553號 函示(未含當日)前有約定費用支付者,從其約定;未有約定者,賣方不 得向買方收取該內線管費用。 內政部表示,上開日期以後(含當日)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至銜接公用事業 外線管(房地出售範圍外)之瓦斯管線費,因非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規定範疇,宜由買賣雙方本契約自由原則議定之。 3.心得或感想: 是不是預售屋於8/5以後簽約的才不需收瓦斯費? 無法追朔已簽約且尚未完工交屋的 (請勿轉載非新聞網站之新聞,否則視為該網站廣告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0.29.17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ome-sale/M.1407803792.A.AA2.html

08/12 10:45, , 1F
公文不是有寫5/2以後...
08/12 10:45, 1F

08/13 16:44, , 2F
瓦斯內管不收,外管費還是要收
08/13 16:44, 2F
文章代碼(AID): #1JwM6GgY (home-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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