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美國立台灣關係法時不怕觸怒PRC嗎?
※ 引述《DuncanHines (DuncanHines)》之銘言:
: 美國立台灣關係法的時候好像才剛剛跟或是快跟PRC建交了
: 才剛建交而已,為什麼美國就敢大動作做出這個跟PRC意思違背的動作?
: 很好奇當時的情勢,美國立台灣關係法時不怕觸怒PRC嗎?
轉移政府承認給PRC,對美國國會而言是突襲
我們經常把國家想像成單一的行為者,這也比較容易討論國際事務
不過現實上國家下面有許多行為者,美國的三權就經常出現不一致的作為
尼克森訪中是1972,簽的上海公報是強調中國只有一個
此時的合法政府是誰,美方表示留待兩政府去處理,並未定奪
美方此時的立場是對於台灣未來獨立或統一皆不插手
但最終方案必須是和平處置 (Manthorpe 2002, 212)
而移轉政府承認是1979年的事
但其間尼克森、福特和卡特其實都面對公眾和國會的強力反對
由於1972年的協議也預告共同防禦條約的終止
美國國會因此很迅速的通過台灣關係法作為回應(339 v 50, 85 v 4)
(218)
回到你的問題,有什麼好觸怒的呢
一方面立法跟總統手上的行政權是分開的
這是許多中國和台灣的觀察者至今沒搞清楚的問題
另一方面,美國既然沒有承認中國對台的聲索
那麼跟台灣進行任何層次的交流、防衛甚至是干涉,都不違反三個公報的內容
只要不去碰觸「中國只有一個、PRC是合法政府」
則美國的作為都沒有任何違反協議的問題或法律上責任
這點,也是很多國際間觀察者,包括中國和在台觀察者常出現的謬誤
只要不事實上、暗示承認ROC的地位、不承認有兩個中國
要怎麼跟台灣玩,都沒有法律上的問題
甚至因為不承認台灣是國家,也沒有干涉禁止的問題
所以前面聊過幾次,國際法本來就是國際現實的精隨之處
這兩個東西是一體兩面的,前者是後者的修辭、工具
而後者則是透過前者演譯的,真正的強權,必然是兩者皆嫻熟運用
去翻看看美國歷來多少高階官員擁有國際法的背景,就會知道這在講什麼了
→ AlisaRein: 台灣關係法是國內法,裡面內容隨美國解釋. 01/17 18:15
→ AlisaRein: 記得有人提過 台灣關係法其實也沒有罰則. 01/17 18:16
差不多如此,國內法要怎麼定就怎麼定,實際上有多少效果的變因很多
其內容主要是確保台灣的事實上獨立、軍售,確保台灣的自衛能力
往後的數十年間至今,美國也還算是相當遵守這個底線
美國雖然遵守1982年第二個公報,往後逐年減少對台軍售
不過在1989天安門事件、中國採買大量Su-27
1995-96第三次台海危機,都讓國會調整觀點,逐步恢復對台軍售和軍事交流
(Kan 2014, 26; 57) (Thim 2015)
再過來2000年前後,中國開始迅速大幅增加軍備預算
加上2001年的EP3事件,讓布希當局決定增加對台軍售案
往後台美軍事交流層級逐漸提高,為的就是因應兩岸軍力失衡
2003年扁政府舉辦公投雖然讓美方不耐,美國的助理防部長還是警告PRC
對台動武無疑地會招致美國的介入 (Manthorpe 2002, 232) (Kan 2014, 8-11, 28)
至於這幾個月美方在行政和立法上算是趨向一致
簽了很多後續的對台法案,整體看來,要說美國沒有遵守台灣關係法上的義務
大概也是不容易論證的
→ saltlake: "現在"中美貿易大戰,美國怎不怕觸怒中共? 中共現在 01/17 18:52
→ saltlake: 和美國立台灣關係法時相比,相對美國實力增強還變弱? 01/17 18:53
美國社會對於工作機會被中國吃掉的不滿,這個已經醞釀好幾年了
從2001年支持中國入WTO、相信中國會走向市場經濟、開放公平競爭
到今天,美國的製造業算是徹底覺醒了
不只是工作機會被搬去中國,技術機密拱手送中國
實際上還要面對中國政府用西方投資的錢,拿回去補貼在出口的貨品服務上
美國和西方社會等於是用自己的錢,去跟自己的產品競爭
如果中國實力增強後是走向市場、自由和民主
西方國家大概還是溫水煮青蛙,不過今天既然銳實力的研究已經是西方顯學
往後20年的發展,應該會是「拿回過去的損失」還有「拉回原有的平衡」
在這兩點做到之前,美中貿易戰大概不會縮手,西方也不會太快鬆懈
→ IBIZA: 實力應該是拉近了 但當時美國是想討好中國 01/17 19:51
說70~80年代中美實力拉近,那是笑話
如果說當今實力拉近,則要看談的是經濟、軍事、政治、文化還是哪個層次的影響力
中國增強是毫無疑問的事實,不過美國的國力依舊是外星層級的
至於當年,在抗蘇的立場上與中國利益共同,那是正確的
推 sdd5426: 不管中美關係如何 為何美國要怕觸怒中國? 01/17 19:52
主要是要抗蘇,這點中國跟美國當時的利益是共同的
推 Aotearoa: 同樓上 01/17 20:32
→ lueichun: 那個法不是建交當下就想對付PRC,而是建交條件 01/17 20:39
台灣關係法是國會事後主導的
與PRC建交則是總統主導的行政權檯面下進行的
說是建交條件,那是基於事實認定的錯誤
→ swatteam: 因為國會法案沒辦法指揮總統外交承認的特權 01/17 21:05
→ swatteam: 所以總統可以輕易解釋成國會收錢辦事 影響不大 01/17 21:05
→ DuncanHines: 當時美國的策略好像是要極力拉攏PRC 01/17 21:21
噓 aresjung: 當時他們很清楚自己是老三,而老三該是什麼樣他們也很 01/17 22:55
→ aresjung: 懂,有些事情在當老三的時候就是得吞下去。 01/17 22:55
推 JosephChen: 先搞清楚建交是誰主導,台灣關係法是誰主導再問這問題 01/17 23:11
→ midas82539: 你先想想看當時的中國有什麼討價還價條件吧? 01/17 23:26
→ midas82539: 毛澤東當然可以生氣呀,問題是中美建交的牛肉要不要? 01/17 23:28
→ EvoLancer: 中國就拿到想要的 也不需要得寸進尺 01/17 23:32
推 wory: 當時建交的條件之一為美國從台灣撤軍,這個比台灣關係法更好 01/18 01:16
可以這麼說,也因此國會迅速以台灣關係法作為回應美總統的決定
推 Sinreigensou: 我記得美國判斷中共當時沒有渡海能力 01/18 01:45
有無渡海能力是50年代的考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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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個也是大哉問,看起來好像對,但程序或內容可以反駁你的觀點其實很多
舉例來講,什麼叫國際法呢?
前面我有很簡單提,
1. 各國對於一個情境,在回應上表現出一致而普遍的實踐
2. 各國如此實踐,是相信這樣做,是因為規則存在(opinio juris)
那麼,假設兩國發生爭端鬧上國際法院或其他國際性的司法爭端解決機制
在確認審判權、認定事實之後,就得要就雙方的爭端去找出法律爭點
也就是,在這樣的基礎事實上,爭端發生時或發生前
那個時點,是不是已經出現上面1跟2都滿足的規則
兩造要各自就有利自己的方向,去證明
對,在那個時點,已經存在如此有利我的規則,請判我贏
上面講的是習慣法的情形,也就是是假設沒有條約法存在的情境
如果有涉及條約,或者是就條約發生爭端
那就可能單純一點,也可能複雜一點,不一定
那麼,前面那個1跟2有例外嗎?
有可能,如果你能證明,你這個國家,在這個規則形成的一路上
你都進行不一樣的實踐,你都主張這樣的規則不存在
或許有機會你可以抗辯不同的規則存在於不同的區域,主張你因此不適用
那回到你的主張「國際法是大國解釋的」
首先,你或許發現,在程序進行中,會有裁決者的存在
這其中的裁決者有可能是爭端兩國自己選的,也有可能像國際法院這樣
是照地理分布的人口比例,去從各區域選出的法學者來擔任法官
也就是說,在一個通常的國際法院案件裡,法官的國籍是五花八門
只要花三秒在google鍵入國際法院,把維基點開
花一秒往下拉,你就會發現國際法竟然不全是大國解釋的
而是包括索馬利亞、斯洛伐克、莫洛哥、牙買加、烏干達等地出身的法官
當然,本屆的還是有來自法、日、、澳、、巴西、英、中、美、義、印度
哇,也有中國呢,不知道台灣的案件如果上去,會不會用板友的解釋來寫判決呢
好再來,講一下大國解釋並非沒有道理
國際法有一句名言,「大國留下的足跡比較深」
簡單講,習慣國際法是上述的流程發展出來的
但是大國確實在「此種情境該如何應對」上,比較有籌碼、比較有聲量、比較有影響力
也因此,大國如果這樣實踐,大國集團這樣實踐
毫無疑問的,如果方向不要太歪、不要損及其他國家利益太多
其他的國家會跟著走,有樣學樣的機會是很高的
而越多的國家跟著走,習慣法的樣貌就會朝那個方向塑造
所以,如果說「大國能形塑國際法的樣貌」
這樣的修正是更精確的,而「大國能解釋」則有不少漏洞,理由已如上
這邊就先講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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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是弱法、在多數領域沒有強制執行力,這都是對的
但你要說因為有國家沒遵守,就說國際法沒用
那其實也不容易論證,退一步講,國內法都有執行力還是一堆違法
你會說內法沒有用嗎? 在索馬利亞大概有道理,在多數國家可能很難成立就是了
多數的國家,其實在多數時間遵守多數的國際法
我們向來會被少數的失序吸引目光,這是人類演化上的本質
如果1945年後的規則沒有意義,那你會看到國家間的戰爭滿天飛
但現實上就是,衝突遁入了內國和代理戰爭
主因就是因為國際法的漏洞在那裡,而多數國家選擇遵守國際法
理由還是一樣,國家利益的最大化、多數國家是理性的決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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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關係或政治學的觀點,什麼東西都可以被列入「策略性利益」
也就是說,什麼東西都可以解釋成「計算利害」
也因此,現實主義最大的批評,就是能夠預測的東西很少
因為「大家都嘛是以現實作為談判基礎」,到頭來有講跟沒講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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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本來就不一定被遵守,有人這樣主張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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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樣算是在反論證耶,單一強權反而沒讓遵循更高更有效
多強並立又沒強制執行,卻還是蓬勃發展,穩定當代秩序
照你的論理,國際法還真是好東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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