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疑問] 法律原則於東方典籍

看板historia作者 (天叢雲)時間8年前 (2015/08/28 21:23), 編輯推噓4(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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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00199bcd (落葉~小楓~*)》之銘言: : 標題: [疑問] 法律原則於東方典籍 : 時間: Fri Aug 28 18:03:54 2015 : : 刑法類科/主要國家為處罰人民法律依據 : : 罪刑法定原則/處罰法定原則 : : 構成要件必須法律明定,且禁止習慣法處罰人民,並且法律必須明確 : : 並且行為時無法律規定時,即無處罰,不得依後制定法律處罰前行為 : : 推 Bonescythe: 中國法系導不出這些原則啦 別找了 08/28 19:55 : → Bonescythe: 兩百年前的法國人權宣言就屌打中華法了 08/28 19:55 : → Bonescythe: 另外法實效不會獨立的當成憲法原則解釋 他是法實證主 08/28 19:57 : 推 Bonescythe: 中國第一次拉進這些 要在大清新刑律跟民法草案 08/28 19:59 : → Bonescythe: 抄自普魯士跟日本、瑞士 至於公法概念 要等敗戰來台 08/28 20:00 : → Bonescythe: 後才有 嚴格說起來 「中國」沒有實踐過你引的公法原則 08/28 20:01 通典・刑法五・雜議下 神龍元年正月,趙冬曦上書曰:「臣聞夫今之律者,昔乃有千餘條。近有隋之姦臣,將弄 其法,故著律曰:『犯罪而律無正條者,應出罪則舉重以明輕,應入罪則舉輕以明重。』 立夫一言,而廢其數百條。自是迄今,竟無刊革,遂使死生罔由乎法律,輕重必因乎愛憎 ,賞罰者不知其然,舉事者不知其犯。臣恐賈誼見之,必為慟哭矣!夫立法者,貴乎下人 盡知,則天下不敢犯耳,何必飾其文義、簡其科條哉?夫條科省則下人難知,文義深則法 吏得便。下人難知,則暗陷機阱矣,安得無犯法之人哉!法吏得便,則比附而用之矣,安 得無弄法之臣哉!臣請律令格式,復更刊定,其科條言罪,直書其事,無假飾文;其以准 、加減、比附、原情及舉輕以明重,不應為而為之類,皆勿用之。使愚夫愚婦聞之必悟, 則相率而遠之矣,亦安肯知而故犯哉!苟有犯者,雖貴必坐,則宇宙之內,肅然咸服矣。 故曰:『法明則人信,法一則主尊。』書曰:『刑期于無刑。』誠哉是言。」 唐律・斷獄 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若數事共條,止引所犯罪者,聽。 諸決罰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杖麤細長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 實行的不澈底跟導不出來是兩回事 再說罪刑法定主義在歐洲由費爾巴哈提出來時都已經十九世紀了 拿晚了至少一千年的東西說屌打不會有點不好意思? 另外原PO有興趣的話 僅就刑法的部分可以找故戴炎輝老師的唐律通論來看 你會發現唐代的法律思想先進得可怕 挑明了說,刑法這種國家統治人民的技術,正是古代中國最擅長的部分 -- 例え星の列びが 変わるほど、時を隔てても  必ず、君に逢いに行くよ......                 ~久遠の絆よ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69.2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440768223.A.39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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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段比較是官員沒依法審判,援引效果,但沒說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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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這個算罪刑法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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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 把刑法當統治手段 這就是導不出來的原因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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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第二段那個叫罪刑法定?連費爾巴哈都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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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隻鱗片爪的思想殘片說有 啟蒙運動是弄心酸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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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這樣講 民為先這句也是人民主權的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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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yes早知道主權理論這辛苦 就來東方挖古經典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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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唐代法律思想先進 我覺得可以看看羅馬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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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曉的何謂先進,但唐代律法再當時的確是發展得很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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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東西已現在看當然落後,但當時卻是進步,不然數百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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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哪有以現在看 我舉羅馬法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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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現在來看很進步,但這中間年份都在混吃等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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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甚麼時候有了現代刑法不是統治工具的錯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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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像是羅馬法就很先進一樣,羅馬法一樣也把刑法當統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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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基督教成為國教之後,偷竊教堂財物,就算只是一條短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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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判死刑。羅馬法也有這種條文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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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求你知道班雅明和施密特,傅柯總讀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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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對公法、私法根本就沒有明確定義,針對公、私法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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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的只有Ulpian,但Ulpian的定義也很模糊,根本就沒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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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啥算是公法、啥算在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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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ssarc,確實是在混吃等死,明律甚至還有走回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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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刑法這種東西,除非社會產生根本變化造成人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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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改變,否則是不需要做出多大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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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某人在那羅馬法長羅馬法短的,本文是在討論刑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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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不要先試者引個內容說明羅馬法有何先進刑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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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阿岡本都在念了啦 不用吊書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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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念阿岡本了還會不知道刑法就是統治工具?難不成只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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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狀態?不過就算只看過例外狀態這麼基本的東西也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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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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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u63VEQ (histo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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