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疑問]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後,黃賭毒怎麼管理?

看板historia作者 (mmalex)時間14年前 (2010/06/08 10:56), 編輯推噓6(6014)
留言20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要說廉政公署的罩門, 那麼就只是「向最高長官負責」這一點, 而最 高長官本身得要跟體制極度脫離. 而這種條件是可遇不可求的. 因為 英國是殖民帝國, 而英國人和香港人的文化, 語言, 世族有相當的差 距, 才造就了這種條件. 當初廉署的成立就要找新加坡人, 能夠做到 這點的是靠殖民帝國的多樣性. 臺灣是不容易模仿的. 這跟民主與否的關係不及同質性的關係大, 臺 灣同質性比英帝國要高, 使「完全獨立的機關」極難建立出來. ~~~~~~~~~~~~~~~~~~~~~~~~~~~~~~~~~~~~~~~~~~~~~~~~~~~~~~~~~~~~~~~~~~~ 我覺得重點不在 廉正公署的權力有多大 而是廉正公署有了這些權力後 有代表人民的民意機關(國會或議會) 可以監督或是防止這個機構的權力被濫用嗎? 我同意你所說的廉正公署 讓一般香港公務員會感到畏懼和害怕的是 他超脫原本的政府體制 類似直隸母國(英女王) 而且比原來的司法單位 權力更大 好像什麼犯罪 被這個機構 所調查後 都無所遁形 甚至打破控訴原則無罪推定罪原則裡 控方需要提出實質證據這部份(財產來源不明罪) 但我覺得這是本末倒置的作法 有點無限迴圈 原本的(準)司法機構 因為貪污腐敗 所以再特設一個機構 賦予比原本這個機構更大的權限 來調查或是偵查 那如果後來設的這個機構 又繼續貪污腐敗了 怎辦??? 如果廉政公署 被統治吸收或掌控 變成整肅異己的工具怎辦(東廠 錦衣衛...) 香港的立法會有權直接叫廉正公署 來議會接受質詢嗎 有權彈劾或是調查廉正公署有無不法嗎 廉正公署的主要成員 需要議會行使同意權嗎 所以我覺得重點應該在 這個(準)司法機構 被不被 民意機關監督或是制衡吧 如果當初香港有代表直接民意 所選出來的議員來監督警察單位的貪污和不法(行政調查和或直接移送司法單位) 而香港自治的首長 也會因為強大的選民壓力 不得不整頓香港警紀問題和治安問題 香港警界的風氣 也不可能幾乎無限制的墮落下去(雷洛探長那樣...) 附上個人對廉政公署的一點小意見 因為英國是民主自由的國家 所以港人對這個直屬母國(英女王)的廉政公署 還會有信任感和安全感 假若香港的母國 並不是自由民主的國家 我想廉正公署 不見得會讓大多數香港市民的信任 而原P0 強調的"獨立體制外的準司法單位" 其實台灣一直都有 1(政府對公務人員風紀的糾察機關)政風處 首先對公務員所執行公務 有怠惰或違法失職 中央政府和各縣市政府 都有設立"政風處" 政風處有權可直接對所其管轄之公務員 進行有無違法或瀆職 所謂的行政調查 2(政府外部的調查機關)監察院(監察委員) 依我國憲法五權分立的精神 監察院獨立行使監察權 所以監察院 對所有中華民國之公務員 都有糾舉 糾正 彈劾的權力 除了可直接對公務員進行調查外 若確實調查出有違法失職之事由 還可將該違法之公務員 逕行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來懲處(彈劾) 3檢察官 依控訴原則(不告不理 告即應理) 檢察官是刑事訴訟程序的開啟者 所以若有公務員涉及 實體刑法所規定的公務員貪污罪 瀆職罪 或圖利罪時 檢察官當然也可以直接進行犯罪偵查的動作 而若查有實據 當然可以直接起訴 以上還都算是體制外 體制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和公務員懲戒法 可對公務員進行調查 懲戒和懲處 都還沒講 所以原PO所說的 "獨立體制之外 只(甚至不用)向最高領導人負責" 的準司法機構(監察院) 台灣也都有 難道當時台灣的公務員體系 有比歐美日等先進國家還廉潔 還不容易貪污嗎?????? 所以我覺得公務體系廉潔與否的重點 不在於一個調查機關其權力 而在於 "受不受人民直選的民意機關直接監督和選票制裁的壓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52.239

06/08 11:31, , 1F
對,這之前也有想過,找廉政公署來廉其他人,然後爛掉了呢
06/08 11:31, 1F

06/08 11:51, , 2F
版規好像有一條 "(2)現實政治事務的評價與討論" ...
06/08 11:51, 2F

06/08 12:34, , 3F
所以就被s了
06/08 12:34, 3F
※ 編輯: mmalex 來自: 59.115.51.155 (06/08 14:26)

06/08 22:36, , 4F
噗,版規沒明文規定的也可以S啊 :p
06/08 22:36, 4F

06/08 22:52, , 5F
法學上這叫擴大解釋、類推適用
06/08 22:52, 5F

06/08 23:21, , 6F
依我國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則:法需要明確性 且禁止類推適用和
06/08 23:21, 6F

06/08 23:25, , 7F
禁止回溯原則 這在刑法第一條即有明文規定~
06/08 23:25, 7F

06/08 23:25, , 8F
哈 當然我說的是我國刑法的規定 不是版規...XD
06/08 23:25, 8F

06/08 23:29, , 9F
試論版規於法律體系中之地位及性質XD
06/08 23:29, 9F

06/09 04:44, , 10F
如果要搞罪刑法定主義的話,那我只好退職了,好累…
06/09 04:44, 10F
※ 編輯: mmalex 來自: 59.115.49.131 (06/09 10:34)

06/09 20:06, , 11F
原PO抱歉, 我也不希望您的文章被刪...
06/09 20:06, 11F

06/09 21:23, , 12F
沒關係啦 哈^^
06/09 21:23, 12F
※ 編輯: mmalex 來自: 59.115.53.52 (06/09 22:29)

06/13 12:56, , 13F
推!
06/13 12:56, 13F

06/13 21:13, , 14F
其實我不太明白一個調查貪污的組織是可以怎麼被利用來
06/13 21:13, 14F

06/13 21:15, , 15F
整肅異己,因為廉署無法定罪啊?定罪是法庭的事,如果法
06/13 21:15, 15F

06/13 21:15, , 16F
庭覺得證據不足,還是定不了罪的啊
06/13 21:15, 16F

06/14 01:59, , 17F
太多了 拘提 通緝 逮捕 搜索 扣押 監聽 甚至羈押
06/14 01:59, 17F

06/14 02:00, , 18F
假如你是統治者的政敵 隨便假借個名目就可以來監聽你所有
06/14 02:00, 18F

06/14 02:02, , 19F
的通訊 或隨便搜索你家 扣押你的重要文件 甚至是逮捕你
06/14 02:02, 19F

06/14 02:02, , 20F
起訴你 要你自己證明你有沒有罪~隨便兩招 你就身敗名裂
06/14 02:02, 20F
文章代碼(AID): #1C3R5x6Q (historia)
文章代碼(AID): #1C3R5x6Q (histor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