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定義何謂「非政教分離」

看板historia作者 (喵)時間17年前 (2007/07/12 13:16), 編輯推噓5(503)
留言8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引述《yongqing (yongqing)》之銘言: : 推 saltlake:又 摩門教特殊在於美國正府確實干預該教教典 但該教合法 07/09 02 : 美國政府干預該教教典?

07/10 17:39,
當然看得出是有受到壓力 但絕不會是美國政府光明正大的
07/10 17:39

07/10 17:39,
伸出他們的手去改摩門教的教典。
07/10 17:39

07/10 17:41,
在今天記得還是有部份摩門教或由其分離之支教還維持多妻
07/10 17:41

07/10 23:57,
這邊打算說的如ohmylife 今任何美國人搞多妻都違法
07/10 23:57

07/11 00:00,
憲法保障但事實壓迫 所以才說政教分離的實際性不好衡量
07/11 00:00
談到這個,怎麼不提門諾教派amish人 以及在1972年威斯康辛州訴尤德(Wisconsin v. Yoder)一案呢? 這個著名反例可以說明在美國 利益團體(如教派)若以提供所有必要資訊與資源幫助法院與陪審團進行審判 即使該案涉及憲法問題,也有可能獲得有利的判決結果。 不過這邊是歷史版,為了避免離題,我們先說一下amish人的原委好了。 資料來源:http://0rz.tw/272Qo 大約在公元16世紀前後,從瑞士的Zurich開始,發起了一種「再洗禮教派運動」 (Anabaptist movement),算是新教的一支,起源自對舊教會腐敗之不滿。 這些人主張宗教洗禮應在成年後施行, 因為洗禮的本質應當是一種發自內心的自願的信仰告白。 他們最主要的不滿來自國家對宗教的控制,認為國家政治是腐敗教會的源頭, 因此強烈主張政教分離。 在這個「再洗禮教派運動」中,最早的群體是Hutterites; 而後,另一個社群Mennonite(門諾教派)發展成為勢力最大的一支; 主張將宗教信仰實踐在單純樸素的日常生活中,並拒斥服兵役、任公職等等與國家有關 的任何活動。 大約在160年之後,也就是17世紀末期,門諾教派也開始經歷了教派分裂。 一群由Jacob Ammann所領導的教徒主張與現世更大的分離,回歸更加素樸的生活。 便離開了當時主流的門諾教派自立門戶──這些人便為Amish。 這群人當時主要分布在瑞士、德國等中歐地區,不過隨後Amish在歐洲受到嚴重宗教迫害, 不論是新教或是羅馬天主教都將之視為異端邪說,並大肆逮捕、謀殺之。 在嚴重宗教迫害之下,Amish紛紛逃離歐陸,來到新大陸;於1767年群聚落腳在賓州。 因為其中賓州一位領主William Penn提供賓州東南方一塊土地給Amish人建立家園。 隨後Amish向美國中南部發展。 作為美國的少數民族,Amish人至今大部分居住在俄亥俄,印地安那和賓夕法尼亞3個州。 Amish人嚴格遵守聖經中對信徒的規定,歷代沿襲著自己的傳統生活方式, 甚至刻意與現代文明保持距離,直到今天仍是如此。 Amish人生活簡樸,重視家庭。並普遍反對離婚。 通常,家族裡的老人們在這方面會給年青人足夠的建議,以免耽誤他們一生的幸福。 在日常生活上,Amish人非常嚴格恪守傳統。 每個Amish人的服飾,按照性別和年齡都有統一的樣式: 成年男子的服裝以黑色為主,黑衣黑帽白襯衣,結婚的男子必須留長鬍鬚; 而未婚的男子必須每天刮臉,不能留鬍子。他們所帶的帽子也稍有區別。 女性必須終生配帶樣式統一的帽子。與男子一樣, 結婚與未婚的女性僅在服飾上有區別,不同的是顏色略有變化, 但也僅僅是3,4種簡單的顏色而已。 另外,所有女性不允許配帶任何首飾。 還有,Amish人不使用電,也沒有電視,收音機等電器設備, 不允許駕駛汽車(可以乘車),常用交通工具是雙輪馬車。 不過也有一些Amish社區用妥協的方法接納技術──不過在外人看來非常古怪就是了。 例如有的社區,只要他們還用手工耕作,使用汽油動力的剪草機是許可的。 理由是,堅持手工耕作,就不會受誘惑去購買更多土地, 使自己的財產超過同一社區的其他人家。 目前Amish家庭一般還是有洗衣機──不過是用煤氣作為能源驅動; 另外只要不裝在臥室,電話也允許使用。 許多阿米希社區也接納化學殺蟲劑和基因改良農作物。這也和一些美國人大異其趣。 總之,阿米希人試圖避免的不是技術,而是技術對社區的負面影響。 爭議面:當信仰碰到憲法應服義務... 稅務面向: 如許多門諾會的人一樣,Amish人不介入保險,而依靠教會和社區的支持。 比如穀倉毀於火災或其他災害,整個社區會一起來修復,通常一天內就完工。 那Amish人到底要不要繳納社會福利以及相關稅款呢? 1961年,美國稅務局宣佈,鑒於阿米希人不接受政府的社會福利, 而且出於宗教理由不接受保險,他們也無須繳納相關的社會福利稅款。 1965年這一政策正式寫入法律──然而法律規定他們必須供養年長和殘疾成員。 事實上,Amish人實際納稅比較重,特別是房地產稅,因為他們很少接受政府服務。 教育面向: Amish人一生中只在自辦的小學裡上8年級,此後再不接受其它教育。 這樣的小學一般只有一間教室,一個本族的老師負責包括英語和德語在內的全部課程。 1972年,三個Amish家庭拒絕送14歲和15歲的孩童接受16歲的義務教育 威斯康辛州便對包括喬拿斯尤德(Jonas Yoder)等人提出刑事控訴: 並指控這群Amish家庭未依州法規定讓孩童接受直到16歲的義務教育,並依法求處罰金。 尤德與其他Amish教徒,則認為8年級以上的教育會破壞他們共有的信仰, 並『對孩童帶來世俗的影響』。 州政府與Amish(喬拿斯尤德)兩造因此開始了激烈的訴訟。 雖然有一個名叫Amish宗教自由國家委員會 (National Committee for Amish Religious Freedom)的團體在法庭上為Amish辯護, 不過如當時美國大眾預測一般,州法院給了Amish不利的判決。 這群人很自然地便向威斯康辛州巡迴法院提出上訴,不過該法院也支持原判。 最後他們捲土重來又向威斯康辛州最高法院上訴──而且得到有利的結果: 判決認為義務學校就學法違反第一修正案的信教自由條款。 若州政府強迫Amish人「接受義務教育」, 便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信仰自由條款,不具備正當性。 威斯康辛州當然很不爽,一怒之下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上訴,不過該院維持複審判決。 也就是Amish人可以不必「接受義務教育」。 這些人為什麼會贏? 除了高唱美國人權與宗教自由外,我們來看一些比較實際的運作面好了。 以利益團體來看的話,宗教團體因為其成員凝聚力高,易動員進行資金籌組...等特質 而使他們在美國社會具有高度的影響力。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Wisconsin v. Yoder一案中,美國其他的宗教團體也主動的 向Amish人進行了支持與辯護,如: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Seventh Day Adventists)、 全美基督教會協會 (the National Council of Churches of Christ in the United States)、 美國猶太教會堂理事會(the Synagogue Council of America)、 美國猶太人委員會(the American Jewish Congress)、 全國猶太委員會法律與公共事務部 (the National Jewish Commission on Law and Public Affairs) 以及門諾中央委員會(the Mennonite Central Committee)。 這些團體便在Wisconsin v. Yoder一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時,提出法庭之友狀 (amicus curiae)說明並支持Amish並補充辯論。 除了這些團體的支持能大幅增加Yoder的立論與正當性外, 而這些團體更以法律顧問的形式建議法庭如何解決此類案件── 如遊說(說服)上訴法院如何拒絕複審下級法院的裁定,以及配套的救濟途徑。 而這些『法庭之友』則便扮演了十分關鍵的角色與力量。 嘛...不過也是有反例出現就是了: 在另一個 Mozert v. Board of Education(1987)案例中, 基督教的基本教義派教徒反對其子女接受學校的閱讀課程, 因為『子女接受不同觀點的主張將會干涉家庭的宗教信仰,希望霍金郡(Howkins County) 同意該教派的子女免上該閱讀課程。』而這次法院則判家長敗訴。 賴福禮法官(Judge Lively)的判決是這樣的: 學生上課所接觸的各種不同觀點並不等於教導、灌輸、反對或是提倡那些觀點, 況且學校尚可教導民主社會所需要的價值,包含寬容與接納他人意見 ──而這些是民主社會之基本價值,相比宗教信仰自由, 這些公民容忍(civil tolerance)才是法院認為須堅持的民主價值。 公立學校能教導學童在國家的角度上來看一切宗教皆是平等的, 而非在上帝眼裡一切宗教都是平等的。 因此並未侵犯其信仰之自由。 乍看之下兩個正反的案例說明的似乎是: 在宗教信仰自由上的爭論,實要看判決與利益團體和政府兩造的角力。 但仔細看仍是有一定的脈絡: 也就是國家(指美國)對於人權與自由的悍衛界限, 乃是指是否侵害到他人權利者──若公部門或非公共領域會侵害到他人權益時: 若未達現實明顯而立即會侵害到他人權利者,國家仍應予以寬容。(如Yoder案) 但會侵害到他人權利且違反人權價值之核心者,國家自然不予寬容。(如Mozert) 不過事實上還是有許多灰色地帶就是了 -- 衍伸閱讀: 1972年威斯康辛州訴尤德(Wisconsin v. Yoder)案: http://en.wikipedia.org/wiki/Wisconsin_v._Yoder 1987年莫札特訴霍金郡教育部(Mozert v. Board of Education 827 F.2d 1058)案: http://www.soc.umn.edu/~samaha/cases/mozert_v_hawkins_school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74.139

07/12 13:23, , 1F
推! 有興趣的人可以看WEIRD AL諷刺AMISH的MV
07/12 13:23, 1F

※ 編輯: midas82539 來自: 125.230.174.139 (07/12 13:43)

07/12 13:43, , 3F
...樓上.......XDDDDDDDDDDDDDDDD(不得不承認看了大笑)
07/12 13:43, 3F

07/12 14:16, , 4F
讚﹗這篇真強..而且配合一樓的鏈接看正好XD
07/12 14:16, 4F

07/12 14:25, , 5F
可以提供反例嗎?
07/12 14:25, 5F

07/12 14:44, , 6F
???文中提供的反例不夠反嗎...?
07/12 14:44, 6F

07/12 15:43, , 7F
嘛... 這篇太強了
07/12 15:43, 7F

07/13 00:40, , 8F
剛教區最近不是發生學校綁架槍擊學童事件
07/13 00:40, 8F
文章代碼(AID): #16bRb9hW (histor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