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國北教大」學生 將可「台大」畢業
請問一下~
「教育部」說:國北教大學生可以自由選擇要拿哪一個畢業證書,法規來源在哪邊阿?
如果台大要授予國北教大的學生「台大的學位證書」,增修台大教務處組織章程,
在新創系所及合併後仍存續系所的畢業規定必修裡面增加一些條文 : 例如
「原本國北教大某些系的學生,必須補修XXX必修課程,才能拿台大的證書 ; 而不願意
去補修的學生,則只能拿國北教大的證書。」 這樣似乎比較合理吧....
還是說今天教育部說了就算阿?
轉學生轉去台大,台大都會規定原本學校哪些課可以抵,哪些不能抵...
今天國北教大被台大合併後消滅,全部都可以帶去抵...是教育部說了就算嗎...
那我們辛辛苦苦拼死拼活上台大幹嘛...教育部真自由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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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
<<大學法施行細則>> (民國 95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4 條
大學間進行合併,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立之學校,繼受合併前原有學校之
權利義務。
<<學位授予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 3 條
大學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
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民國 97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22 條
大學之合併,分下列二類: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僅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分部或分校。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各校均消滅,成立為另一所新設大學,並另定新校名。
第 27 條
學校應於教育部核定合併後一年內完成學校組織規程之訂修,如有特殊原
因,得經大學合併審查小組同意延長,最多以四年為限。
前項學校內部實質整併作業應於教育部核定合併後四年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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