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平權] 苗博雅公開回應最近紛擾
: 【給關心婚姻平權、擔憂台灣前途朋友們的一封信】
: 「身為平權公投召集人,我必須要說對不起,是我們努力不夠,才有今晚的局面。這句話
: 的意思是:請所有支持平權的人,不要覺得是自己的錯。
: 我們的努力不夠,所以我們組織比人家弱;我們的努力不夠,所以我們募到的錢比人家少
: 我們的努力不夠,還不夠會做組織,不夠會催票,但這不代表在台灣支持婚姻平權與性別
: 教育的人真的有這麼少。
: 所以請各位聽到這段話的朋友相信一件事:這不是你的錯。就跟身為同志不是你的錯一樣
: 。
: 今天票開得不夠多,是平權公投小組努力不夠,不是這件事在台灣沒有人支持。」
: 以上是我在11月24日深夜,於平權公投開票活動現場,跟所有朋友講的一段話。【註1】
: ------
: 從開票日到現在,我沒有一天為自己的議員選舉結果感到開心。很抱歉,讓大家失望了。
: 大多數的人只看到我是一個市議員當選人。但在此之前,我是一個同志,我是一個台灣人
: 。
: 我和所有同志一樣,因為台灣有七百萬人否定我作為一個公民的權利而感到沮喪;我和你
: 一樣,對台灣前途感到憂慮。
公投受挫,苗很快就變成全同公敵。但責任全叫她一個人來擔,是不合理的。理由是:
一、苗不是政治明星。不管是在同志圈,還是在其他圈,她都只是稍有名氣,但還沒到政
治明星那樣的有號召力、影響力,至少目前還沒有。所以她也只是跟你我一樣,是一名同
志,或一個關心同志議題的人。她沒有影響力大到可以一人扛起整個公投。
二、公投是共業。苗跟你跟我都一樣,可以對同志議題或任何議題提出看法、建議;其他
人要贊成或反對是自己的自由。支持某個想法的人多了,這個想法就有機會轉成行動。但
這個責任應該是所有支持的人都要扛的,不是只有提案的人。因為沒有很多人的支持,根
本不可能成案。
所以,雖然我一開始就反對苗提的挺同公投(可參考註1及註2),但我不會要她一個人扛
起所有失敗的責任。
註1: http://bit.ly/2QAe2dV
註2: http://bit.ly/2G9YWIq
(註2中,反對的理由是寫在底下推文的地方。)
順帶說明一下,我雖然一開始完全反對挺同公投,但後來第二階段連署的時候,有稍微動
搖。動搖的原因是這個說法:第一階段連署已經過了,如果第二階段連署過不了,或人數
太少,將來立法院裡,挺同立委將無民意基礎為我們爭取權利!
就是這個原因,讓我後來簽了第二階段的連署書。但我還是九分反對,一分同意,同意的
理由是上述講的那個。
附帶一提,八月底的時候,呂欣潔也有在臉書表示:平權公投與婚姻平權大平台無關。
http://bit.ly/2E2nU9M
所以反對的聲音一直都是有的,並不是所有的同志都支持挺同公投的成案。
人數上、資源上差距都太過懸殊,賭這一把太冒險。釋字748出來後,反同方是沒有退路
,不得不賭一把。挺同方卻沒有非賭不可。
不過,事已至此,就不要再把所有的過錯都算在苗身上了。一起為未來努力吧!星期四一
起關心伴侶盟撤銷反同公投的訴訟案。
https://i.imgur.com/LONDqxV.jpg
![](https://i.imgur.com/LONDqxV.jpg)
補充:板友K私下來信與我的討論。
板友K:
想請問一下 當已知反同方三項公投確定成案後,你還是反對另推挺同公投的理由嗎?是
因為人權不可公投這個原因還是有其他?
假設是因為人權不可公投這個原因,那不管是有沒有推反向公投,至少是在"法律"上都一
樣是成立or不成立的狀態不是嗎? 不會因為你有沒有推而產生任何不同的效果。但如果不
推的話,不管是事前三項公投基本上很有可能成立或事後確定成立的狀態下,除非法律明
確判決說是不可公投,否則那三項公投就是會產生約束政府的狀態不是?
那假設法律明確判決"人權不可公投"的話,那其實"平權婚姻"這些公投都一併會失效(性
教育其實不會因為不是基本人權),那這樣是否其實推了公投至少是多一種選擇、多一種
凝聚力量的方式or戰略?
不好意思打了這麼長的文字請問你,但我很想知道另外一方會是怎麼想的,謝謝!
我的回答:
的確,如果人權不可以公投,則反同公投(10-12)及挺同公投(14-15)都會一起不成立
、無效。反之,就一起都成立、有效。
我當初反對的理由,就是人權不可以公投。理由是,異性戀本來就有人數優勢,而這些有
人數優勢的異性戀中,很多人是不熟同志議題的,就好像如果你本身不是身障或原住民,
你也不會多了解身障者、原住民的議題。所以會造成無知的多數霸凌少數的現象。
所以,反同公投的成案已經不合理了,應該予以抵制、撤銷。但挺同方反而提起挺同公投
(14-15),那就無所謂抵制、撤銷了,而是「合理化」反同公投(10-12)的成案。換言
之,挺同方以14-15案為人權可以公投背書。
如果用抵制、撤銷的方式,執行上,可包括伴侶盟一直在努力的撤銷公投訴訟案(今天審
理),及拒絕領票和投下不同意票。這些方法在「人權不可以公投」的前提下都是站得住
腳的,也不會沒有凝聚力。挺同公投及反同公投基本上是同一個題目問兩遍,只是一個是
正面敘述來問,一個用反面來問。
公投第13案:你是否同意,以「台灣」(Taiwan)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
2020年東京奧運?
第13案並沒有過。如果將第13案用另一個方向來陳述,然後另成立一公投案(你是否同意
,不應以「台灣」(Taiwan)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0年東京奧運?),
你覺得結果會差很多嗎?
是否以後每個公投案都要正面、反面各成立一案來問才有凝聚力?
--
今天下午,板友K來信回覆我的回覆。
他說:
『我想大多數挺同的人會反對推14 15就是因為"人權不可公投"
但是我相信你應該也知道,除非有法律明確背書這件事情,不然仍然只是理想,就像過去
一切不平等,女性參政、婚姻權、黑人權利...等。
我完全認同14 15某方面合理化了人權"可"公投這件事情,但同志從來不是一個人,或是
一個群體所完全可主導的。就像你說的伴侶盟反對推,而且其實選前不管是公投辯論、是
否可成立甚或是快開庭的公投是否無效等訴訟仍然在進行,但"目前"沒有一個有看起來真
正有效阻擋的結果(就像之前反同故意推反方代表,要不是他們自己退,不然他們就順利
去辯論了,而伴侶盟的確也有去抗議或要訴訟。)
所以我個人的想法是我完全認同不可公投,但是當已經既存事實是10~12成立時,我也完
全認同可以去推一個反向的(挺同)公投去動員,雖然結果就像你說的很可能就是把同意反
對票倒過來而已。而其他人要在法庭上主張是否"不可"公投,雖然某程度上的確會因此而
減損正當性,但法律從來"不應該"是以民意或是否有人去推另外公投而判定,而是以實際
的憲法、法律為依歸,所以我也不認為苗去推了挺同,法官就會說因為苗推了所以就"可
以"公投了。要也一定是因為法律"不禁止"。』
我的回覆:
『嗨,也謝謝你分享你的想法。
你的想法讓我想到兩個觀念:原則與戰略。
原則與戰略的一個組合就是如你所說的,雖然原則上人權不可公投,但戰略上若有必要,
倒也不妨提起挺同公投來應對。若最後法院要審理公投是否有效,也是根據法理,而非根
據誰做了啥,所以戰略不影響原則。
這是一個可能。
但是否我們也可以想像另一個可能?也就是戰略與原則完全相輔相成。
基於人權不可公投,我方也完全不提挺同公投,主要的論述、宣傳都在對方的不正當性,
甚至違憲性(好像沒有這個詞)。我們鼓勵大家拒領公投票或投下不同意票。我們鼓勵大
家了解、維護釋字748的精神。所有的論述、宣傳、電視辯論都圍繞著人權不可公投的基
本原則。甚至最後在凱道舉辦的返鄉投票音樂會也是圍繞著這個主題……
我不覺得我方的凝聚力會比較差耶。當然,這只是我的個人猜測。
然後,就公投了。
公投結果是有各種可能,可能更慘,可能更好,也可能贏了。無從知道會是哪一種結果,
但我是不覺得會比現在這個結果更慘,畢竟現在這個社會有越來越多挺同的聲音。
但不管公投結果是哪一種,我們的基調是一致的:結婚是我們的基本人權,人權不能公投
。
就算結果還是輸了,我們仍是本著這個原則去法院訴訟。
老實說,這是我會比較喜歡的版本。就算還是輸,我們輸得理直氣壯。但如果我們連自己
主張的原則都守護不了,我們要拿什麼來要求別人尊重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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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544025943.A.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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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沒有在討論認不認同公投內容,而是挺同公投該不該成案。
我也認同14-15案的內容,但我認為14-15案不該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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