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同志領養到底特殊在哪?
=恕刪=
我自己是從事兒童及少年領域的社會工作者,
業務範圍包含收出養業務,
之前其實一直很想針對同志收養議題提出自己的看法。
首先,想先說明一下「收養」這個名詞是精確的法律用語,
「領養」比較是針對貓、狗等寵物,
其他還有寄養、認養等名詞就不多做說明了。
ps. 這篇單純說明非血緣關係收養,也就是排除近繼親收養案件。
(近親收養-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繼親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誠如machinly文章所述(#1PTkZ2aT),
說老實話,現行要收養非血緣關係的孩子不是那麼容易,
除了那些資格審查條件以外,確實自101年5月30日起臺灣就不接受指定收養
(也就是今天我跟法院說我想收養鄰居或撿來的小孩,是不行的!)
收養代表的是與無血緣關係的孩子建立法律親子關係,
為了「兒童最佳利益」為考量,必須要透過收出養媒合機構進行媒合,
這件事情規範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內,(下稱兒少法)
至於要怎麼媒合?也就是你可以開條件,
例如你想要2歲以下的孩子,男生或女生,健康狀況等條件,
媒合機構會再協助檢視機構內的孩子是否有符合你開出的條件,
也就是說,你不能直接跟機構說我要某某小孩,
你只能依據你的條件來媒合孩子,
這樣的機制呈現出來的是,孩子並不是「物品」,
孩子不應該是被大人所挑選,
在一個公平篩選的機制下,讓每個孩子都能夠媒合成功出養。
除了你開條件之外,當然機構也會開條件,
例如你要配合參與親職教育準備課程(兒少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
你要跟孩子試行生活一段期間,評估你的照顧情形(兒少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
基本上,你要收養一個孩子,一定要有部分財力,
因為上課要錢,媒合要錢,養小孩要錢,
如果沒有一定經濟基礎,媒合程序大概會很難下去。
當你媒合過程進行很順利,也順利進到法院開始審理,
法院可能還會請縣市政府社工去做訪視,
依據社工訪視報告來做最後裁定,
不管最後裁定是認可或駁回,
都還要接受縣市政府社工進行後續追蹤(兒少法第18條),
追蹤期間中央目前是規定至少要一年,
但有些案件如果評估有需求也會延長,
甚至有些法官會直接在裁定書上規定縣市政府要追蹤2-3年也都有這樣的案例。
整個程序跑下來,1至2年跑不掉,
花費的時間、精力、金錢其實都是相當龐大的,
也因此很多收養人在清楚整個流程之後反而會更加詳細思考自己收養孩子的動機。
說實話,我認同misby(#1PTgjqBH)所說的,
「許多人為了滿足自我而決定收養小孩」,
認同的原因在於,撇除同志收養不說,
一般的異性戀家庭收養的原因不外乎喜歡小孩、不孕、傳宗接代、申請補助……,
各種原因應有盡有,
許多人收養的原因都在於喜歡小孩,
但是真的「喜歡小孩」就能照顧好一個小孩嗎?
為了傳宗接代所以剝奪孩子跟他的原生父母的法律親子關係聯結?
為了申請補助所以收養孩子來改善自己的家庭環境?
這些都是很現實也活生生在臺灣社會中發生,
但是「收養」這件事情真的不是那麼容易,
現在法院審酌收養案件都是以兒少法第18條所稱的「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來裁定
其他如家事事件法第106條也揭示:
「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所以收養案件絕對不是站在大人的立場下為出發點,
因此今天同志要提出收養,除了法令限制外,跟異性戀夫妻一樣當然沒那麼容易。
很多人提出「同志收養」的質疑,
不免是孩子在同志家庭成長過程相異於異性戀家庭,
但想要跟這些發出質疑聲音的人說明,
如果今天一對同志伴侶,在經過中央認可的收出養媒合機構評估完成,
從一開始的條件、課程、試養、遞狀、審理、交查、裁定到追蹤,
都具有收養人適任性,符合兒少最佳利益,那為何還有理由拒絕同志收養?
如果你擔心孩子在同志家庭中成長,會有負面的生活經驗,
在學校會遭到霸凌、歧視,
我想,這些事情媒合機構會比我們更加擔心,
在當初會談的時候,一定會談到這些部分,
在課程當中也一定會詳加說明如何協助孩子面對、因應這些情況,
因為,沒有人希望孩子最後被「終止收養」,
所以媒合機構在一開始的評估一定會針對這部分跟收養人做許多說明與確認。
再者,一般的異性戀家庭,許多孩子也會因為許多原因受到霸凌,
所以不能因為同志家庭的孩子可能會被霸凌而反對同志收養,
因為霸凌這件事情,是父母該教育孩子,
而非為了杜絕霸凌事件發生而禁止某些孩子的存在,
畢竟,現在沒有同志伴侶收養案例,社會上還是存在許多歧視和霸凌,不是嗎?
最後我想要再澄清一點,
現在育幼院的環境其實沒有差到那個地步,
之所以會希望孩子能夠被收養,
是因為希望他能在「家庭」環境下成長,
而不是因為育幼院環境差所以應該要被收養。
最後,說這麼多,還是希望民法能夠趕快修法,開放同志收養,
讓更多孩子能夠獲得更多人的關心與愛。
--
收養相關法規:
1. 民法第1072條至1083條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5條至21條
3. 家事事件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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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撇除外縣市不說,以臺北市為例,
如果要成立育幼院,必須要先設立財團法人,
而且其實各家育幼院經費來源除了募款外還有中央、地方政府補助款,
所以真的沒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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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幼院的孩子確實可能會面臨轉換安置情形,
也需與其他孩子分擔照顧人員的關心,
但是只要是孩子進到育幼院,
院內一定會做個案管理,
通常孩子到15至18歲階段就會協助進入自立階段,
育幼院當然沒有固定的爸媽能夠照顧,
但是育幼院著重的在於孩子的個別性,
當然不會幫他擠進好大學。
請問一個壓榨孩子每天念書上名校的父母跟
尊重孩子的才藝和意見讓孩子自由選擇的育幼院,
誰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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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有很好的生活環境和願意支持你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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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不是育幼院比一個家庭好,
我只是舉兩個極端的例子讓你判斷哪一種環境比較好,
而且我文內就有說育幼院孩子出養的因果關係,
不是因為育幼院環境差→所以我要收養小孩,
而是因為為了讓孩子在家庭中成長→所以我要收養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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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這邊澄清一下好了,或許我太大台北觀天下了,
忽略一些小規模小經營的育幼院。
我上面推文所說的是以臺北市為例,
其實如果孩子本身有一些才藝,或有補習的需求,
縣市政府主責社工是可以提供額外的補助費用給孩子去學習。
另外內文中所提育幼院沒那麼糟的情況下只是想澄清,
現在的育幼院並不像早期孤兒院當時的環境和照顧模式,
但並非是說育幼院本身相當有錢,
另外便是提出說明育幼院孩子被收養不是因為機構環境糟,
而是提供家庭環境給孩子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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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謝謝你相當熱心助人,
主動通報疑似性侵案件,為你的勇敢感到開心:)
不過實際狀況不並不清楚,如果你覺得社工評估的狀況跟你的認知有落差,
建議你可以直接撥110,由警察介入瞭解案情並代為通報,
或是直接撥113,盡可能詳細說明發生的人事時地物,
113會在協助派案到發生地的家防中心請社工出勤了解狀況。
另外兒保社工人力確實很吃緊,面對每一個跟時間賽跑的孩子生命,
都是犧牲自己在面對這些危險處境的,
希望你可以為兒保社工給予許多努力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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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貼的文章確實點出各機構人力不足的問題,
但這篇報導還有另一個議題在於司法體制對於社福體系的不瞭解,
導致頻將個案送往機構,而機構內部管控又沒做好導致機構爆滿發生衝突的議題。
但是確實在育幼院有許多管理議題值得討論,
社工人力、社工勞動條件也有許多議題可以一起腦力激盪,
我想我前面所稱的育幼院例子舉得不好,
導致整篇推文都在討論育幼院、安置機構的情況,
因為我並不是兒保社工,我也不是育幼院的社工,
我接觸過許多家臺北市的育幼院、安置機構,
確實對他們的專業相當有信心,
在人力短缺的情況下,對於孩子的照顧不會減少。
但還是希望可以多討論同志伴侶收養的議題,
如果要討論安置機構、育幼院的情況,建議可以到社工板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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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上面所稱的退場機制是指「終止收養」嗎?
如果是終止收養的話,據了解像丹麥這類的福利國家並沒有終止收養制度,
如果收養了孩子,最後卻無力撫養而終止收養,無疑是對孩子造成二度傷害,
在一開始收養資格審查評估的時候,就應該要考量規劃對孩子的照顧計畫,
如果之後發現無力撫養,那不如一開始不要提出收養,
這就回歸一開始的問題,你的收養動機到底是什麼?
另外就是,異性戀夫妻也沒辦法退貨自己的親生子女,
如果夫妻拋棄的子女,在刑法上也有「遺棄罪」可以送辦,
所以在收養前一定要評估好自身的能力,
畢竟孩子不是「物品」。
另外如果是異性戀夫妻無力撫養孩子,
確實可以透過社會局的管道介入協助安置,
如果評估家庭狀況無力負擔孩子的情況,才會選擇出養。
※ 編輯: RedHatBoy (118.150.170.26), 07/25/2017 22: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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