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蔡英文傾向修民法?學者:骨子裡還是歧

看板gay作者 (可以幫我買衛生棉嗎)時間7年前 (2016/12/17 02:54), 7年前編輯推噓5(1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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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美華的這番言論簡直是是來扯同性婚姻後腿的。 骨子裡的歧視是什麼我不知道,但是社會系的教授應該聽過「媒介-形式」, 好比說像是,西洋棋的規則是媒介,而某棋王的個人棋風是形式。 這東西套到同婚合法化上,就是說法律是一種媒介,它自成一套體系, 在運作上有自己的規則。當要把同性結合這樣子的情況, 置入原有的婚姻制度之中時,依賴法律媒介的結果可以有好幾種不同的形式, 好比說, 可以訂定專法,像是2006年蕭美琴提出的同性婚姻法,還有2013年英國讓 英格蘭與威爾斯同性婚姻合法的專法。https://goo.gl/nbxCa7 可以在民法中定成專條,例如增定972-1:婚約應由同性當事人自行訂定。 還可以定成專詞(專款),例如在972中加入:婚約應由男女或同性當事人自行訂定。 不過這些專法、專條或是專詞(專款), 只不過是法律這個媒介轉化成同性婚姻的形式成果而已, 本身沒有歧視不歧視的問題。 歧視這個標籤是人貼上去的。 事情發展到現在,歧視好像變成「你壞壞」一樣,隨便在用。 根本失去原本去檢查民法修正或專法內容有沒有構成歧視的功能, 真的要了解什麼是歧視,可以看看這個:https://goo.gl/q3IV9F 那很明白的,無論是修民法,或是訂定專法,都不會是歧視。 專條、專詞(專款)也都不會是,這些都不過是形式結果而已。 重點永遠是在內容。 千萬不要學那些自居領導地位的,講些奇形怪狀的話,像是: https://goo.gl/Ty3nvT https://goo.gl/aMYfW2 原本亂扯說專法是歧視,現在變成專條是歧視。 那,不知道專詞(同性當事人)是不是歧視? 如果不是,為什麼(權利義務相同的)專法與專條是? 如果是,為什麼這種歧視性專詞可以接受? 是不是歧視還可以這樣討價還價? 如果真的要一次到位,尤美女版的修五條不僅不行,還是個糟糕的版本。 要走修正民法的路,上選是時代力量,中選是許毓仁版, 末流才是會把法院與行政機關搞死的尤版。 若是考慮到其他國家對於婚姻的補助與減免,都需要配套, 專法不失為一個選項。 在專法中不但權利義務可以與婚姻相同,同時也可以享有婚姻之名。 更重要的是,所有的補貼與減免,都可以一併收攏歸納起來。 現在很多人被迷惑了,以為專法、專條就是歧視,其實並不然。 那些搞運動的人真的要想想,不要以為全部的人都是好騙的。 總不能一面給蕭美琴2006年的同性婚姻專法credit, 一面說專法就是歧視吧? ※ 引述《dundus (asd)》之銘言: : 蔡英文傾向修民法?學者:骨子裡還是歧視 : http://udn.com/news/story/1/2173410 udn : 據傳蔡英文總統接受將同婚修入民法,挺同婚團體不領情。中山大學社會系副教授陳美華 : 、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陳美華表示,挺同婚團體反「專法」是反對任何形式以分別立 : 法、差別對待同異性婚姻,蔡的作法只是把專法從同性伴侶法搬到民法而已,骨子裡還是 : 歧視。 : 陳美華指出,蔡英文只是在放風聲,說要修民法,但不動傳統婚姻架構,因此972條「婚 : 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不會修改,而是採蔡易餘的建議增訂一項「同性婚約由雙 : 方訂定」來處理,並且不以準用的方式讓同性配偶適用其他相關條文。 : 她分析,這說穿了就是只有一種婚約是正統婚約,即一男一女約定的婚約,「同性」婚約 : 仍被標籤化;而且不採尤美女的準用條款時,同性婚約也無所法享有其他夫妻所享有的權 : 利義務,將來結婚的同性可能得透過釋憲方式請求一併適用,「徒增同性伴侶不利益,也 : 浪費社會資源」。 : 「蔡英文可能以為大家都很笨,沒看出來她只是把歧視擺到民法罷了!」陳美華認為,全 : 面執政的蔡英文政府應勇於承擔政治責任,兌現選前支持婚姻平權的承諾,不該持續觀望 : 沒有政治作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73.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81914472.A.5A1.html ※ 編輯: Nausicaae (140.112.73.46), 12/17/2016 02: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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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意識到目前大家對「專法」的定義,是在於像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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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那種組織提出「額外獨立於民法」的法律。這種法律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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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法完全的權利義務支持下,是支離破碎以及煙霧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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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結果。蔡易餘的版本是「原本的民法裡」補上同性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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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條文,這種作法不合前者大家對「專法」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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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一條原本可以是康莊大道的路給封死,怎會是好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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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要把專法的定義權,就拱手讓給萌萌!也不爭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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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如果真的挺婚姻平權,何不尋求“有共識”的在野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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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最好的版本?而是在Dpp內部尋求令人感覺“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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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呢?既然重視人權,就應該站在人權的利益下尋求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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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版本,如果一昧想討好反人權的勢力,那就會像這樣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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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討好,爭議越滾越大,令同志們失望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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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仔細看法條就會知道,時代版與許毓仁版都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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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說尤美女版是最好的版本 仔細看法條就知道 尤版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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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最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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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冷靜一點好不好。尤版動到的法條最少,但相對的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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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適用去準用其他親屬繼承上的權利義務,會造成法律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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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者的困難,也可能出現歧異的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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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版也沒有整合同性配偶與父母的概念,以後適用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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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該冷靜了 哪裏困難 以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 異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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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權利應該完全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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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即是違反第14條禁止歧視的規定 所以尤是最好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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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出現父或母的規定,就可能出問題。例如: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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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根本就沒有任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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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可以糾出你的心魔 你希望權利不同 才騙啥尤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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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版就是最好的版本 你不用來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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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在外國是寫成法條禁止的 只是在8卦版標準超低 還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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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講歧視 說的都那些人呢 反同恐同都在說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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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歐洲法院判決為例 Schalk & Kopf案確立異同性戀需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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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的權利 Oliari案則確立國家至少要有伴侶法 所以重點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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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實質權利的相等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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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憲法法官Susanne Baer也建議我國勿訂專法伴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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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來看 當然是尤版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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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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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我完全支持權利義務相同的同性婚姻。要反駁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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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在論點上反駁。又我沒有提到要訂定同性伴侶法,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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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法的話,當然是要定同性婚姻法。我覺得隨意就扣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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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騙」的帽子實在沒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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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版的連條文都還不見全貌 還好意思說蔡版的會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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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7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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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死亡的同性配偶是該解為母母、父父,還是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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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稱謂不像是時代版或是許版都相應調整,所有類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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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都有賴法律適用的人自行去應變,會不會容易出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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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一樣的情況,造成法律適用起來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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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1079-1條2項也是只考慮到性傾向與性別認同等的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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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沒有把年齡、階級、種族、健康等等問題考慮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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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又是一種變相的歧視?而且要說養子女利益優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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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其實並不會生歧視的問題,養父母的所有情況本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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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可以由法院來考量的。不是有些平等比其他平等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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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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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點來說,時代版又比其他兩版更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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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花了這麼多時間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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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報導者是說,尤認為稱謂是約定成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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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怎麼稱呼,不會影響實際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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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你的意思是,儘管不影響實際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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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碰到打官司的時候,法官還是可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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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配偶」、「父母/雙親」等文字做自由解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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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1079-1 的說明我比較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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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的說法也有道理,但我想多數同志應該不會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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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多數異性戀不在乎我們的權利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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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問題還有很多啊!像是有A,B兩女結婚,A自行以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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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精(借精生子),B以繼親收養的方式收養該子。那麼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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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子可否確認提供精子的男性與他有親子關係?按照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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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來看,因為迴避了人工生殖法,所以應該是可以。那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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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孩子會有三親,也就是母母父,借精的男性不但對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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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扶養義務,該子以後也可以繼承借精的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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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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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是用伴侶的卵子生子,之後兩人分手,後來母與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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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結婚,婚後也繼親收養。原本提供卵子的人可不可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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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跟小孩有親子關係?如果可以會不會變成母母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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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已經被B收養就不會跟生父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除非B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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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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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B終止收養,生父也要透過認領的方式,才會跟孩子產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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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上的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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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喔。生物上的生父本來就跟那個孩子沒有法律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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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來就沒有的東西,是不會因為B的繼親收養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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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是孩子之後想要知道自己生物上的生父是誰,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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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能不能要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問題。所以會有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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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母父,三人都對孩子有扶養義務,孩子則對他們都有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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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01:50, , 106F
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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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L3XeMX (g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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