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多元成家修法的理論基礎
※ 引述《RimyYmir (大濕)》之銘言:
: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想要透過婚姻平權草案大幅度修改民法來達成目的,
: 個人以為現階段不應該修法。
: 台灣社會上各種反方說法,可以粗分成兩種。
: 一是對同性戀的道德批判;
: 二是對改變婚姻定義的反對。
: 第一點而言,
: 常見的說法是「同性戀是邪惡的,聖經不允許。」;或是主張同性戀和性病的關聯性,
: 這其實完全是無稽之談,性傾向不能決定人的價值也無關道德意義。
: 但個人觀察、多數的反方無法跳出這種道德批判的窠臼,
: 既不能觸及議題的核心,只是更加激化雙方的意識形態對立。
: 第二點則是我欲探討的立場,個人想從幾點敘述討論。
: 一是或有支持者主張透過修法來改變社會價值觀,
: 我以為這實是謬誤,在此引用林立樹老師的文字表達個人想法
: 「在歷史的價值建構中,合法、合理與合情代表著社會的接受程度。合情是個別同意的
: 行為,合理是多數同意的行為,合法是全體同意的行為。」
: 當是先有社會認同建立法律,而不該期待以法律回頭改變社會,
: 特別是今日要修的是民法,國家根本大法,牽一髮動全身,
: 我們大可用特別法補充不足,有何必要去更動國法之基石?
^^^^^^
1. 立法需要法源依據,此處所指的特別法法源依據為何?
2. 關於法律是什麼,在法哲學領域裡頭有著豐富的爭論,
未必如你所說,情理法之順序為唯一標準。
好比德沃金(Dworkin)便認為,
法律與社會實踐一樣,都是價值承載(value-laden)的詮釋性態度,
所以法律是每位公民都應擁有之實踐的價值觀,並非整體之共識;
又如霍姆斯(Homles)所言,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因此社會上存在著多元伴侶與多元家庭時,便該肯認如此事實,
並思索其於法律裁量的可能性。
這樣討論下去可要沒完沒了,你的argument本身就是arguable的。
: 二是支持者主張這是維護人權,
: 但問題是,婚姻不是基本人權。
: 草案推動伴侶制度主張是另一種不同婚姻,但跟婚姻有「類似」功能,
: 有如主張A和B方案不同,但都有C功能
: 但是,婚姻和自由戀愛最大的不同就是有C功能的「經濟利益」。
: 今天出現一個更自由、更少限制的B方案,這不就是另一種婚姻制度嗎?
: 我以為婚姻僅是特定的「社會結構」而已,是因時因地而異的,有其社會意義,
: 不論支持或反對,都必須去探討「婚姻」的社會意義。
: 婚姻的三個要件,生育、經濟與愛情,多元成家主張僅需愛情,不需生育
: 它試圖改變台灣社會對婚姻的看法,但理由何在?
: 「我們有何急迫或必要性來修改民法,以此改變台灣社會的婚姻結構?」
: 其改變現況的社會效益何在?有普遍性嗎?有多數認同嗎?
: 我在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資料裡看不到對這問題的答案。
這裡的婚姻要件也是對你而言吧?
沒有愛情與生育,單因經濟條件而結婚,不行嗎?我不能只看上對方的錢嗎?
光為生育而沒有愛情與經濟而結婚,不行嗎?我只想要小孩啊。
純有愛情而不考量另外兩者。我不說了。
拜金主義者、走入婚姻的男女同志、不孕症夫妻、貧窮夫妻......
社會上已經擁有了這麼多實例了,你還看不見嗎?
: 三是支持者主張外國如此,我們應當效法。
: 這也是站不住腳的想法,各國民情不同,本有不同法律,外國做法僅供參考。
同意。
: 最後則是個人思考對於同性戀本質的問題。
: 性傾向是基因或賀爾蒙等先天生理條件決定,抑或是受嬰孩和幼童時期的生活經驗影響?
: 學術界兩派說法莫衷一是。
: 這形成問題,假如性傾向是後天的社會因素所形成,
: 同性婚姻就無法自比為黑人或女性族群的平權運動,理論基礎將會崩解,
: 因為唯有生而即為同性戀才能自比與「黑皮膚」和「生理的女性」等同視之。
: 而現在的折衷說法則認為先天基因有影響力,但也可能被社會因素影響,
: 假設有些人是先天基因的影響,有些是社會因素的影響,兩者能相提並論嗎?
: 更甚者,區別兩者是可能的嗎?而這又是正義的嗎?
: 姑且拋開同性戀本質議題不論,
: 單從台灣社會現況,我們也缺乏對同性戀完整而正確的認識,
: 針對特定族群的法律修改,想當然要有對該族群有足夠的認識,
: 但是台灣對於同性戀族群的現況,完全是一團迷霧,
: 人數概況?社會地位?遭受的壓力為何?異性戀的歧視為何?
^^^^^^^^^^^^^^^^
你說你來自八卦版,那麼這還需要問嗎?
動不動留個月工月工女子、adsl,
或者zxxxxxxbbb(誰記得他的哀低是啥啊= =)在同性婚姻通過的文章下,
留個噁心二字,還不夠嗎?
: 政府調查或學術研究可說少之又少,也缺乏完整論述,更遑論社會大眾的普遍認知。
: 而且,這樣的調查有可能被視為對同性戀的另類歧視,變得窒礙難行。
: 如此準備不足的情況,就要大幅度的改動民法,是合理的嗎?
你認識同志嗎?
以上只是異性戀霸權正當化漠視同志的藉口,
「不夠了解」+「不知道怎麼了解」=為大家好於是維持現況。
在我眼裡,一方面說認識不足難以修法,
另一方面又說據以修法的根據很可能帶有歧視,
不過是「我尊重同志,但我不同意他們擁有結婚的權利。」的換句話說罷了。
背後還是潛藏著濃厚的異性戀霸權壓迫。
: 綜上所述,我的結論認為,台灣根本還沒準備好改變法律。
: 更重要的,支持者也缺乏一個立論完整的論述說服大眾,
: 光是舉著人權的旗子,卻避談台灣社會的共識問題,去談台灣法律的社會意義,
: 去談從個案出發來主張普遍性修法的合適性,
: 那跟抱著基督教義,許多支持者口中「盲信者」又有何不同呢?
: 只是改成抓住自己也不理解,名為「人權」的舶來品而已不是嗎?
: 多元成家要在台灣推行,應該要先徹底了解台灣的同性戀社會現況,
: 進而推導出屬於台灣的多元成家論述,向外推廣,教育民眾、改變他們的婚姻觀念
: 而且台灣同性戀族群也當自覺,去發掘自己的意義,豐富這個族群的價值。
所以,你想解構既有的婚姻制度囉?
我不是很明白你的意思。
: (P.S 現今許多大學生支持多元成家,跟他們稍微討論,才發現多半都缺乏思考,
: 凡是舊的就是不好,反對就是跟不上時代,僅僅是膚淺的反體制思想而已。如果支持和
: 反對都只是抱著自己的偏見各自表述,想靠修法展開對話,進而改善歧視問題,我覺得
: 這只是一廂情願罷了。)
現在的修法,其實僅止於拓寬婚姻的選擇自由權,
我不見得會走入婚姻,畢竟婚姻對我而言是兩家子的事,麻煩透頂,
但我絕對支持婚姻平權,不是為了什麼反體制或跟時代,
只因為,
無論愛上了誰(不要再扯動物或未成年小孩進來攪局了),都有資格走入婚姻,
如此而已。
ok我重說一遍喔,仔細看好囉!
無論愛上了哪位不構成現行體制違法要件的人,都有資格走入婚姻,
無論愛上了哪位不構成現行體制違法要件的人,都有資格走入婚姻,
無論愛上了哪位不構成現行體制違法要件的人,都有資格走入婚姻,
(很重要所以說三遍~~~)
如此而已。
感謝tianmama幫我看見我的不足,我被理性榮光充滿、榮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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