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撿屍文化--為什麼我們該在這時候談女權
文長慎入,網誌好讀版請點以下連結:
http://praderadefuego.blogspot.tw/2014/02/blog-post_15.html
以下只摘錄純文字
正文開始
本篇文章整理自眾多噗友的寶貴意見,不管你是言之有物,還是來鬧場的或是來跳針的。
寫這篇文章的動機是出於前幾天我在噗浪上發了一篇火大文(點此開連結):
全文:
#女權 #重話 #嚴肅 我就是來砲人的。
前幾天看到這則新聞。
「撿屍」就是性侵 婦團籲打擊性犯罪 | 國內 | 新聞 | 風傳媒
『現代婦女基金會表示,檢視網路上對撿屍的言論後發現,網友對「撿屍性侵」存在5大
偏見,如「女性去夜店就活該」、「喝爛醉就是引誘」、「喝醉性侵沒有痛苦」、「沒反
抗就是同意」、「女性落單表示自己想要被撿」等,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也阻止被害人
報警求助的意願,更助長這股趁人之危的歪風。』
婦團說的話我十分同意,而我也認為這是社會普遍應有的共識,但很顯然我們的社會還是
不太成熟,仍舊有人認為受害者要負很大的責任。
討論串看得我心頭火起,父權主義和仇女在一波波男性點頭稱是的回應中徹底體現,每一
個都在譴責受害者,而性侵犯的罪愆被稀釋到變成「有罪的正當行為」,女性穿得少被性
侵活該,女性深夜在夜店喝醉就是想被男人幹。(原諒我的用詞,但我想已經比網路上很
多酸民還輕微了。)
美其名是提醒女性保護自己,但完全不檢討社會風氣和根深蒂固的父權主義,這跟以前限
制女性不能拋頭露面有什麼不同?是不是女性要戴上貞操帶,才能證明她不是男人眼裡的
一塊肉,她不能被性侵?(說到貞操帶,去年國外才有人發明防性侵內褲。不要以為貞操
帶是中世紀的迂腐,它到現在還活生生血淋淋的呢。)
男女互換一下,一個成年男性穿著暴露在夜店喝醉,跟一個成年女性穿著暴露在夜店喝醉
,為什麼女性遭受批評較多?父權體制對女性設下了重重的貞操帶,而暴露衣著加上夜店
酒醉不在父權所認知的貞操帶範圍內,就等同女性自願離開保護,發生什麼事情,是女性
自己的錯。而沒有人去檢討這種思想到底出了什麼問題,是現代社會的悲哀。
若還有任何父權主義者,不論你是男是女,我要強調,請把女性看成個體,而非依附在其
他個體下,女性不需要貞操帶保護,女性不需要被限制安全的衣著,女性也不需要限制的
活動範圍,女性有這些自由,而每個個體,不論男女,有尊重這些自由的義務。
我們當然還是要提醒女性小心,但不是因為衣著或出入地點,而是因為這個社會還尚未成
熟。這是在台灣身為女性的無奈。
然後蘋果推出的撿屍專欄,雖然我罵過了還是要罵一百萬遍,記者不去阻止性侵案的發生
,反而以拍性侵犯為業,高層誰想出這個點子的,該下十八層地獄。
若還有噗友認為,這些在夜店被撿屍的女性是活該倒楣,那很抱歉我們道不同不相為謀,
早早unfollow會比較開心。
Part I 激辯
此噗一發,有些人同意,有些人有條件同意,有些人完全不同意。
我自認為文時稍嫌衝動,很多事情沒有講清楚,在此讓我綜合各噗友的意見,整理沒有完
全同意幾大回覆論點以及反駁。
1.各打五十大板→的確加害者罪大惡極,可是女生沒盡到保護自己的義務也有錯。
請注意我把義務標粗,因為連我都不小心在回覆時跟著使用義務一詞。什麼是義務?納稅
是義務、受教育是義務,沒有盡義務表示會受到眾人認可的懲罰。
所以若用義務一詞來論述,代表若沒保護自己,隨之而來的傷害是眾人認可的懲罰,所以
造就了很多人認為夜店酒醉與性侵是單純的因果關係。
這樣真的對嗎?
什麼叫做保護自己?要做到什麼樣的程度才表示真的盡了義務?有些人說,很簡單,不要
去夜店、不要喝醉、不要穿暴露的衣服,就是保護自己。換言之,為了符合社會對「保護
自己」義務的期待下,女性必須處處限制自己,退到所謂安全的場合、安全的行為、安全
的衣著,這樣才有資格被稱為好女性,這時候若還受害,或如噗友所言,是「良好的受害
者」,才能得到社會的同情,免於輿論的譴責。於是很多人認為,女性就該如何如何,超
過父權社會所認定的安全範圍,那是活該倒楣。在這之中,女性背負了諸多限制,無法像
男性一樣自由來去,著實是性別平權教育的一大悲哀。
是的,外頭的確很多壞人,很多人深夜徘徊夜店等著撿屍,等著強暴那些不在安全範圍的
女性,女性當然要「保護自己」,這是女性對抗整個社會的最後一道防線,但不代表沒有
「保護自己」就該遭受懲罰。
2. 可是喝醉的女性不自愛,喝酒本身就不好。
每個人都有各自的生活方式,沒有對錯,只要不侵害他人,不犯法,都應該被尊重。同理
,女性絕對有權利穿著火辣去夜店喝醉,她踏出了父權界定的安全範圍,那又如何?她不
自愛嗎?自愛的定義是什麼?為什麼要自愛?殺人放火是不自愛嗎?看色情光碟是不自愛
嗎?穿著火辣展現曲線不自愛嗎?在公眾場合罵別人是欠幹婊子自愛嗎?
在此摘錄呂秋遠律師文章《我有脫光的權利,你有不性侵我的義務》:
我們這個社會,如果想的是,女人要自愛,不然就不值得保護;而不是說,女人不自愛,
我們也應該保護,那麼這社會是保障性侵害犯,還是保障人權?更何況所謂的「自愛」,
不過就是男人定出來的標準,我們為什麼不能說,就算是妓女,也有在最後一刻保留不脫
衣服的權利?我有脫光衣服的權利,但是你有不性侵我的義務,這句話難道有這麼難懂嗎
?
偽善的社會,造就了男人的價值觀,難怪女人在西蒙波娃的說法裡,永遠就是第二性。
楊芳枝老師的《強暴文化與情人節》
如果說強暴是種男性集體權力的展現,那在強暴文化裡,這個集體權力的目的即是在控制
女性。我們發現,當印度強暴案被媒體報導的沸沸騰騰時,印度許多地方都採取了限制女
性行動的措施,藉此『保護女性』,免得他們受到強暴者的侵害。譬如,德里警長就要求
女性晚上不要出門,還有女性不應該穿著暴露時髦的衣服,不應該交男朋友,去酒吧,或
跟男人一起工作等等。這些修辭,在台灣也不陌生,因為這同樣是台灣強暴文化的一部份
,利用對強暴的恐懼,控制、規訓女人。而在此控制下,女人重再回歸家庭、私領域,繼
續被『好』男人保護,藉此將『壞』男人隔除在家庭之外。因而公共空間、夜晚的空間,
仍然屬於男人。
3. 幹嘛浪費國家資源保護夜店酒醉女性?
因為我貼出了這個新聞:《對抗撿屍妹 警護爛醉妹》
那些說國家不需要花費資源保護酒醉女性的,那很顯然國家也不需要花費資源,在車站增
設夜間婦女候車區,因為「誰叫你們這些女人晚上還要到車站坐車。那裡晚上根本就不是
女性的區域」。
我再強調一次,女性和男性一樣有去夜店喝醉酒的自由,但無奈社會上壞人就是多,為了
讓女性的自由沒有後顧之憂,國家資源此時當然得介入保護,這跟夜間婦女候車區的概念
是一樣的。不是酒醉女性造成國家浪費資源,是性別平等教育不完善造成的潛在強暴犯揮
霍國家的資源。
於是這種新聞就會有以下的留言:
是的,「欠幹的婊子」、「垃圾」。女性到夜店喝酒對他們來說就是待宰肥羊,有機可乘
,卻渾然不覺這樣的想法代表什麼。
4. 你們明知夜店充滿豺狼虎豹,去了發生事情能怪誰?
其實這個論點我前面反駁過非常多次,但在這裡我想要問問男性,你們覺得公平嗎?父權
社會不只是重男輕女,它給男女加諸的限制是一樣多的。女性背負的限制前述已經討論過
,而男性在父權結構下背負限制即是,「所有的男人大頭管不住小頭,只剩獸性」。
父權社會給男性在強暴文化下的開脫藉口,不是只涉及在已發生案件下的強暴犯,是攸關
每一個男性代表的刻板印象。幾乎所有女性,包括我,成長過程中都被告誡把男性當成潛
在強暴犯來看待(「不要與男生共處一室,男生很壞。」)這樣對受過教育、腦袋清明、
且「完全管得住小頭」的男性來說,著實是最不公平的指控。
5. 女生去夜店就像是領很多錢還拿出來晃,被搶活該。/就像是颱風來了你還去觀浪,
有病嗎?
我拒絕把活生生的人降到物格的說法。認為加害者無法思考只有傷害別人的選擇,把受害
者看成引誘加害者的必然主體,這種不適當的類比還仍舊在父權思維下的話我能跟你討論
什麼呢?
6. 然後呢?這樣的討論有什麼用?為什麼不多加強實務上的防治?
因為這樣的觀念一天沒有進步,臺灣就永遠不是個性別平等的國家。「女性應當保護自己
」是迫於現實下的無奈,但若責怪女性沒有保護自己才造成強暴犯有機可乘,那是完全的
本末倒置。被害者就是被害者,無論清純無暇或閱人無數。「沒有人應該被強暴」、「杜
絕性霸凌」才是積極的觀念。我們承認治安不佳,但絕不能接受現狀還叫弱勢者妥協。
7. 這件事情不能用女權或父權討論。你們女性主義者已經黑掉了還要進來亂,不是女性
至上就能解決問題。
其實這是我點進其他人的河道看到的。但我說了這麼多,到底這是不是個性別議題,到底
這跟父權社會有無關係,我想有判斷力的人自會明瞭。女性主義並非訴求女性至上,而是
重新檢視父權社會,反思強者支配弱者的思維。我們要的,僅僅是平等與尊重。
8.所有強暴犯都應該去死!鞭刑!五馬分屍!(無法冷靜
我不多說,摘錄文獻,請你看過再來思考,這樣的思維是否還是落入「女性貞節重於生命
」的窠臼呢?
何春蕤老師的《驅散強暴的陰影》:
......如果女人想要從對強暴的恐懼和驚怖中得到解嚴,得到自由,她們也得把心中自小
深深栽下的永遠的痛,放進以上的這個脈絡中來思考如何改變其中的意義和內容。
畢竟,只有在那種用女人的身體貞節來衡量她的價值的年代,被強暴才被當成一切人生價
值的失去,被當成女人最大的夢魘。而當時文化中對強暴的巨大可怕描繪也因此是可以理
解的──強暴「毀了一個女人的名節」、「奪走了女人生命中最重要的東西」、「造成女
人心中無法彌補的傷害」──這些說法都相對應於一個以貞節為本的文化,而這些話語共
同建造了囚禁女人生命的地牢。女人怕出門,怕單獨,怕男人。
......因為,我們一定要動搖那個舊因果。我們需要開始說:強暴不一定可以「毀了一個
女人的名節」、「奪走了女人生命中最重要的東西」、「造成女人心中無法彌補的傷害」
。
......我們需要把對強暴的痛恨建立在不帶貞操含意而只伸張個人權利的基礎上。
從此,強暴之所以可恨,不再是因為它毀壞女人的名節,不再是因為它造成一生的傷害,
而是因為它侵犯個人的身體主權,違反了個人的空間權利。....
以及公視PNN報導引述印度女權組織的聲明:
把性侵害行為人處以死刑反映的價值觀是:被性侵比被殺還嚴重。此種源於父權思維的「
貞節」概念讓我們以為被強暴是對女性的最大侵害,女性一旦被強暴,她就等於被毀了,
在社會沒有容身之處。我們必須強烈挑戰、質疑這種刻板印象。我們相信,強暴是父權思
想的實體展現,也是一種殘酷的暴力,但和道德無關。
把四個被告送上絞刑台的目的,除了快速的復仇外,別無其他。
Part II 參考資料
一九九九台灣女權報告 The Woman's Rights in Taiwan in 1999
法國廣告(推薦必看
結語
在台灣當女人很辛苦。在印度當女人很辛苦。我們只希望台灣不是印度。
教育我們不要去夜店喝酒的時候,為什麼沒有人教育強暴性侵性騷擾是不對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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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公開說活該,但說久了她就真的活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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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啊。但我懷疑只有我知道這件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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