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DKNY A/X 特賣會....有人知道嗎?

看板fashion作者 (花嫁)時間18年前 (2005/10/07 12:45), 編輯推噓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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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個問題首先必須探討買受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是否成立, 接下來才要探討是否有違民法及消保法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之規定: (一)本案中買受人是否得依民法第359條請求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不無疑問: 1.民法第354條規定: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 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 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2.但依民法第355條規定: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 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買受人有可能因為符合第355條第二項前段"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瑕疵"之規定 而使出賣人就物之瑕疵不需負擔保之責. (但事實究竟是怎麼樣,是否買受人係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則需由出賣人來舉證,故結    論尚無定論) (二)倘若假設前述第一點的結論係肯定的,則買受人得依民法第359條,請求解除其契約   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但本案中,該特賣會之出賣人,以"貨物售出,恕不退換"之條款來主張免除其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導致該名消費者無法主張其民法第359之權利,此條款之效力如何,亦有爭議   : 1.依民法第247-1之規定: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 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本案中出賣人所自行定訂之"貨物售出,恕不退換"之條款,屬於民法第247-1條第三    款"使他方當事人(即消費者)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但此 種條款之定訂是否符合同條規定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而無效,則有解釋空間.(此    部分則需由消費者自行舉證"是否達顯失公平"之程度) 2.另外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亦有相關之規定: (1)消保法第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2)消保法第12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3)消保法第13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 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 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 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A.故依消保法第13條, (a)特賣會若有以"顯著之公告"貨物售出概不退換之條款,而消費者依然願意購買 者,可認為消費者已同意受該條款之拘束,該條款即為雙方買賣契約之內容,買 受人應受該條款拘束. (b)但若相反地,特賣會未為"顯著之公告",則消費者可主張該條款並未成為雙方買 賣契約之內容,買受人不受該條款拘束.    B.而假設本案事實依上述(a)所述,特賣會有以"顯著之公告"而使買受人受該條款拘束 者,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並非必然有效,該條款仍須通過同法第12條之檢驗:     若該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此部分應由消費者來舉     證是否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但依通常情形,其解釋若有疑義時,依同法第11條第二     項,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以上係屬個人淺見,歡迎批評指教~~~ 另外,對於這種定型化契約條款,小女子始終認為是有錢的企業家用來欺侮善良百姓的   所以從來沒鳥過它,每次遇到這種問題都是拿出法條來,事情就迎刃而解了,所以還是   鼓勵原po去試試看吧~~~ but特賣會好像只到今天,為了怕特賣會結束後更難找到出賣人,原po還是要動作快才 行(但不代表特賣會結束就不能主張囉,只是會變得"很難"主張)      ※ 引述《TSFM (噓..)》之銘言: : ※ 引述《weipo (Ich liebe dich)》之銘言: : : 標題: Re: [問題] DKNY A/X 特賣會....有人知道嗎? : : 時間: Fri Oct 7 10:31:06 2005 : : -- : : ◆ From: 61.229.189.92 : : → TSFM:講清楚點,親自至商家選購物品,依民法規定(非消保),物有瑕 10/06 21:44 : : → TSFM:疵時,消費者得根據「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要求解除契約、 10/06 21:45 : : → TSFM: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業者常訂出沒法律效力的退 10/06 21:46 : : → TSFM:貨條件(如貨物售出,概不退還),連物有瑕疵都不能退,太扯了 10/06 21:47 : : → TSFM:說錯...「貨物售出,概不退還」是以放在顯眼處為有效前提,( 10/06 21:56 : : → TSFM:我不知道特賣會有沒有寫),如果有,或者你嫌申訴麻煩,當學一 10/06 21:57 : : → TSFM:次經驗.. 10/06 21:57 : : 推 olinyo:哈哈~~我當初結帳時 看到有個男的剛結帳一秒後 跟小姐說 10/06 23:46 : : 推 VersaceII:大感謝樓上....Or2 我看我就學次經驗吧 10/06 23:47 : : → olinyo:要換 小姐的回答 我們帳結下去 就不給退&換 ORZ 當時我自己 10/06 23:47 : : → olinyo:結帳時 小姐也是問我 你確定了吧 結帳就不給換喔 但瑕疵就 10/06 23:48 : : → olinyo:就不知給不給換 加上發票上還真的蓋有不退&換 所以我檢查N 10/06 23:49 : : → olinyo:次 省的麻煩.......... 10/06 23:50 : : 推 VersaceII:那如果選擇不換了 那就只有拿去外面給人家補嗎? 10/07 00:12 : : → VersaceII:還是這種l特賣會也可以拿去櫃點請他們補呢 @@? 10/07 00:12 : : → TSFM:更正,依實務見解,「貨物售出,概不退還」違反公平原則,應 10/07 10:00 : : → TSFM:無效。也就是說,我一開始沒說錯 = =" 10/07 10:01 : : 我記得我的老師是跟我們說這句話還是有適用, : :               只是只適用在物有瑕疵時,若物無瑕疵, : 無 打錯了!? : :               店家又有將這句話貼在顯而易見處, : :               好像就有這句話的適用。 : :               那不然不就每個人拿回家穿個兩天再拿回來換? : : 我記得是這樣啦,搞不好學說跟實務看法不同, : :               有錯請指證XD : 若物無瑕疵,不論有無張貼標語,應皆不能退/換(所以也可以說適用那句話), : 一般專櫃讓買方退貨,只是單純給客戶方便 : 相反的,若物有瑕疵,則必定得退/換(此時則不適用那句話) : 如改成「除非物有瑕疵,否則貨物售出,概不退還。」, : 才無違反公平原則。 : 現只有「貨物售出,概不退還」,因同時排除了買方的「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 (就是有瑕疵也不給你退),故無效。 : 另外,只有網路購物或訪問買賣(上門推銷),才能無條件七日內退/換 : 有錯請指證XD : : -- : : ◆ From: 218.166.91.9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9.206 ※ 編輯: abow 來自: 140.112.19.206 (10/07 13:55) ※ 編輯: abow 來自: 140.112.19.206 (10/07 13:55) ※ 編輯: abow 來自: 140.112.19.206 (10/07 13:56) ※ 編輯: abow 來自: 140.112.19.206 (10/07 13:57) ※ 編輯: abow 來自: 140.112.19.206 (10/07 13:59) ※ 編輯: abow 來自: 140.112.19.206 (10/07 14:00)

10/07 16:28, , 1F
請龍一大法官釋字 XD
10/07 16:28, 1F

10/07 17:16, , 2F
小的退休了.....咳咳*年紀老邁* 況且民法我不懂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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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18:44, , 3F
嗯嗯,很詳細。定型化契約有無違反公平原則,的確是最後才需
10/07 18:44, 3F

10/07 18:45, , 4F
探討的問題。我之所以直接論其無效,是因"貨物既出,概不退還
10/07 18:45, 4F

10/07 18:46, , 5F
"是極常出現的例子,且多數教科書及學長均以此標語作為違反公
10/07 18:46, 5F

10/07 18:48, , 6F
平原則之例,所以我就無多作解釋(應該也講不出來,原PO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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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18:50, , 7F
呃...是「學者」,非「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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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0:45, , 8F
所以即使店家有顯著公告 依保護消費者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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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0:49, , 9F
除非因消費者本身之重大過失而未發現該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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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0:50, , 10F
店家都應給予換貨?
10/08 10:50, 10F

10/08 10:53, , 11F
還必須該公告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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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3:45, , 12F
如該公告為"貨物既出,概不退還",通常狀況下對消費者是顯失
10/08 13:45, 12F

10/08 13:46, , 13F
公平的(在物有非消費者本身過失而未發現之瑕疵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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