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北車光澤晶漾診所離譜事(反推!!請注意

看板facelift作者 (dead0911)時間5年前 (2019/01/01 17:32), 5年前編輯推噓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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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高調 假醫亂打雷射 的詐騙夫妻檔是光澤晶漾診所 張仕忠 林上人 收到憤怒噓文 CSC10088網友的來信 (留言說我假正義之名 針對性 帶風向 有很年輕id的那位 QAQ) 他表示他是假醫張仕忠的委託人 說我發的文毀損他人名譽並不當蒐集個資 若我不刪文的話 就是故意違法 不惜對簿公堂 假醫要告我了 嗚嗚 超兇 他說苦主原PO留假地址 到診所錄音 根本是不正常的病人舉動 說我不了解事件全貌 沒必要妄下評斷 毀人名譽 問我相信法院判決都正確嗎? 就算真的做錯事 他們也受到懲罰了 我不應該這樣洗門風 最後放了參考案例給我 把鄰居判決書當「海報」散布 惡鄰違反個資法被判4月 | ETtoday社會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425/1157249.htm#ixzz5LrpRYzCI 請問各位大大 我應該要怎麼辦才好呢? #應該有超多診所要求網友被刪文 #版上有很多駐版寫手 工讀生 (之前還有送棍子的呢) #一次解鎖多項成就 (大魚入港) @@@@@@@@@@@@@@@@@@@@@@@@@@@@@@@@@@@@@@@@@@@@@@@@@@@@@@@@@@@@ 懶人包: 苦主原PO被假醫張XX打雷射 原PO發文高調假醫被判刑的新聞後 之後又發文說收到存證信函要告他一大堆%^&%&**^&%&^ 就被刪文了 然後有網友聲援原PO說不用怕 分享法律知識 @@@@@@@@@@@@@@@@@@@@@@@@@@@@@@@@@@@@@@@@@@@@@@@@@@@@@@@@@@@@ 苦主原po被刪文內容: : ※ 引述《jenny101101 (jenny)》之銘言: : : 向鄉民們報告這個事件的結果 : : 在這個事件即將屆滿兩年 : : 久到我逐漸失望也要淡忘的時候 : : 法院終於趕在事件即將屆滿的兩年內判決了 : : 判決主文 : : 張OO犯醫師法第28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因為他毫無悔意 : : 在法院上亂扯一堆令人無言的辯解 : : 因此法官沒有讓他緩刑 : : 雖然我始終要不到一個道歉 : : 但遲來的正義還是來了 : : 偶然發現這個案例還上了新聞 : : 給鄉民們引以為戒 : : 做醫美的時候 : : 還是要多選擇多比較 : : 多問才不會吃虧啊 : : 注意這家是 光O晶O診所(台北市館前路OO號6樓) : : 光O晶O診所(台北市館前路OO號6樓) : : 光O晶O診所(台北市館前路OO號6樓) : : 很重要所以講三次!!!!! : : 以下附上新聞的連結 : : 1. : : 密醫除斑店長妻掩護醫美診所夫妻起訴 : : http://udn.com/news/story/2/1610912-%E5%AF%86%E9%86%AB%E9%99%A4%E6%96%91-% : : E5%BA%97%E9%95%B7%E5%A6%BB%E6%8E%A9%E8%AD%B7-%E9%86%AB%E7%BE%8E%E8%A8%BA%E : : 6%89%80%E5%A4%AB%E5%A6%BB%E8%B5%B7%E8%A8%B4 : : 2. : : 無照為病人打雷射除斑 男判刑8月 : :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406003510-260402 @@@@@@@@@@@@@@@@@@@@@@@@@@@@@@@@@@@@@@@@@@@@@@@@@@@@@@@@@@@@@@@@@@@@@@ ※ 引述《dead0911 (dead0911)》之銘言: : 標題: Re: [心得]北車光澤晶漾診所離譜事(反推!!請注意 : 時間: Fri Dec 21 11:43:07 2018 : : 搜尋雷射診所時 剛好找到一篇新聞 留言中有人貼了判決 判決有夠難看= = : 看了之後好心疼原PO 好有勇氣跟柯南精神 結果還被刪文!!!! : 那個張仕忠還說原PO是別家派來的打手 受傷狀態講不清 還告他誣告! : : : 高調一下 騙人夫妻檔是 : : 光澤晶漾診所 \林上人 張仕忠/ \林上人 張仕忠/ \林上人 張仕忠/ : : 下面貼上新聞跟判決 重點有highlight : : -------------------------------------------------------------------- : : 10個謊難圓1個謊 整形密醫露餡遭判刑 :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61018/970253/ : : 北市一家整形診所張姓經理被控前年假冒「許姓醫師」名義為一名杜姓女子進行臉部雷射 : 除斑手術,杜女因術後出現不良反應,上網搜尋醫師資料而揭穿張男的密醫行為,張男辯 : 稱是一位「Dr. HSU」醫師為杜女治療,卻說不出「Dr. HSU」全名。高院認定張男狡辯掩 : 飾犯行,今依違反《醫師法》判他9月徒刑,可上訴。 : : 判決指出,張男原任職由葉姓女醫師掛名負責人的整形診所經理,他沒有醫師資格,依法 : 僅能處理行政業務,但前年4月間,杜女上門諮詢臉部雷射除斑手術的細節,張男竟涉嫌 : 穿醫師袍戴上口罩,自稱「許醫師」並2度操作雷射儀器為杜女除斑。 : : 後來杜女因臉部出現皮下點狀出血、眼睛乾澀、眼皮下垂等術後不良反應,回診所查詢醫 : 師姓名,發現擔任診所店長的張男妻子林女,竟在門診病歷蓋用葉姓女醫師的職章。杜女 : 質疑後,林女在紙條手寫醫師「許XX」的名字,交給杜女宣稱就是主治醫師,杜女透過網 : 路資料到「許XX」的診所查詢,一看本人驚覺不是為她除斑的醫師,回頭質問林女。 : : 林女在杜女門診病歷蓋用另一位汪姓醫師職章,並提供汪醫師全名給杜女,宣稱前一次搞 : 錯了。杜女再透過網路資料到汪醫師任職診所掛號求診,確認又被唬弄,但巧合發現林女 : 任職診所網頁刊出的張男大頭照,長得很像為她除斑的醫師,杜女直覺遇上密醫,立刻向 : 檢方提告。 : : 張男堅稱絕沒違法替杜女打雷射除斑,辯稱是一位「Dr. HSU」醫師為杜女治療,這位「 : Dr. HSU」醫師不是「許XX」,但對方是透過LINE臨時聯繫支援的醫師,他也不知對方全 : 名。 : : 杜女出庭氣憤一開始是「想知道自己的醫師叫什麼名字,有這麼困難嗎?」的疑惑,到後 : 來揭發張男涉充當密醫卻死不認錯。杜女強調,張男「最好認的就是他身高不高」,且張 : 男曾脫下口罩與她交談,長相跟聲音也很好認,她沒必要誣賴張男,「許XX」醫師出庭強 : 調,從沒到張男任職的診所支援看診。 : : 法官指張男聲請傳喚的2位證人,均不足以證明張男在杜女求診期間有不在場證明,或絕 : 對沒有操作醫療儀器從事密醫行為,反而是張男解釋所謂「Dr. HSU」醫師的來歷,說詞 : 破綻百出,包括宣稱已跟對方談好每周固定一天到診所駐診,卻不知對方全名、也不知對 : 方是否為合格醫師,事發後更一直找不到對方。 : : 法官認定張男充當密醫卻飾詞狡辯,毫無悔意,一審依《醫師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 判張男9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全案上訴後,高院指張男犯行明確,維持一審判決,還 : 可上訴。林女因被控偽造文書罪,另案被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黃哲民/台 : 北報導) : : ---------------------------------------------------------------------- : : 判決幫原PO上碼XX : : :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 台上 字第 2556 號刑事判決 : 裁判日期: 106.08.09 : 裁判案由: 違反醫師法 : 裁判全文: :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556號 : 上 訴 人 張仕忠 :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5 : 年9 月29日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醫上訴字第6 號,起訴案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醫偵字第20號),提起上訴, : 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 上訴駁回。 : 理 由 :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 : ,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張仕忠有其事實 : 欄所載擔任光澤晶漾診所(下稱晶漾診所)之經理,未取得 : 合法醫師資格,竟於民國103 年4 月16日為告訴人杜XX看 : 診並施打雷射除斑手術,嗣於同年月18日杜XX回診,反應 : 於前開雷射手術施作後,眼睛很乾、眼皮下垂等問題時,仍 : 為杜XX看診並對杜XX所反應之前開症狀作解釋,復於同 : 年5 月6 日再為杜XX看診並施打雷射除斑手術,而非法執 : 行醫療業務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非法執 : 行醫療業務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調 : 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 : 上訴人否認執行醫療業務之供詞及其所辯各語認非可採,予 : 以論述及指駁。從形式上觀察,尚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 : 法情形存在。 : : : 二、上訴意旨略以:(一)上訴人於103 年4 月18日下午確實與友人 : 王永謙至彰化縣社頭鄉織足藏樂館參加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 : 進會(下稱資策會)舉辦之研討會,原審若傳訊當日計程車 : 司機王子文到案,應可證明上訴人確曾與會之事實,亦非不 : 得向資策會查證,以證明上訴人所述不虛。乃原審竟未依法 : 調查,復未於判決理由說明何以不採之原因,率予上訴人有 : 罪之判決,自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之違法。(二) : 杜XX就上訴人之外貌特徵先後指訴情節互歧,實則上訴人 : 自杜XX前往晶漾診所打雷射前之102 年底迄今,均為戴眼 : 鏡、白鬢角、白鬍子之造型從未改變過,並有照片及證人王 : 永謙、蘇素婕之證詞足證。原審就上訴人此項所為有利之辯 : 解與證據未予調查,亦未於判決理由加以論述,即有違法。 : (三)杜XX提出之103 年4 月18日及同年5 月6 日錄音光碟內 : 容,既經法務部調查局認不符聲紋鑑定條件而無法鑑定,則 :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即應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 ,不得採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證據。原判決未說明不採上述鑑 : 定結果之理由,更未說明何以將上開錄音譯文採為判決證據 : 之理由,已有違法,且該錄音內容無法證明與杜XX對談之 : 男子即為上訴人,亦無法證明錄音之時間及地點,自無從證 : 明杜XX之指訴為真實,乃原審均未調查,亦未於判決說明 : 不採之理由,同非適法。尤以上述錄音光碟之證據能力如何 : ,何以得採為證據之理由,原判決皆未敘明,亦有判決理由 : 不備之違法。(四)原判決僅以上訴人自陳晶漾診所內除其以外 : ,並無其他男性工作人員等語,臆測本件係上訴人為杜XX : 施打雷射,此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有違,且未說明認定之 : 理由,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又上訴人是否有為杜XX : 施打雷射,檢察官未積極舉證,原審亦查無直接證據,逕認 : 係上訴人施打,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五)杜XX就其被打雷 : 射後「受傷害」之時間、情狀及「受傷出血」之順序,所述 : 前後均不一致,且又夥同友人誣指上訴人有傷害罪嫌,藉此 :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高額之賠償金,顯見其所述並非事 : 實。況本件除杜XX外,迄無其他「被害人」出現,不符醫 : 療業務罪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顯示杜XX所 : 指尚非事實而有誣告之故意。又杜XX夥同友人至診所就診 : 即行錄音,並集體填寫假地址,事後又捏造雷射後出血受傷 : ,誣指上訴人傷害,則其顯係有備而來,此客觀事實及動機 : 攸關杜XX證詞之可信性,上訴人已對杜XX之誣告行為提 : 出告訴,若經證明確為誣告,則杜XX之證述即有重大瑕疵 : 。原審就此利於被告之客觀事實未依職權詳加調查,復未於 : 判決理由內敘明不採之理由,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 : 據未予調查之違法。(六)原審對林上人有無隱匿上訴人非法執 : 行醫療業務行為之事實,應調查而未調查,亦未於判決理由 : 項下敘明認定其有隱匿之理由,顯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另原 : 審就證人蘇素婕之證述,徒以其休假期日前後所述不盡相同 : ,即不予採取,而未就其全部證詞綜合判斷,於法亦有違誤 : 云云。 : 三、惟查: : (一)、採證認事、取捨證據及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乃事實審法院之 : 職權,苟其採證認事之論斷無違證據法則,即不容任意指為 : 違法。又事實之認定,若係結合數個證據作綜合之判斷者, : 雖其構成分子之單一證據,均不足以單獨證明全部事實,但 : 如各證據間具有互補性或關聯性,事實審法院就該數個證據 : ,經綜合歸納之觀察,依經驗法則衡情度理,對於事實所為 : 之證明,倘已獲得確信,而其整體已達於無可懷疑之程度時 : ,即不得僅以其中部分單一證據之證明力猶有未足,而指摘 : 判決為違法。原判決主要係依憑杜XX於偵查中及第一審審 : 理中均具結指證為其看診及施打雷射除斑手術之人確為上訴 : 人無訛之證詞,佐以證人即醫生許師誠所陳其未曾在晶漾診 : 所駐診,亦未曾在該診所幫杜XX看診或為其施打雷射手術 : ,及證人即診所負責人葉如芬所證診所僅有約聘醫生曾國良 : 、林信男、蔡少奇、汪仲倫及其本人(並無「Dr.HSU」)之 : 證言,並審酌上訴人坦承其並不具醫師資格,於晶漾診所任 : 經理一職,負責所有行政事務。杜XX於103 年4 月16日、 : 5 月6 日分別在晶漾診所施作雷射除斑手術,並於103 年 4 : 月18日回診;上訴人之妻林上人曾向杜XX表示為其進行看 : 診及施作雷射除斑之醫師為「許師誠」,且在紙條上寫下「 : 許師誠」等字,並將此紙條交付予杜XX,林上人並在杜X : X病歷之門診紀錄表上擅自蓋用汪仲倫、葉如芬之醫師章。 : 而上開時日為杜XX看診及施作雷射除斑之醫師並非許師誠 : ,該診所除上訴人外,並無其他男性工作人員等事實,參酌 : 卷附晶漾診所門診紀錄表、員工名冊等證據資料,並衡以許 : 師誠既非本案為杜XX實施醫療行為之人,林上人於杜XX : 詢問為其施打雷射除斑手術之醫師為何人時,卻答稱係「許 : 師誠」,並手寫許師誠之名字在紙條上交付予告訴人,其背 : 後動機實啟人疑竇;再酌以上訴人自陳其係找「Dr.HSU」為 : 杜XX看診及施打雷射除斑手術,竟完全不知「Dr.HSU」之 : 真實姓名及其他個人資料,亦未確認該人是否確有醫師執照 : 等情,綜合判斷,本於事實審推理之作用,認定上訴人確有 : 原判決事實所載之本案犯行。並說明上訴人所辯:為杜XX : 看診及施打雷射除斑手術之人為「Dr.HSU」,是伊找來支援 : 之醫師,伊沒有為杜XX看診或為其施打雷射除斑手術云云 : ,如何係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等旨。所為論斷,俱有卷內 : 資料可資覆按,且係合乎推理之邏輯規則,尚非原審主觀之 : 推測,核與經驗及論理法則並不相違背,其採證認事即無何 : 違反證據法則之違誤可言。 : (二)、有關證人王永謙所證夥同上訴人於103 年4 月18日在彰化縣 : 社頭鄉知足藏樂館參加雲端產業方案研討會一節,何以不足 : 採信,以及證人蘇素婕關於上訴人有無替病患操作儀器施作 : 雷射除斑手術所為之證言,如何不能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等 : 情,原判決俱憑卷內證據逐一說明、指駁(見原判決第12至 : 15),其推理論斷衡諸經驗及論理等證據法則皆無違背。上 : 訴意旨無視於原判決此部分論述,仍執陳詞,重為爭辯,亦 : 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 (三)、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固應在判決內說明其理由, : 然所謂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係指該等證據,客觀上與該判 : 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有相當之關聯而可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且 : 於判決主旨有影響者而言。若非如此,則判決理由內縱未一 : 一指駁並說明其不採納理由,亦不能指該判決有理由不備之 : 違法。原判決已敘明如何依上述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確有 : 非法為杜XX看診並施打雷射除斑手術等旨,核無不合之處 : 。雖上訴人主張其自杜XX前往晶漾診所打雷射前之102 年 : 底迄今均為戴眼鏡、白鬢角、白鬍子之造型從未改變過,杜 : 芝亭指認錯誤云云,並提出照片及王永謙、蘇素婕之證詞為 : 證。惟上訴人所提之相片僅能證明其拍照當下之樣貌,尚不 : 足以證明其自102 年底迄今之樣貌均未曾改變;而蘇素婕於 : 第一審亦證稱上訴人有時候有鬍子,有時候沒鬍子(見第一 : 審卷第134 頁反面);王永謙則證稱:上訴人臉差不多,都 : 是這個造型等語,但亦不否認其膚色「現在好像比較白」( : 見第一審卷第130 頁),顯見上訴人之樣貌並非未曾改變; : 況上訴人為杜XX看診並施打雷射除斑手術之時間為103 年 : 4 、5 月間,而第一審審理之時間係105 年1 月28日,相去 : 已一年半載,倘上訴人之樣貌有些許改變,亦係人之常情。 : 則杜芝亭於第一審審理時稱其就診時所見上訴人之樣貌與審 : 理時所見不太一樣,就診時上訴人沒有戴眼鏡,鬢角沒有白 : 髮,且沒有留鬍子等語(見第一審卷第103 頁、106 頁反面 : ),即難謂與常情有違。再者,杜芝亭已明白指稱,上訴人 : 身高不高,其於前往諮詢及就診期間看過上訴人3 次等語( : 見第一審卷第105 、107 頁),則杜XX短期內既與上訴人 : 見面3 次,又能指出其身材特徵,衡情亦不致於誤認其人。 : 從而,上訴人所提上開證據,並無法據以推翻原判決依據調 : 查所得認定之事實,而得執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論斷。縱原判 : 決就此部分未說明何以不能為有利於上訴人論斷之理由而略 : 有微疵,然此項微疵對於判決之結果並不生影響,仍不得據 : 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四)、證明同一事實之證據,如有二種以上,而其中之一種縱有採 : 證違反法則之情形,然如除去該部分,綜合案內其他證據, : 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者,則原審此項違誤並不影響於判決 : ,仍不得據以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本 : 件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犯行,如上所述,並非專以杜XX提 : 出之103 年4 月18日及同年5 月6 日錄音光碟內容為主要證 : 據,是縱該錄音光碟內容有如上訴人所指無證據能力或證明 : 力之違法,然本件除去該部分證據,綜合案內其他所有之證 : 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並不影響於原判決之主旨,亦 : 不能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 (五)、刑事訴訟法所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 : 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其 : 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具有 : 關聯性,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 : ,若僅枝節性問題,或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確,當事人聲請 : 調查之證據,僅在延滯訴訟,自均欠缺其調查之必要性,原 : 審未為無益之調查,尚難認係違法,亦無違反同法第163 條 : 第2 項但書規定之問題。查上訴人固於原審聲請向台北市政 : 府衛生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查杜XX、張榕之年籍資料 : ;並向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調閱杜芝庭檢舉之新北市政府北衛 : 醫字第○○○○○號函全卷,欲供為證明杜芝庭有可能係同 : 業找來製造糾紛之打手,或供為證明杜XX曾指控晶漾診所 : 及許師誠醫師,藉以要求晶樣診所依其需求開立診斷證明書 : ,用以指控上訴人云云,然原審綜合卷內全部證據資料,認 : 定上訴人有上開犯行無訛,尚無不明瞭之處,且認所為聲請 : 與本案無直接之關涉,核無必要等旨(見原判決第15、16頁 : ),亦即已敘明不為無益調查之理由,是縱未依聲請函查及 : 調閱上述卷證,亦無上訴意旨所稱之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可 : 言。又第一審確已將杜芝庭所提錄音光碟送請法務部調查局 : 作聲紋鑑定,祗因不符聲紋鑑定條件而無法鑑定等情,此有 : 該局覆函可憑(見第一審卷第73頁),上訴意旨漫指原審迄 : 未調查云云,顯非依據卷內資料指摘,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 : 訴理由。 : (六)、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裁量之事項,經綜合其他證據已可為 : 事實之判斷者,縱當事人聲請調查之部分證據未予調查,亦 : 未說明不予調查之理由,仍非可認係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 : 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查上訴人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竟為 : 杜XX看診並施打雷射除斑手術等情,已據杜XX證述甚詳 : ,並有上述證據資料可憑,則上訴人顯未於103 年4 月18日 : 下午與友人王永謙至彰化縣社頭鄉織足藏樂館參加資策會舉 : 辦之研討會。原審綜合卷內所有證據資料,認本件事證已臻 : 明確,就上訴人聲請傳訊計程車司機王子文,以證明其是日 : 有參加資策會舉辦之研討會一節,雖未說明不予傳訊調查之 : 理由,稍有微疵,然不影響事實之認定,仍無違法可言。 : (七)、本件檢察官對於上訴人之犯罪事實,既已盡實質之舉證責任 : ,所提出之證據,更足為不利於上訴人之積極證明,自無「 : 罪疑唯輕」、「無罪推定」等原則適用之可言。而林上人事 : 後有無隱匿上訴人非法執行醫療業務行為之事實,及本件除 : 杜XX之指訴外,何以無其他被害人出面指控,皆於上訴人 : 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之成立不生影響;且上訴人縱已對杜X : X提出誣告之告訴屬實,然檢察官既未對杜XX之行為提起 : 公訴,自難因上訴人已對杜XX提出告訴,即謂杜XX所陳 : 皆不可採信。另杜XX既自認因上訴人非法執行醫療業務而 : 受有傷害,故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亦屬權利之 : 行使,尤難因此謂其所述不實。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 : 當,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四、其餘上訴意旨,或係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及原判 : 決已說明事項,徒憑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或仍為單純事 : 實之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綜上說 : 明,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 法官 蔡 國 在 : 法官 許 錦 印 : 法官 鄧 振 球 : 法官 徐 昌 錦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書 記 官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 苦主求救文: : : : : : : ※ 引述《trash1109 (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之銘言: : : ※ 引述《jenny101101 (jenny)》之銘言: : : : 請鄉民們幫忙 : : : 我非常的害怕 : : : 因為我收到存證信函了 : : : 說我違反個資法的規定 : : : 5年以下有期徒刑還要100萬元以下罰金 : : : 還要告我加重毀謗罪和誣告罪 : : : 新聞也是網路新聞的連結 : : : 判決書法院上面也有公告 : : : 我已經做了一些修正 : : : 難道不能寫出診所的名字嗎? : : : 我看板上大家都有寫啊 : : : 請大家幫幫我 : : : 有沒有有經驗的給我一點意見 : : 原PO抱~ : : 這種爛診所無照幫人打雷射,還提告施壓不懂法律的人,讓人不齒。 : : 我來簡單分析一下診所的指控有多廢(有錯請強者指正),這篇歡迎全文轉載。 : : ~~~~~~~~~~~~~~~~~~~~~~~~~~~~~~~~~~~~~~~~~~~~~~~~~~~~~~~~~~~~~~~~~ : : 我根據你貼的新聞找判決,找到了這篇,節錄如下: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醫訴字第13號 : :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告 張仕忠 : : 主 文 : : 張仕忠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被告在登記負責人為葉如芬之光澤晶漾診所任職, : : 職銜為經理,負責行政事務,並不具醫師資格 : : 被告知悉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之人不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規定,且明知自己不具醫師資格, : : 卻仍為告訴人執行雷射除斑手術及相關看診之醫療業務, : : 對告訴人之生命及身體健康之危險造成不可預期之提高,行為實不可取; : : 暨被告犯後復矢口否認犯行, : : 以前揭顯不合理之辯詞試圖卸責,未有悔意,是其態度不佳, : : 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 ~~~~~~~~~~~~~~~~~~~~~~~~~~~~~~~~~~~~~~~~~~~~~~~~~~~~~~~~~~~~~~~~~ : : 接著來看診所亂告的廢到笑死人的理由: : : 1.違反個資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00萬以下罰金 : : 個資法第46條: :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 :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 : : 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 XDDDDDDDDD : : 廢到有剩的指控,以為隨便搬個條文,就站得住腳喔, : : 若是如此,那我也貼個有死刑的條文回擊好了。 : : 個資法46條確實這樣寫,但重點是原po行為根本沒構成呀。 : : 原po引用的是「公開判決內容」與「新聞資料」, : : 揭露全文都沒事了,何況原po還沒貼出全名哩~~ : : 這些全都是可供大眾公開閱覽的資料,請問哪裡侵害到診所個資了? : : 診所若有請法務的話,法務有種就直接告檢察官跟法官喔,順便連我一起告喔~~ : : 因為檢察官起訴你,法官判刑,而我則把被告跟診所名字都貼出來了。 : : 專門欺負不懂法律的人,不覺得很丟臉嗎? : : 2.加重誹謗罪 : : 這指控更好笑了,密醫亂打雷射已經「法院認證」的事實了。 : : 犯後毫無悔意,態度不佳也是判決內容,經法官認証的,阿,是要告啥呢? : : 把事實貼出來,這樣會構成誹謗?難道診所想再被打臉,法院認證嗎? : : 關於妨害名譽的法律知識補充,可以看下面這篇: : : 反訟棍常識(告ptt的車參聖診所又亂告人) : : http://deadmurse4d.pixnet.net/blog/post/144274216 : : 3.誣告 : : 這簡直廢到爆。 : : 所謂誣告是指胡亂指控,羅織罪名告對方,最後對方不起訴,可以反告誣告。 : : 最經典的就是林益世,那時他被壹週刊踢爆收賄,結果他去告壹周刊, : : 還說請拿出讓我一刀斃命的證據,後來林益世就真的被一刀斃命了。XDDD : : 簡之,就是林益世明知自己有收錢,卻亂告壹週刊誹謗,壹週刊不起訴後反告。 : : 控《壹週刊》誹謗 林益世誣告罪起訴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06/35066473/ : : 我不知道原PO是否是判決中的原告,如果是的話, : : 那被告張仕忠就已經被判有罪啦,哪有資格告你誣告。 : : 若原PO不是判決原告,也沒去提告診所或張仕忠,那你都沒告了,他要怎麼反告誣告? : : ==================================================================== : : 最後,被亂告了,真的不要太害怕, : : 因為經過上面分析,就可知診所的亂告理由有多廢,XDDDDDDDDDDD : : 我真的很瞧不起許多玻璃心、禁不起批評的訟棍、店家們。 : : 另外,幫店家出餿主意,亂告人的律師、訟棍們,也讓人不齒。 : : 這種案子根本不是被當事人騙,一看就知道金主沒理由,根本不該接案,結果為了金錢, : : 可以背棄自己所學與良心,利用專業知識欺負不懂法律的人,真是可恥。 : : 所以呀,收到律師函或得知對方派律師來告你,也不用太害怕,重點是誰站得住腳。 : : 許多廢到有剩的指控不過就是律師為了錢說出來的鬼話,而鬼話是站不住腳的。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40.113.12.124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acelift/M.1545363793.A.8AA.html : ※ 編輯: dead0911 (220.132.86.212), 12/21/2018 11:56:16 : 推 porkeey: 誇張耶 101.12.215.148 12/22 00:05 : → porkeey: 反而這種事情沒啥人關注 101.12.215.148 12/22 00:05 : → porkeey: 是不是版上一堆醫美的葉配帳號XD 101.12.215.148 12/22 00:06 : 推 lessonone: 沒錯啊業配滿滿~只有求診所醫師價格才 117.19.210.226 12/22 09:27 : → lessonone: 會浮出來推文XD 117.19.210.226 12/22 09:27 @@@@@@@@@@@@@@@@@@@@@@@@@@@@@@@@@@@@@@@@@@@@@@@@@@@@@@@@@@@@@@@@@@@@ : 噓 CSC10088: 你在本版最後一篇PO文是2015年1月 蟄伏 1.160.15.61 12/22 11:55 : → CSC10088: 將近四年甦醒 我以為是要講貴婦奈奈結果 1.160.15.61 12/22 11:57 : → CSC10088: 一出手是帶 5年前的舊聞 是假正義之名帶 1.160.15.61 12/22 11:57 : → CSC10088: 風向還是有針對性? 1.160.15.61 12/22 11:58 @@@@@@@@@@@@@@@@@@@@@@@@@@@@@@@@@@@@@@@@@@@@@@@@@@@@@@@@@@@@@@@@@@@@ 我是天才小釣手!!(大魚入港) 一個ID這麼年輕的 竟然關心起多年前的事情 又那麼憤怒 我腦子都糊塗了 原來是 張仕忠 的委託人(還是本人呢?) CSC10088說接到張仕忠委託 若我不刪文 要來告我耶 怕.jpg : 推 FloraYei: 這件事情我記得捏,當初受害者是不是也 42.77.127.104 12/23 13:24 : → FloraYei: 有po文說過自己的經歷?拖到去年才結案 42.77.127.104 12/23 13:24 : → FloraYei: 啊? 42.77.127.104 12/23 13:24 : → ss27029247: 請問有懶人包嗎? 104.36.70.172 12/23 23:36 就是苦主原PO被假醫張XX打雷射 原PO發文高調假醫被判刑的新聞後 之後又發文說收到存證信函要告他一大堆*^&*^&%&^ 之後就被刪文了 然後有網友聲援原PO分享法律知識 : 推 tatayoung: 這種才需要大家關注 110.50.158.176 12/28 06:2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1.116.40.2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acelift/M.1546335168.A.7D3.html

01/01 17:47, 5年前 , 1F
幫高調
01/01 17:47, 1F

01/01 20:40, 5年前 , 2F
剛看官網還是繼續經營
01/01 20:40, 2F
也許背後有山吧

01/01 22:14, 5年前 , 3F
幫高調
01/01 22:14, 3F
※ 編輯: dead0911 (153.223.219.17), 01/02/2019 12:35:39

01/05 11:45, 5年前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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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SApF0VJ (facel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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