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文化] 智慧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看板eWriter作者 (corehs)時間11年前 (2014/04/26 12:07), 編輯推噓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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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ublicIssue 看板 #1JMcStC4 ] 作者: ERIE34 (白鶯草)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Re: [文化] 智慧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時間: Fri Apr 25 21:46:28 2014 給durden738 我也是創作者 但我覺得搞不清楚狀況的人是你 首先 你好像根本分不清楚 著作權有分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的差別吧? 著作財產權雇主(公司)所享有可以用創作來賺錢的權利 著作人格權原作者所享有可以宣稱作品是自己創作 並且擁有修改自己作品的權利 一般來說 當作品完成的那瞬間就產生了著作權 而創作者本人天然擁有著作財產權 和 著作人格權 只是被雇用的創作者如果和雇主有簽約的話 一般會按照契約規定 將原本屬於自己的著作財產權轉讓給雇主盈利 (當然作者也可以選擇不轉讓財產權給別人 用自己的作品來賺錢 以現實的情況來形容 就是自己畫自己印書來賣的同人作者 他們就完整地享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缺點是盈虧自負) 而現在的法案版本早就已經保障了簽約雇主的著作財產權 所以真正的問題不是甲案提到的著作財產權 (甲案只是把條文改得更含糊一點 讓創作者簽約時可能會忽略自己本來天然擁有的著作財產權) 真正的問題在乙 案 會 侵 犯 到 著 作 人 格 權 (因為它只提著作權 沒有明定人格權和財產權的範圍 我懷疑這是故意的= =) 現在的法條是 沒有契約明文規定的 法律會自動默認(受雇人)創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 但修正後 就變成沒有契約明文規定的 法律會自動默認(雇主)公司享有著作人格權 也就是說 只要你簽契約時忘了爭取著作人格權 雇主不但可以任意修改你的作品 甚至可以把作者名字改成他 而你連出來說明自己才是作者的權利都沒有 所以原PO擔心的沒有錯 只是沒有說清楚 乙案通過後 只要作者沒發現這法律陷阱 老闆真的可以合法地說自己才是原作家/畫家 並且可以合法修改你的作品 (把哆拉A夢畫上耳朵 技安整形成大帥哥) 你也不能抗議 也許你會說 那記得爭取就好啦 但在22K和不簽拉倒的威脅下 雇主要你妥協 很難嗎? 現在22K的環境下 創作者實在很難賺到什麼錢 賺錢的著作財產權通常都簽給雇主 但擁有著作人格權 可以驕傲地說「這是我寫的/畫的」 這已是創作者最後的尊嚴 現在政府定的新法案連這個都企圖侵犯 你說叫人怎能不怒? -------- P.S. 聽說公聽會上還有業者提出希望 受雇人在「非約定職務範圍」的創作著作權也自動歸雇主所有 理由是受雇人享用雇主資源(電腦 辦公室) 那他所創作的一切哪怕不在契約內也要歸雇主才公平 說好聽點是你上班打混畫的圖也要歸他用 擴大解釋就是有可能只要雇用關係存在 下班後畫的圖也全部歸他 在台灣現在沒日沒夜的加班責任制之下 我替那些沒辦法回家 只好忙裡偷閒畫些東西娛樂自己的上班族默哀… (而且政府說參考外國法條 但外國老闆提供的是世界頂尖的一流設備 台灣老闆提供的是什麼? 兩邊雇主付出的資源能比嗎) 這個夢實在可怕到嚇醒我 希望這個惡夢不會成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13.11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8433591.A.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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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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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怎麼有辦法讓我們所有人累成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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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下班之後用自己的設備和資源創作都被雇主拿走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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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下班之後創作原創作品拿去同人展發表,公司都能連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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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買就通通拿走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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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集體創作(例:電玩軟體),著作人格權掛在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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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非約定職務範圍」的定義模糊 所以不能很肯定一定會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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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搞的話連列名製作群的權利都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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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但如果有業者擴大解釋法律(只要還在他那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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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可能侵犯到下班後的創作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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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聽說也只是提案而已 但如果沒人注意到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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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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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默默通過就可能發生這種可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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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目前已經肯定的是 乙案一定會侵犯到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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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多加監督(寫信抗議之類) 不然以後可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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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自己是作者的權利都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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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想到的是這樣一搞,大量獨立創作的幼苗會全部摧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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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就是有業主覺得要改還要一一問過製作群的意見太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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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希望直接把著作人格權拿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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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同人是否會影響還不確定 但列製作群的權利是肯定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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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電玩和電影,現在早就是財產權人格權都歸公司名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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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業主是否會擴大解釋到同人 就要看業主的人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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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覺得台灣老闆的人品可信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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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指的是上班族在不使用業主資源的情形下自行創作原創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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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除了電玩電影 這次會影響最大的應該是出版相關(+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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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就算是電玩電影 作者也應該有權利列在製作群名單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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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ule擔心的是同人吧 就如上所列因為「非約定職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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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解釋空間 又還只是業者提案未通過 所以現在還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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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沒人關心的話 政府可能審一審就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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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集體創作的具名權(人格權的一部分),一般書籍寫稿的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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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這個提案實行起來完全看業主的自由心證(相信他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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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也許平常沒事 但老闆看中你的同人作品想賣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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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擔心根本沒有付出買斷該有的代價就坑走以後翻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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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得乖乖交出來 因為有個惡法支持老闆履行「他應有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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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應該是公司和作者做版權交涉,重新簽約才開始上一般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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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創作的具名權和書籍版權正是業主支持乙案的最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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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對他們又方便又便宜又不用負責作者的授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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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計畫,但是修成這樣,沒有約明業外時間創作的著作權歸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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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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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老闆就可以隨意合法侵占受雇者的任何作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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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搞根本是徹底開倒車,文創的根本是人不是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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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創作也是經濟弱者和強者交涉的籌碼,怎麼能允許這樣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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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吃人不吐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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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現在還有人想亂搞,把提法案的人肉出來吧,官商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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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故意的,那就是寫這草案的人根本沒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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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著作權法有著作人格權這回事,前面有人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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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根據柏恩公約卻抄美國著作權法修法,兩方原則不同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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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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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2:07, , 49F
借轉eWriter,謝謝。
04/26 12:07, 49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corehs (122.117.223.106), 04/26/2014 12: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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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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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01:06, , 53F
推這篇,清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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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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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08:01, , 55F
04/29 08:01, 55F

04/29 16:13, , 56F
太恐怖了吧
04/29 16:13, 56F
文章代碼(AID): #1JMp4Ttz (eWriter)
文章代碼(AID): #1JMp4Ttz (eWri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