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文化] 智慧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看板eWriter作者 (corehs)時間10年前 (2014/04/26 12:0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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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ublicIssue 看板 #1JMG_PrT ] 作者: reccaX (渺小的正義)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文化] 智慧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時間: Thu Apr 24 21:21:25 2014 我不確定這邊有多少的圖文創作者, 不過這個修正草案對創作者非常不利。 公聽會在昨天開的。 第二節 著作人 第十一條  甲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修正條目) 甲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A是畫家,B是老闆。 甲案的修正可以在AB兩者的契約內將著作財產權轉移給第三方C甚至D、E。 老闆簽約的時候可以將智慧財產權給予相關企業C,另作它用。 === 乙案部分,A畫好一張圖之後,交給B使用, 原本的法案A是著作人,新的法案B老闆是著作人。 只要契約沒特別註明屬於受雇者本人,那麼以後花錢就可以當畫家了(X) 個人見解,非法學專業人士,如有錯誤麻煩協助指正, 以免誤導他人,感謝。 經濟部的網站在這: http://www.epza.gov.tw/info.aspx?pageid=5550d9477f17eece&cid=409f8f9caca9df0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05.17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8345689.A.D5D.html

04/24 21:30, , 1F
這看來是要出賣現有廣大文創者的權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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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21:31,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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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21:33, , 3F
又一個對財團示好的政策....塞拎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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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21:34, , 4F
......太離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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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21:35, , 5F
哪有這樣可以免約拿走著作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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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21:35, , 6F
台灣快變成資方天堂了嗎?這樣文創者有競爭力也只是當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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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21:37, , 7F
這就是為什麼我說政府對財團友善會造成貧富差距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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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21:38, , 8F
現在財團可以無條件接受勞工所創造出來的價值 員工要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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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21:38, , 9F
翻身?做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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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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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21:42, , 11F
著作權法要變成沒著作權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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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21:48, , 12F
這太誇張了,最後一定演變成「你不給我著作權,我就不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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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的情形,這樣實質上著作權的精神就崩壞了啊,搞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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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21:49, , 14F
哪門子的契約自由,受雇者要工作還不是得乖乖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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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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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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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22:20, , 17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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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22:22, , 18F
貼到一些作家的fb去?這需要他們發起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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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22:26, , 19F
同樣內容 貼到西洽得到完全不同的反應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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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22:43, , 20F
西洽的文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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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22:44, , 21F
04/24 22:44, 21F

04/24 22:47, , 22F
著作權法要變為財團專用的著作權法了嗎
04/24 22:47, 22F

04/24 22:52, , 23F
大概只有署名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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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23:43, , 24F
這可以轉一下八卦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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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23:45, , 25F
告知原PO一下 然後標頭要改[爆掛]
04/24 23:45, 25F

04/25 00:01, , 26F
當台灣文創業被壓詐的還不夠就對了
04/25 00:01, 26F

04/25 01:13, , 27F
可以轉嗎???
04/25 01:13, 27F

04/25 01:42, , 28F
我自己轉吧,感謝各位
04/25 01:42, 28F

04/25 16:44, , 29F
幹!!
04/25 16:44, 29F

04/26 12:05, , 30F
借轉eWriter,謝謝。
04/26 12:05, 30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corehs (122.117.223.106), 04/26/2014 12:06:01

04/27 01:05, , 31F
你真的不是法律專業人士耶。
04/27 01:05, 31F
文章代碼(AID): #1JMp2hs9 (eWri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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