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網拍買家寫信罵我狗娘養的
看板customers作者ccnoire (red is the new black)時間14年前 (2009/08/11 23:47)推噓-1(2推 3噓 22→)留言27則, 7人參與討論串5/5 (看更多)
※ 引述《pinkheart (窩在家看日劇~)》之銘言:
: 分享一些法律方面的意見...
: ※ 引述《ccnoire (red is the new black)》之銘言:
: : 公訴 算是法律訴訟的一種方式
: : 例如 強盜就算是一種公訴罪
: : 檢察官知道有人犯罪 不需要受害者報案
: 這裡定義不對。
: 只要是檢察官起訴的都叫公訴,
: 相對於被害人自行委任律師起訴的自訴。
: 你說的是「告訴與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差別。
: 告訴乃論之罪須要法律明文規定,例如刑法308條。
: 沒有規定的,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 另外,報案跟告訴也是不一樣的。
我不是在說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差別 = =|||
我第一句就說了 公訴 是法律訴訟的一種方式
一共有三種 公訴 自訴 和告訴
差別在於訴體的不同 請不要只單看一句話...
: : 就可以主動介入 提起公訴
: : 所以 你可能得再看看清楚...
: : 省的只是被警察敷衍掉
: : 私下被辱罵 並沒有刑事責任
: : 因為 公然侮辱罪(刑法309)
: : 是得在〝公眾〞可以自由進出的空間辱罵
: : 誹謗罪(刑法310)的前提
: : 則是他跟〝別人〞說你壞話 才能成立
: : 而他的內容只有說 〝出來說〞
: : 沒有威脅出門小心點之類的
: : 所以 也不能說他有危害安全(刑法305)
: 侮辱和誹謗的差別並不是你說的公眾和別人,
: 而是對於言論內容屬於「抽象謾罵」還是「具體指摘」,
: 該人寄信給原po的內容確屬侮辱(ex.狗娘養的)但不符公然要件,
: 但網誌的內容已經是具體指摘(ex.賣的東西很爛)了,
: 並且在網誌上的言論基本上有要讓「瀏覽的人都看得到」的意思,
: 可算是有散佈於眾的意圖,該當310條二項。
: 至於其告知的內容並非「加害」原po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 一般人也不會因此感到害怕(.....頂多感到生氣吧....)
: 所以也不符合305,
: 是不是"說出來"應該不是這裡的重點。
這邊 我不是在說公然侮辱和誹謗兩者的差異
而是在說 悄悄話部分 沒有刑事責任
(第一句就註明了 = =)
原 Po 收到的悄悄話裡頭
沒有犯公然侮辱 因為不是公然
沒有傳播給他人 所以不算誹謗
(除非 原告是原 Po 的父母 那就另當別論)
也沒有威脅 所以並沒有305的疑慮
: : 所以 悄悄話部分
: : 你只能走民事訴訟而非刑事嚕
: : 民法195條 可能會比較適合你的情況
: : 然後因為他同時罵你 你的父母
: : 所以 你們家三個人都可以提起民事告訴
: : 你的父母則可以提刑事的誹謗罪
: : 至於部落格留言部分 就可以是刑事的公然侮辱嚕
: : 另外 警察的部分 可以考慮刑法第四章的瀆職罪
: : 特別是131條 因為 他們是公務人員 A_A
: 131條是公務員圖利罪,
: 請問這裡哪裡有「圖利」....
: 頂多是125一項三款,
: 但實務認為警察並非有追訴職權的公務員,
: 所以也不構成。
: 另外補充一下我在上篇推文提到的,
: 即使原po有「告到底」的精神,
: 本案也可能最後以不起訴結案,
: 是依據刑訴253條的規定。
圖利的定義並不僅止於〝金錢〞
回文章前
先看清楚別人寫的〝所有〞句子比較禮貌
也比較不會斷章取義唷 ^^
--
Cosette Noire
http://cosette119.pixnet.net/blo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99.235.190.107
推
08/12 13:50, , 1F
08/12 13:50, 1F
→
08/12 13:51, , 2F
08/12 13:51, 2F
→
08/12 13:51, , 3F
08/12 13:51, 3F
→
08/12 13:52, , 4F
08/12 13:52, 4F
→
08/12 13:52, , 5F
08/12 13:52, 5F
→
08/12 19:34, , 6F
08/12 19:34, 6F
→
08/12 19:35, , 7F
08/12 19:35, 7F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知道就必須追訴
請不要幫我加字 再自己反駁 = =|||
而是檢察官〝得知〞罪案之後 提起的〝刑事訴訟程序〞叫做〝公訴〞
誹謗 在沒有意圖傳播給他人的前提下
就算是關於事實真偽與否 也不是誹謗
ie 你在你自己的日記寫 扁扁收了 101 小姐十萬元
有關於事實真偽與否 但是沒有意圖散布於眾 所以不構成誹謗罪
公訴:由檢察官向法院起訴之刑事訴訟程序,稱為公訴。
自訴:由犯罪被害人向法院起訴之刑事訴訟程序,稱為自訴。
告訴:由犯罪被害人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表明請檢察機關或司法警
察機關追訴犯罪之意思,稱為告訴。
在公訴,檢察官為原告,向法院起訴;
在自訴,犯罪被害人為自訴人,也是原告,不透過「檢察官」,逕向法院起訴;
在告訴,只是偵查之緒端,僅促使檢察官發動偵查程序,
進而檢察官以原告之地位,向法院起訴,
犯罪被害人此時只是告訴人,屬證人之地位。
三者為訴體不同的差異 謝謝
另 時間就是金錢 朋友 XD
※ 編輯: ccnoire 來自: 99.235.190.107 (08/12 23:25)
噓
08/13 01:37, , 8F
08/13 01:37, 8F
→
08/13 01:37, , 9F
08/13 01:37, 9F
ie 破案率→公務員每年的評核→績效獎金...
→
08/13 16:37, , 10F
08/13 16:37, 10F
→
08/13 16:38, , 11F
08/13 16:38, 11F
→
08/13 16:38, , 12F
08/13 16:38, 12F
→
08/13 16:39, , 13F
08/13 16:39, 13F
→
08/13 16:40, , 14F
08/13 16:40, 14F
→
08/13 16:40, , 15F
08/13 16:40, 15F
→
08/13 16:41, , 16F
08/13 16:41, 16F
→
08/13 16:41, , 17F
08/13 16:41, 17F
噓
08/13 18:38, , 18F
08/13 18:38, 18F
→
08/13 18:39, , 19F
08/13 18:39, 19F
→
08/13 18:42, , 20F
08/13 18:42, 20F
→
08/14 07:04, , 21F
08/14 07:04, 21F
→
08/14 07:05, , 22F
08/14 07:05, 22F
→
08/14 07:06, , 23F
08/14 07:06, 23F
→
08/14 07:07, , 24F
08/14 07:07, 24F
我並沒有說告訴和公自訴一樣是一種訴訟程序
(為什麼 ˊˋ 看內容這麼難)
只是把三者中 受害者的位置不同來比較
看一下有標粉紅色的地方吧...
會提到告訴
只是因為前面有人從公訴扯到告訴去...
從頭到尾 我沒有不尊重 沒有不禮貌 也沒有罵
只是說明我在寫什麼
至於你 我覺得沒有必要用到謙卑
因為 你也不過是個平凡的路人
倒是你一下稱呼小朋友
一下要求別人要謙卑的心態頗奇怪的
可以開玩笑說 是因為 ID 的關係嗎 呵呵 XD
※ 編輯: ccnoire 來自: 99.235.190.107 (08/14 21:03)
噓
08/17 16:12, , 25F
08/17 16:12, 25F
→
08/17 16:13, , 26F
08/17 16:13, 26F
推
03/14 18:28, , 27F
03/14 18:28, 2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