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報手機遺失跟手機失竊的差別...
※ 引述《clown1412 (clown1412)》之銘言:
: ※ 引述《lawrencefg (lawrencwfg)》之銘言:
: : →回復者對於恐嚇危害安全罪有誤解,請自行參閱刑法第305條。
: 只怕是L大用詞問題,是你提及"員警「恐嚇」民眾會有誣告的刑責"
: 警察告知民眾可能涉嫌誣告是責任及義務,而你卻說成了恐嚇
: 另外民眾謊報是屬刑事責任,警察受理報案之餘
: 也該有所專業判斷及保護自己吧?
會用恐嚇這麼強烈的字眼是因為長久以來警察『吃案』的疑雲為民眾所詬病
每每發生大案小報,小案匿報的情形,雖然表面上犯罪率下降
但卻也惹來『有績效沒成效』之譏,我們當然很高興警察的素質足以告訴
人民其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但若警察告知心態係希望民眾不要報案
那大可免了。
: : 講難聽一點,你手機要遺失怪誰?自己不保管好,那是不是丟把雨傘都要找警察?
: : → 是否涉及刑事案件當然會影響警察是否具有偵辦的義務,換句話說,如果
: : 雨傘真的被偷,警察當然有偵辦義務,這是身為執法人員之義務,不容卸責。
: : 難到我們還要分被偷的雨傘是一支150元還是一支150萬元的雨傘而異其標準嗎?
: 請注意,我說的是雨傘自己遺失,我從沒提到雨傘被偷
: 我們派出所連偷十元報紙的阿婆都辦過了
: 何況雨傘?
: 我想這一點無需L大的提醒
→所以C大也同意只要有犯罪『嫌疑』,警察就應該有所作為,而不是應付了事。
: : →我同意這點,因為民眾確實可能把遺失誤以為竊盜,但試想,法律並未賦予一般民眾調
: : 查的權利,法律授權調查的對象是警察,警察是比一般人有權調查出事實的真相,換句話
: : 說,是否有刑案發生警察有能力判斷,但絕非無所作為,填一填備案記錄交差。
: : 尚且如同手機遺失的案子,就算不是竊盜,也很有可能被人撿去,而只要被人撿走
: : 又有侵佔遺失物罪之刑案發生,所以這是很有可能發生刑事案件之情形,何以能置之不理
: : 。另依警政署所頒行的偵查犯罪規範第16點,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應』即展開調查
: : ,易言之,假使有發生犯罪的可能,警察即應有所作為。
: 等你當了警察就知道如何判斷了,
→個人沒有從事警職的計畫,倒是有警員願意在這版上分享心得,
可以讓這乾涸犯罪版更加豐富。
: 逛夜市逛一逛,手機不見了,你說這是遺失還竊盜?
: 攤販吃一吃,手機放在現場忘了拿走,你說這是遺失還竊盜?
: 受害人自己都不知道是自己搞丟,還是被人偷走
: 警察又怎會知道?
→ 如果是單純的遺失那當然不涉及刑事案件,警察亦無受理的義務,但問題在於
到底是遺失還是竊盜並不清楚,人民沒有公權力去確定這樣的事實,警察有,所以
犯罪偵查規範才會規定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調查,而非無所作為,簡單的說
到底有沒有刑事案件發生,警察也應該予以調查,但絕非填填備案記錄了事。
→『受害人自己都不知道是自己搞丟,還是被人偷走,警察又怎會知道』,這樣的論證
方式可能有些疑問,偵查犯罪為警察的職務範圍,警察的專業就是偵查犯罪
,到底是遺失還是竊盜,發生了『疑問』,依據上開規範,警察即有確定
其為遺失還是竊盜的義務,怎麼會有『民眾連遺失還是竊盜都不知道,警察又怎麼會
知道』這樣的說法,這就如同法官說,當事人連這案子要判侵占還是竊盜都不知道
我法官又怎麼會知道呢?醫生說,病患連自己是感冒還是腸胃炎都不知道,我醫生又怎麼
會知道呢?如果這樣的說法成立,那我們要警察法官醫生又有何用。
: 再者
: 夜市、攤販這些都是沒監視器可調閱的,
: 你說警察要調查,那請問該從何查起?
偵查犯罪的方法有千百種,調閱監視器只是其中的一個方法,例如轄區最近
是否有同類事件發生,亦或者對於店家的詢訪,被害人之描述,或者如同原PO
手機遺失的事件,是否可以請電信警察或相關單位協助,而且一樣的問題,
怎麼會有警察問民眾如何偵查犯罪呢?法官問當事人怎麼判,醫生問病患怎麼醫
???當然偵查不一定會有結果,但是在還沒有調查前就開始告知人民『這抓不到拉』、
『這很難查喔』、『會誣告喔』,如此可能有違民眾對於警察的期待。
: 人民繳稅給國家就是
: : →人民繳稅不只給警察,全台灣公務員的新水都是來自於一般人民。
: : →人民繳稅(包括警察)→國庫 → 警察的薪水,
: →人民繳稅(包括警察)→國庫→人民的薪水
: : 警察的薪水當然來自於人民。
: 人民的薪水又何嘗不是來自警察?
『人民的薪水來自於警察或國庫』,真的是第一次聽到這樣的說法,C大可能要再
研究一下憲法行政法,看看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
: : →為什麼警察需要繳比較多的稅,因為薪水比較高,而如此高的薪水來自於人民
: 再強調一次,警察和人民都是繳錢給國庫,而人民和警察的薪水也都來自國庫
: 警察若是領人民的薪水,那叫什麼你知道嗎?
: 叫收黑錢,是違法的
個人認為大部分人民的薪水並非來自於國庫,舉個例子,一個在外商花旗銀行上班
的職員,他領的是中華民國政府的薪水,還是美商花旗銀行的薪水,答案很明顯
是美商花旗銀行的薪水,而且可能因為這位職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所以必須依法
納稅,他把稅金繳給國庫後,其中部分就成為中華民國公務員的薪水,而公務員
依法請領薪資並沒有違法的問題,更非所謂『黑錢』,C大所謂的黑錢應係指
刑法第121條以下以及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之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煩請再予斟酌。
: : 我們並不否認警察的工作確實辛苦,但是只要身為公務員,就應該要有為民服務
: : 的精神,不應該認為民眾的挑戰是找麻煩,是刁民。這是長久以來公務員的陋習
: : 不是只有警察才有,觀念的改變不是換個招牌就了事,而是應該從心做起。
: 警民關係的對立似乎不該單只歸責於警察
: 就拿上個月的新聞版面來說
: 偷十元報紙被法辦的阿婆
: 警察受理了民眾報案,並將竊盜的阿婆移送法院
: 結果被煤體和人民把警察罵的一無是處
: 試問,受理也被罵,不受理也被罵,警察何辜?
堅持對的立場作對的事,對於此等輕微案件在法制上是否應該賦予警察不與移送的權利
在學說實務上容有爭議,檢察官有微罪不舉的權利(警察沒有),所以警察必須移送
,這樣結果或許不合理,但這樣不合理的情形大多數的民眾並不知情,或許在媒體訪問時
警察可以詳細說明此等不合理之情形進而引起學界實務界之注意,甚至促成修法。很多誤會
會是因為誤解而產生,如果媒體或一般民眾知悉此種法制上之不完備,我想苛責的聲音
會降低許多,如C大所述偷10元報紙的情形,分局移送至地檢署(而非法院)後,檢察官
有權不起訴,如果能讓民眾知悉這樣的流程,應該不致發生如此大的爭議。
: 提告的是人民,被告的也是人民
: 警察只是居中做行政程序而已(竊盜是公訴,警察不辦的話會被送法院,瀆職罪)
: 但人民是否有想過這點?
: 人民檢舉汽車違停,警察依法前往告發,結果被告發的民眾也是辱罵警察
: 試問,檢舉的是人民,被檢舉的也是人民
: 警察一樣是居中做行政程序的執行者,
: 為什麼歸責卻都由警察來承受?
: 難道警察脫下制服,就不是一般老百姓?
: 警察也是人民,也是人生父母養,
: 不要把警察,神格化了。
警察是執法者,必須依法行政,當受到社會各界的質疑時,警察應有能力從法制
上的觀點作回應,而非流於情緒的要求社會大眾體諒。如果是法制不備,那麼我們應該
歸責的對象是立法委員,但此種不完備的現象必須要被彰顯,這也是警察保護自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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