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報手機遺失跟手機失竊的差別...
※ 引述《clown1412 (clown1412)》之銘言:
: ※ 引述《lawrencefg (lawrencwfg)》之銘言:
: : 如果警察還是不願意受理報案,(通時會再次確認『妳的手機是不是真的被偷阿』)
: : (妳知道謊報會構成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恐嚇你),但是妳就給他放心的報下去
: : 幾乎沒聽說過有人這樣被起訴的,如果再不受理,妳可以跟警察說妳會向警察局督察單位
: : 檢舉『吃案』,這招還挺有用的。....以上試試看吧,
: 我很不客氣的說一句,那law大要不要再叫原po多加一條恐嚇,說員警恐嚇?
→回復者對於恐嚇危害安全罪有誤解,請自行參閱刑法第305條。
:
講難聽一點,你手機要遺失怪誰?自己不保管好,那是不是丟把雨傘都要找警察?
→ 是否涉及刑事案件當然會影響警察是否具有偵辦的義務,換句話說,如果
雨傘真的被偷,警察當然有偵辦義務,這是身為執法人員之義務,不容卸責。
難到我們還要分被偷的雨傘是一支150元還是一支150萬元的雨傘而異其標準嗎?
: 竊盜?監視器有拍到竊嫌模樣嗎?還是原po單純自己用丟?
: 如果確定有犯嫌(不一定要認識)竊取~那警察不受理就真的該死
: 但如果是為了要警察"幫忙找手機",就把遺失改成竊盜,那不只是誣告,還有謊報刑案。
→我同意這點,因為民眾確實可能把遺失誤以為竊盜,但試想,法律並未賦予一般民眾調
查的權利,法律授權調查的對象是警察,警察是比一般人有權調查出事實的真相,換句話
說,是否有刑案發生警察有能力判斷,但絕非無所作為,填一填備案記錄交差。
尚且如同手機遺失的案子,就算不是竊盜,也很有可能被人撿去,而只要被人撿走
又有侵佔遺失物罪之刑案發生,所以這是很有可能發生刑事案件之情形,何以能置之不理
。另依警政署所頒行的偵查犯罪規範第16點,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應』即展開調查
,易言之,假使有發生犯罪的可能,警察即應有所作為。
: 人民繳稅給國家就是
: : 希望國家能保障人民的生命生體財產,而警察的薪水來自於人民,本來就應該為人民服務
: : ,所以勇敢的去爭取自己的權利吧!
: 看到這句就很無言,
: law大,不客氣的告訴你一句吧
: 人民繳稅?警察就不用繳?
: 最好人民繳稅是繳給警察
→人民繳稅不只給警察,全台灣公務員的新水都是來自於一般人民。
→人民繳稅(包括警察)→國庫 → 警察的薪水,
警察的薪水當然來自於人民。
: 警察和人民都一樣啦~稅都是繳給國庫
: 警察繳的稅比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民眾都還多錢啦
→為什麼警察需要繳比較多的稅,因為薪水比較高,而如此高的薪水來自於人民
我們並不否認警察的工作確實辛苦,但是只要身為公務員,就應該要有為民服務
的精神,不應該認為民眾的挑戰是找麻煩,是刁民。這是長久以來公務員的陋習
不是只有警察才有,觀念的改變不是換個招牌就了事,而是應該從心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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