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全家第二杯半價活動-逾期問題
※ 引述《littleli (disappear)》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全家第二杯半價活動-逾期問題
: 時間: Tue Jan 25 21:41:2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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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陣子全家有第二杯半價的活動,可先付款領卷,擇日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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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有領取日期為 1/24之前,沒注意到所以過期了
:
: 今日去兌換時我跟全家表示,願意補半價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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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折扣的半價,等於仍用原價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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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家拒絕
:
: 我跟店家說,這屬於有價商品卷,非贈品,過期不可說完全沒有
:
: 這畢竟還是我付錢買的 =.=
:
: 就跟電影團票一樣,後來也規定電影票逾期也是補差額即可使用
:
: 請問這種狀況有立場可以去跟全家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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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沒有,不就等於店家平白"吃掉"消費者先付的錢?
:
: 謝謝
比較一下用一般商家較傳統的優惠方式好了 (折扣券方式 <優惠有期限限制>)
,就是我買一個商品A,我可以得到一張A物半價優惠券,某段期限內可以用.
跟現在原PO的遇到的情況 (預付金額有折扣 <優惠有期限限制>)
,就是我買一個商品A,我可以先付1.5倍金額得到2個A物,但第2個A物的取得或使用
有期限限制.(有發一張憑券來事後使用)
現在加入一個條件來分析 : 以上方式過期限後,折扣券與憑卷變廢紙
(店家觀點)
我買了一個A後 (甲)折扣券方式 (乙)預付預付金額有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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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店家當下得到 │ 1倍商品價格現金 │ 1.5倍商品價格現金
│ (先付出1個商品) │ (先付出1個商品)
│ │ < 勝 : 爽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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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限內使用 │ 1.5倍商品價格現金 │ 1.5倍商品價格現金
店家得到 │ (共付出2個商品) │ (共付出2個商品)
│
│ < 平手嗎?? 好像不是!! : 註1 >
│
────────┼──────────┼───────────
│ │
期限未內使用 │ 1倍商品價格現金 │ 1.5倍商品價格現金
店家得到 │ (只付出1個商品) │ (只付出1個商品)
│ │ < 勝 : 超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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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看起來兩邊店家所得跟付出一樣,但是乙法的情況就是先取得了較
多的現金在手裡一陣子. 開店的先收現金可以流通是最實在的,
故乙法還是略勝.
以上兩個優惠方法,比較一下真的不難發現,用乙法的話,是對店家有利較多
的,而較有利的原因,也伴隨著對消費者不利的情況較多.(再製一個以消費者
角度的表即可知)
要說乙法只是個"高明的銷售方法",而且合法又合理嗎??
好像又怪怪的,乙法的本質其實就像現在電影院的團體票會給予優惠一樣,
是先付出優惠後的總金額給店家,期限內保有優惠使用權,過了期限後
只要補差價,原憑券仍有價值的.
(這情況下消保法目前應該都是已此精神在推行吧?)
無聊把表格做完好了...
那現在退一步回來,乙法優惠期限過,不可退錢,但仍可補差額分析
甲法優惠期限過,優惠券還是變廢紙.
(甲)折扣券方式 (乙)預付預付金額有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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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過期限後,回來 │(客要付1倍價格現金 │(客再補0.5倍價格現金
消費 │才能買.) │才能買.)
│店家共得2倍價格現金 │店家共得2倍價格現金
│ 付出2個商品 │ 付出2個商品
< 平手嗎?? 好像不是!! : 同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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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限過後,不來 │店家共得1倍價格現金 │店家共得1.5倍價格現金
消費 │ 付出1個商品 │ 付出1個商品
│ │ < 勝 : 超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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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法加入了偏向客人有利的條件"期限過仍可補差額"後,整體還是勝
更能看的出乙法本身就是對店家較有利的方法,所以加入"期限過仍可補差額"
這個限制,保留原本客戶先付出的錢之價值不滅,對店家並不是過分的事,
更是一種店家與客人,利害更趨平衡的方法.
本事件中便利商店的方法,其實跟電影院"預售多量給予優惠"應該是要算同一
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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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59.115.136.88
: 推 depravity:逾期可以補只是業者不想和消費者"揮"只有規定用來當現金 01/25 21:47
: → depravity:用的禮券沒折扣沒啥的不能有期限沒說不能用折價換期限XD 01/25 21:48
: → littleli:我有交付錢換商家給的兌換卷,非無償憑證,我想全家應該 01/25 22:00
: → littleli:要讓我換=.=我也不是澳客,補差價我覺得夠合理了 01/25 22:01
: 推 depravity:不覺得合理 她先少收妳錢跟妳換妳多買和早用 01/25 22:13
: → depravity:妳先說好 反悔了 只要補差價 那賣的不就只虧不賺哪合理 01/25 22:14
店家預先多得了0.5倍價格現金的持有來流通.
: 推 sggs:要是補差價,店家也沒虧到吧,原po可以再跟店家討論 01/25 22:59
: → sggs:再不行只好找消保官裁決,消保官說你理虧這事就算了 01/25 22:59
: 推 depravity:哪沒有 本來是 妳早來我輸一半你沒來我贏一半 01/25 23:05
: → depravity:補差價就只輸不贏 怎麼沒虧 01/25 23:06
過期後補差額 店家共得2倍價格現金
付出2個商品
預先多得了0.5倍價格現金的持有來流通這個優點還是在.
: → cyh33:補差價等於原價賣出,店家更賺吧?不過我想d大是拿"客人沒來取 01/26 09:28
: → cyh33:貨"這前提來比較.店家本可以多賺半價,但卻不用損失咖啡是嗎? 01/26 09:29
: 推 depravity:我本來賣半價卻有期限不就是期望你沒來我多賺嘛 01/26 12:09
: → depravity:你不來我還給你補差價那就跟沒這活動一樣哪來多賺?? 01/26 12:10
優惠期限過後,乙法保持補差額仍是"吸引消費者再來的誘因",
想想甲法,誘因是不是比乙法少.
那個誘因就是一種賺頭.
無聊補一下客人觀點的表...
條件:乙法優惠期限過,不可退錢,但仍可補差額分析
甲法優惠期限過,優惠券還是變廢紙.
客人觀點版 (甲)折扣券方式 (乙)預付預付金額有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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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過期限後,回來 │要付1倍價格現金 │再補0.5倍價格現金
消費 │才能買. │才能買.
│客共付2倍價格現金 │客共付2倍價格現金
│ 得到2個商品 │ 得到2個商品
< 平手嗎?? 好像不是!! : 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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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限過後,不來 │ 客付1倍價格現金 │ 客共付1.5倍價格現金
消費 │ 得1個商品 │ 得到1個商品
│ │ < 客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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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 雖最後客人付的價格,跟所得商品一樣
但期限內乙法客人先少了0.5倍現金可流通使用
客人在乙法較不利
乙法已多給的 "優惠期限過仍可補差額分析"這種偏向客有利的條件,
分析下來還是乙法對客人不利 (或說對店家有利).
原因是啥麼????
就是甲乙法中那最根本的差別~~~~~
要 先 預 付 掉 優 惠 後 的 總 價 格 ! ! !
(P幣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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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09.103.226
※ 編輯: justsaygood 來自: 140.109.103.226 (01/26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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