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士林夜市吃東西被店家自己多點菜

看板consumer作者 (The Lovely Bones)時間14年前 (2010/02/01 02:58),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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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gicgreet (grant)》之銘言: : ChrisBear版友要求 不要貼知識家的他早就看過 : 我想身為一個法律人 一定是飽讀詩書 應該說熟讀法律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61 : 貼個比較公正性高的網站 哪裡有規定吃了就要給錢? : 不要又再推文講一些543 : 現在是提出疑問解答時間 這是我能找到比較正式的網站了 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務部委託法源設立 那只是條文 重點是條文如何適用個案 不是望文生義好嗎? : 還有我想問的就是 : 店家在收到我們的菜單以後偷畫 導致送的人多送 不知情的人吃了 : 那菜單應該算是消費糾紛理的證物吧? 您今天說店家偷畫,請問有人證物證可以證明嗎? 民事訴訟就舉證部分,原則上採特別法律要件說,即主張事實存在者 應負舉證之責,民訴第277條亦明文規定。 就菜單而言,單純上屬於消費糾紛上之證據,屬於待證之證物而已, : 為什麼銷毀菜單不算是犯罪 我也想知道一下 因為刑法第165條毀損證物罪只處罰毀損他人於刑事上之證物, 關鍵字:「他人」&「刑事」 : 如果真的有犯法之處 警察來了以後 為什麼店家相關人員通通閃避 : 警察還跟店家說 人家沒點你自己畫上去要送 店家也講不出話來 : 警察也是不懂法條囉 雖然警察多半不懂就是了.. 警察學的是刑事法,舉凡刑法、刑訴、警察執權法等刑事法規,原則上 民事法規鮮少碰觸。 : 兩點比較好奇的地方希望ChrisBear可以解答 今天您點兩份套餐,依照交易習慣只會拿到兩碗白飯,如多送一碗 白飯,此時法律上會認為該白飯屬於要約,倘若消費者此時就多送 之一碗白飯直接食用,而未為對店家提出說明,此時依照事件之性 質,視為相對人即消費者對該要約為承諾。 還有民法上所稱之習慣乃指「習慣法」而言,非指一般人所稱之習 慣,我一向就事論事,店家打您是店家問題,您可以循刑事救濟管 道,民事上就本案事實部分,卻時就法律上判斷,只要收到要約, 而您縱令未為明示承諾,可是於事實上就取用該物,則事實上取用 之行為視為承諾。 -- (嘶)╭*★◤ 幹 你 媽 的 出生日期:1977年09月24日 ─⊙-⊙ 身高體重:183公分 93公斤 ◣ ◥ 會 怕 就 好! 投打習慣:右投 ◥█ 最快球速:145km ︳︳ ◣│╭ \\◥ 擅長球路四縫線快速球、滑球、指叉球 ψcafelife ││29 ≡\◢ 變速球、卡特球、爆炸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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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你下午不在 這麼閒應該參與 "專程去學校裝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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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算竊盜的討論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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