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依消保法於七日內寄出書面通知解約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
「消費者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其商品之交運或書面通知之發
出,應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七日內為之。
本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服務交易,準用前項之規定。」
總而言之,
你的書面通知在七日內「發出」就可以,不用管對方收受的時間。
※ 引述《omitsu (歐米滋)》之銘言:
: 大家好,
: 我在之前有PO一篇事發的經過,
: 存證信函已寄出,
: 但今天還是一直沒收到掛號回執,
: 所以查了一下郵局網站,
: 現在存證信函還在郵局等待對方招領,
: 我想因為對方都是下午2點以後才會營業,
: 所以郵差都沒辦法寄到,
: 現在有點擔心對方可以推說沒收到存證信函,
: 今天就是事發的第七天了,
: 這樣我日後想要辦申訴會不會有影響呢?
: 請有經驗的前輩指教一下~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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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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