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GOHAPPY私自取消訂單
※ 引述《hoboks (hoboks)》之銘言:
: 漲到6000勒 真夭壽
: 最好是契約成立後可以隨便毀約的
: 台灣的法律 規定當事人 務必要嚴守契約原則
: 這樣隨便毀約 隨便漲價 你還能幫他考慮到運費 哈哈
: 原波人真nice
: 反正你一開始是用4000買到的
: 就逼他一定要用4000賣你 就算他漲到40萬也一樣
: 你訂貨的地點在哪?可以向訂貨的地址所在地法院 或是GOHAPPY公司所在地法院
: 擇一起訴
管轄權的部份 依照拙見
除了 訂貨地點 公司所在地 還能在收貨地點
三個地方起訴
分別依照
1.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
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2.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3.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之規定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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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219.41.177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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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eacky 來自: 124.219.41.177 (10/25 02:13)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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