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DELL訴訟

看板consumer作者 (飛車公爵)時間16年前 (2009/07/07 00:40), 編輯推噓4(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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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eres1209 (孤單湧上心頭)》之銘言: : 支付命令初稿,寫的不太好,尤其是三、四、五的部分, : 還請各位大大給點建議,謝謝。 : 支付命令聲請狀 : 案號: : 案由: : 承辦股別: :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元 : 聲 請 人 A : 兼 代理 人 B : 相 對 人 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18號20樓 : 法定代理人 廖仁祥 住同上 : 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 請求之事項 : 一、相對人應給付DELL牌型號E2009W 20" Digital Widescreen LCD Monitor一台 :   (如附件一所示)及型號E1909W 19" Widescreen LCD Monitor二台(如附件 :   二所示)予聲請人A。 : 二、相對人應給付DELL牌型號Dell E2009W 20" Digital Widescreen LCD Monitor :   五台(如附件三所示)予聲請人B。 : 三、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一、聲請人A於98年6月25日,在相對人之官方網站,與相對人成立DELL牌型號E2009W : 20" Digital Widescreen LCD Monitor一台及型號E1909W 19" Widescreen LCD : Monitor二台之買賣契約,並完成網站上信用卡付款之結帳程序,此有如附件一、 : 二相對人所回覆之電子信件為證,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相對人負交付上開LCD : 螢幕於聲請人A,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 二、聲請人B於98年6月25日,在相對人之官方網站,與相對人成立DELL牌型號E2009W :   20" Digital Widescreen LCD Monitor五台之買賣契約,並完成網站上信用卡付款 : 之結帳程序,此有如附件三相對人所回覆之電子信件為證,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 : 定,相對人負交付上開LCD螢幕於聲請人B,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 :   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二人以上於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 :   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 :   同被訴。」、「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聲請發支付命 :   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3條第3款本文、第7 :   7條之2、第77條之19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 四、依據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04.asp :   )記載支付命令之意義,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 :   (如新台幣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台灣水 : 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可請求法院對 :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人二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LCD螢幕與白米皆屬民法第200 : 條所指之種類之債,在未經同條第2項規定特定給付物前,亦屬可代替物,應得聲請 :  鈞院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本段我認為可以改為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司法院網站的公告,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債權人之 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 程序發支付命令。 本件聲請人/*應該不用特別註明兩人*/所請求相對人給付之LCD螢幕 與白米/*?*/皆屬民法第200條謂之種類之債,在未經同條第2項規定特定給付物前,亦 屬可代替物,應得聲請鈞院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聲請人於法律關係上之權益。 : 五、本件聲請人二人分別與相對人成立買賣契約,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且 /*加上契約成立時間比較理想*/ : 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得為 : 共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又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 五百元,故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應為五百元。 : 六、綜上所述,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核發如請求事項所示之支付 : 命令。 : 附件一:線上訂單參考編號TW0000-3489-14962之電子信件乙紙。 : 附件二:線上訂單參考編號TW0000-3491-48764之電子信件乙紙。 : 附件三:線上訂單參考編號TW0000-3482-49961之電子信件乙紙。 : 附件四:民事委任狀乙紙。 : 此致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 具狀人  B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8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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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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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段,因為訂單上只有日期,是否有註明時間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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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訂單只有日期 那就寫日期吧 時間比較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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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下單時間 不代表契約成立時間 DELL確認信發出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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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瞭解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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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改過之後好多了,但請求支付LCD還是覺得很彆扭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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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從來沒人這樣聲請過,試試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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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D不是很明確 應該改成完整的商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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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l E2009W 20" Digital Widescreen LCD Monitor液晶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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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器(型號:S14E2009W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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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上開標的物"如何?不管是LCD還是螢幕都怪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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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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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就是一開始寫清楚了 後面就可以寫上開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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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得貼來貼去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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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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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01:45, ,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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