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DELL訴訟

看板consumer作者 (孤單湧上心頭)時間15年前 (2009/07/07 00:10), 編輯推噓6(605)
留言11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6 (看更多)
支付命令初稿,寫的不太好,尤其是三、四、五的部分, 還請各位大大給點建議,謝謝。 支付命令聲請狀 案號: 案由: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元 聲 請 人 A 兼 代理 人 B 相 對 人 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18號20樓 法定代理人 廖仁祥 住同上 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事項 一、相對人應給付DELL牌型號E2009W 20" Digital Widescreen LCD Monitor一台   (如附件一所示)及型號E1909W 19" Widescreen LCD Monitor二台(如附件   二所示)予聲請人A。 二、相對人應給付DELL牌型號Dell E2009W 20" Digital Widescreen LCD Monitor   五台(如附件三所示)予聲請人B。 三、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A於98年6月25日,在相對人之官方網站,與相對人成立DELL牌型號E2009W 20" Digital Widescreen LCD Monitor一台及型號E1909W 19" Widescreen LCD Monitor二台之買賣契約,並完成網站上信用卡付款之結帳程序,此有如附件一、 二相對人所回覆之電子信件為證,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相對人負交付上開LCD 螢幕於聲請人A,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二、聲請人B於98年6月25日,在相對人之官方網站,與相對人成立DELL牌型號E2009W   20" Digital Widescreen LCD Monitor五台之買賣契約,並完成網站上信用卡付款 之結帳程序,此有如附件三相對人所回覆之電子信件為證,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 定,相對人負交付上開LCD螢幕於聲請人B,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   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二人以上於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   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   同被訴。」、「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聲請發支付命   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3條第3款本文、第7   7條之2、第77條之19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依據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04.asp   )記載支付命令之意義,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   (如新台幣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台灣水 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可請求法院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人二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LCD螢幕與白米皆屬民法第200 條所指之種類之債,在未經同條第2項規定特定給付物前,亦屬可代替物,應得聲請  鈞院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五、本件聲請人二人分別與相對人成立買賣契約,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且 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得為 共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又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五百元,故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應為五百元。 六、綜上所述,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核發如請求事項所示之支付 命令。 附件一:線上訂單參考編號TW0000-3489-14962之電子信件乙紙。 附件二:線上訂單參考編號TW0000-3491-48764之電子信件乙紙。 附件三:線上訂單參考編號TW0000-3482-49961之電子信件乙紙。 附件四:民事委任狀乙紙。 此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具狀人  B -- 天空之牆-武陵共和國(個人公會) 聖-奶 油 餅-80級;法-手心的太陽-80級;法-桃花落影-80級 牧-澄  宇-80級;牧-結婚進行曲-80級;獵-雪  楓-80級 術-溫柔的慈悲-80級;賊-月亮忘記了-80級;德-愛情字典-80級 賊-寂寞在唱歌-80級;死-當我遇上妳-80級;薩-太陽之歌-80級 戰-碧海潮生-80級 2009.06.28 19:4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6.42.179

07/07 00:20, , 1F
好強喔~~超強專業鄉~~太感動了!!!加油,我想跟下一場
07/07 00:20, 1F

07/07 00:28, , 2F
厲害:> 昨天存證信函也出去了.
07/07 00:28, 2F

07/07 00:30, , 3F
大大可以水球一下嗎?
07/07 00:30, 3F

07/07 00:41, , 4F
我的一直斷線,我也不會先丟
07/07 00:41, 4F

07/07 00:44, , 5F
推!
07/07 00:44, 5F

07/07 00:48, , 6F
\蓬萊米
07/07 00:48, 6F

07/07 00:52, , 7F
已改成蓬萊米
07/07 00:52, 7F

07/07 01:08, , 8F
請求之事項 應該要改成 請求標的
07/07 01:08, 8F

07/07 01:11, , 9F
事實及理由 改成 請求原因及事實
07/07 01:11, 9F

07/07 01:12, , 10F
已修正,原來司法院和南投地院的寫法不同。
07/07 01:12, 10F

07/07 01:18, , 11F
我覺得五那點 ;之後的文字應該是不用寫
07/07 01:18, 11F
文章代碼(AID): #1AKY7uUu (consumer)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AKY7uUu (consu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