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麗星郵輪合約旅行社未告知優惠限量訊息

看板consumer作者 (請到consumer爬文)時間18年前 (2007/06/07 13:10), 編輯推噓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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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四) 上午09:30 消費者服務中心 盛消費者保護官鈺 召開協調會 麗星代表一人出席,帶有台灣陽廣(廣告設計製作)黃經理陪席。 一開始雙方先陳述意見,麗星代表說很感謝消費者的支持,買一送一專案3/22起銷, 四天三夜行程的買一送一名額在三月底就售完,四月初時6~10月出發的四天三夜行程 也告售完,這次麗星郵輪重返台灣,真的很感謝消費者的熱情。 我開始詢問我在申訴文書中有提到的部分, 1.廣告未註明「數量有限」:   麗星:廣告最後一句「詳洽合約旅行社」已說明一切,消費者和旅行社聯絡自然 會知道其他限制。 陽廣:外製影片的字數有限,沒辦法放這麼多字上去。 盛官:這是否引人陷於錯誤,要由公平會認定,但成案機會很低,以消費者保護 立場,寫"數量有限"也是不夠的,和消費者權利義務相關都要寫出來。 麗星:對啊,我們買一送一專案還有各艙房不同的限制,實在沒法全寫出來。 2.三月底售完,為何之後廣告還繼續播送? 麗星:四月初是四天三夜行程買一送一售完,但三天行程還有買一送一,所以繼 續播放。 陽廣:原先我們只買到4/14,因為捷運廣告很貴!但柏泓媒體發mail來,說大電 視還有空檔,因此4/15~4/17又免費播放(出示列印mail),這帶子我們當 成形象宣傳在用,因為有免費播放才繼續放到5月初,這是他多播的,我 不知道。(推給柏泓媒體?) 3.買一送一數量過少:據我業界朋友詢問的結果,每航次只有不到30個買一送一名額 麗星:絕對不可能,每航次七百多個房間,我們提供300個買一送一名額,3/22 起銷,一週內四天三夜行程的買一送一就售完,真的很感謝消費者的支持。 (四天三夜共有12航次,一週內銷售3,600個名額,真的很厲害) 陽廣:我們廣告做八年以上,唯一一件賠錢是金額打錯。 盛官:這案子成案的機會很低,以我以前在公平會的經驗而言。當然不在其位不謀其 政,我只是就我的經驗而言。 盛官:那要不要請麗星給點補償什麼的? 我:不用,我對貴公司行程已無興趣,不用給我補償。 盛官:那你的訴求? 我:就...罰他十萬這事就算了。 盛官:罰不是我在罰,那我把案子轉給公平會。(提筆寫紀錄) =========================================================================== 結論:我是明知不會成案還要申訴的笨蛋消費者。 花費:請假半天薪水 $600 + 全勤獎金 $500 = $1,100 回來才想到忘記問他在公文說謊的事。 ([北市交四字第09631757000號]麗星函覆表示『本公司之網站及所有廣告內容原已註 明"名額有限,欲購從速"。』) -- さくら:我愛你 我的戀人 請再稍微等一等 我想要成長為 你心目中所想的女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7.148.130

06/07 13:24, , 1F
廣告都打的很大 結果只是在炫耀 被抓到就踢皮球...Orz
06/07 13:24, 1F

06/07 18:14, , 2F
為正義而損失薪水獎金,鼓勵鼓勵! :)
06/07 18:14, 2F

06/20 09:34, , 3F
6月11日法規委員會轉給公平會處理
06/20 09:34, 3F

06/20 09:35, , 4F
6月15日公平會轉給交通部觀光局處理
06/20 09:35, 4F
公平會表示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6條第3項規定所訂之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0條, 及前揭管理規則第56條規定,本案事涉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範,移請交通部 觀光局主政。 ※ 編輯: sggs 來自: 61.222.197.226 (06/20 09:35)

07/02 14:48, , 5F
今天交通部觀光局打電話給我,跟我要當初網頁存證
07/02 14:48, 5F
7/11交通部觀光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於作成行政處分前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書 通知相對人麗星旅行社,副本給我。 觀光局人員多次與我電話連繫,勇於任事,較消保官積極許多。 ※ 編輯: sggs 來自: 219.87.148.130 (07/16 14:25)
文章代碼(AID): #16PvD5mi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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